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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老鼠案訴願辦理疑義之訴訟未經開庭直接駁回以及 申請訴訟閱卷許多訴願辦理公文未准閱覽(2026072303)

由於對臺中市法制局辦理老鼠案訴願有一些疑義,訴願決定後救濟期一次也不給當事人閱卷,當事人準備訴訟之權益及訴願決定後完整瞭解案情之權益受到損害,故針對此提起訴願(結果不予受理),繼而提出訴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對此訴訟(114 年度訴字第OO 號)竟直接駁回,沒有開庭!當事人連開庭講話的機會都沒有!(附帶一提,在駁回之前,當事人還寫訴狀提了和解,希望法制局以後訴願決定後救濟期至少依法給民眾閱覽一次卷宗,這樣就和解。關於此事,我並未收到任何處理的通知。這樣合法嗎?)

該案法官為

劉錫賢

郭書豪

林靜雯


判決理由主要為

O認為當事人閱卷後環保局沒有再送卷證,當事人訴願決定前已經閱過卷(參考前文 老鼠案訴願及其辦理疑義(2026072302)),「原告之訴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判決書頁5)

O原告認為訴願決定後有新增卷宗,救濟期應該至少提供一次閱覽,「為原告之主觀臆測及主觀法律見解,故前開主張為無理由」(判決書頁9)


然而(以下為對公開判決之評論,大家可以自行思考看看,這種判決合理嗎?)

1當事人閱卷權並不限對造所提證據:訴願法(及任何行政程序)提供的閱卷權益,難道只限於對造提供的證據?整個訴願程序包含訴願決定前以及訴願決定後的救濟期,訴願閱卷權也包含這兩個部分。當事人訴願決定前閱卷之後,還有包含審議、通知等相關程序,當事人申請證據調查或當面陳述等等如何准駁,相關公文也會彙整到卷宗中,難道這些都不在訴願決定後的閱卷權內?

2本案事實及法理毫無疑義需要釐清與辯論嗎?直接不開庭就駁回,讓當事人無法當面辯論釐清,這樣合法嗎?:除閱卷權難道只限於對造所提的證據這點有疑義以外,對造環保局於訴願提證了沒有關防沒有簽署的所謂證據,在當事人訴願決定前閱卷後,到隔天訴願決定之間,沒有其他不知道是誰提出的所謂證據之類的文件嗎?(這在另一個訴訟中被發現,於該訴願卷大約頁80的樣子,在當事人訴願前閱卷之後)這些不需要開庭釐清嗎?

3判決書還提到根據訴願法51條訴願決定擬辨之文稿、準偽、審議文件彌封不提供閱覽,其他已經提供閱覽。但是,這根本不是爭點!爭點是,訴願決定前另零星閱卷,無法完整閱全卷,訴願決定後的救濟期難道可以一次也不給閱卷嗎?訴願決定前準備訴願審議,而訴願救濟期是瞭解前段結果以及瞭解全卷準備訴訟,標的不同,法制局可以一次也不給閱卷嗎?


事實上,老鼠案訴願辦理之疑義,屬於老鼠案的分支事件,只因該案訴願決定後法制局一次也不給閱卷,將嚴重影響當事完整瞭解卷宗、案情及準備訴訟之權益,故只具體針對此提出,希望法院釐清,成為判例,維護大眾之權益。所以,訴訟立案後,曾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19條提出和解申請:


行政訴訟法第219條第1項「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和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必要時,得就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併予和解。」第2項「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前項之和解。」


和解條件是希望臺中市府(法制局)具結以後訴願救濟期若當事人有申請閱卷,至少要給當事人閱一次卷。


關於和解申請,原告並未收到回應。(這樣的程序妥當嗎?)

然後就判決駁回,也沒開庭。


事件的爭點

大家想想看,訴願決定後,是否算是另一階段,當事人是否應該有權利完整閱一次卷,來完整瞭解案情以及準備是否提出訴訟?準備訴訟或瞭解整個案情之審議結果算不算閱卷的正當理由?這樣的司法程序以及這樣的判決,合理嗎?


後續的訴訟閱卷事=

訴訟駁回後,當事人申請閱卷,關於本案系爭標的—即辦理訴願疑義之事實根據的訴願卷中辦理訴願的相關文件,法院拒絕提供閱覽。該訴願卷154頁有49頁近三分之一不給閱覽。這樣當事人如何能根據證據釐清訴願辦理疑義之事實?如何保障訴訟之法律權益?

當事人對於系爭部分拒絕提供閱覽之書記官處分書提出異議,法官裁定駁回(高等行政訴訟庭第O庭115 年度聲字第O號)。

駁回的法官也是前述三位法官

劉錫賢

郭書豪

林靜雯


駁回的理由主要是

「其中49頁係依訴願法第51 條規定而編訂為密封資料卷內文書,核屬相對人作成訴願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而限制閱覽,因涉及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聲請,將致當事人或第三人受重大損害之虞峙,法院即得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此乃

訴訟平等原則之例外」(裁定書頁4-5)

總歸是兩點

1根據訴願法第51條限制閱覽。

2隱私及業務秘密


然而(以下提供大家思考,自行判斷公平公正的司法到應該如何辦理?大家如果遇到類似的事情,希望怎麼樣做算是公平?)

1訴願法第51條所適用的程序是訴願程序,並不是訴訟程序!這裡是行政訴訟程序的閱卷。行政訴訟程序並未規定訴願卷辦理公文部分不能揭露。 ( 行政訴訟閱卷相關法規參見行政訴訟閱卷相關規定        )

2本訴訟標的、系爭標的就是被告辦理該訴願時行政行為有疑義之爭議,則,訴願辦理程序之公文拒絕提供閱覽,將難以有效行使聽審權及訴訟上攻擊防禦權,當事人能認知的證據基礎有所缺乏,也使得此項裁判,當事人難以認知法院認定事實及法律判斷所依據的證據基礎,已實質影響當事人之權利。這樣,沒有違反公平原則嗎?

3本案純粹是系爭案件訴願當事人與訴願辦理機關間之爭議,並沒有涉及第三人以及私人公司等,本案裁判中認為涉及「隱私」、「業務秘密」這樣的理由,大家能認同嗎?

4退一步言,就算真的有所謂隱私、業務秘密,依法也必須說明哪些頁涉及的是哪類隱私或哪類業務秘密,若只要是訴願辦理過程之函稿文件就一概拒絕提供閱覽,有法律依據嗎?再退萬步言,就算有這些依法要保密的部分,也可採取遮蔽保密部分的方式提供閱覽複印,這樣才符合判例規範之意旨,平衡當事人之權益,不是嗎?

「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聲請閱覽上述卷內文書,若其內容涉及第三人的營業秘密,行政法院應妥適衡量具體個案中原告起訴尋求保護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性質、如未准其接觸閱覽,對其訴訟權益的妨害程度、兩造訴訟主要爭點及攻擊防禦方法、如提供閱覽是否將致第三人權益受影響?何種權益受影響?影響程度為何?等因素,據以決定是否應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如行政法院就上開因素充分衡平考量後,認有限制閱覽的必要,則就閱卷權受限制的當事人,尤其是人民之一造,基於當事人受憲法聽審權保障的原則,應採取妥適有效的措施,以平衡其因閱卷權受限制所生的不利益,包括採取適當的方式(視個案而定,如採分離原則遮隱不宜提供閱覽部分或另製摘要給閱等)揭示該文書內容,強化該當事人所聲請有利證據的調查等,俾均衡兼顧個案中聽審權保障與訴訟上的機密維護。」(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再字第 6 號判決)


5本案法官沒開庭就直接駁回,當事人連開庭釐清事實的機會都沒有,系爭標的攸關系爭事實基礎的辦理訴願許多公文又不給看,這樣的司法程序,大家覺得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嗎?


調整申請內容申請閱卷事=

攸關系爭案情事實基礎的訴願卷宗密封處近乎三分之一,難道全部都是保密內容嗎?就算不給複印,依據上述判例意旨,平衡聽審權益、閱卷權益,當事人改向法院申請遮蔽必須保密處,其他部分現場提供閱覽但當事人不影印保存。這樣可以平衡知情之權利以及部分保密的必要。


法院回函稱,已經於前面的聲字第O號裁定,若有不服,應依法抗告前次裁定。


於是

當事人回函法院,本次申請沒要求一定要複印,只現場閱覽遮蔽必須保密的部分,故本次申請內容與前次有所不同。行政訴訟法並無限制閱卷次數,原告所申請之內容既然與之前的申請內容不同,法院依法當然必須針對此次內容進行准駁,敘明理由,若直接推給前次申請案,恐於法不合。故若法院不允許此項申請內容,請法院裁定,敘明各頁需要保密全部內容的理由。

結果

20260814聲字第O號裁定(編號同前一次。法院就本次聲請再作成同案號裁定),內容稱當事人7月底之異議狀,形同抗告。然而,7月27日之異議狀原告是針對法院7月20日之函(忘記幾日收到)(與27日異議狀相距大約一週的時間),可是法院卻稱當事人該函是不服2026年6月18日聲字第O號裁定之意。然後以該裁定為基準計算抗告期限(含寄存送達[10日]及抗告期限合計期限是7月20日),稱當事人抗告時間逾期,所以駁回。


評論

1新的內容不同的閱卷申請案,法院回函以前次裁定說已經駁回。當事人針對那個回函提出異議,法院說等於對前次裁定提出抗告,這樣合理嗎?合法嗎?且若可以這樣,公文來來回回時間一定會超過抗告期限,這樣是不是等於駁回一次閱卷申請後,任何變通方式閱卷方式都不可得,都不能閱了?

2本次同編號的裁定案,公文末說可抗告到最高行政法院。又是要花錢請律師。當事人這六年來的感覺是,民眾的訴訟成本不斷墊高,具有阻卻民眾伸張正義的效果,而事實釐清了嗎?問題解決或改善了嗎?爭議與訴訟減少了嗎?

3當事人認為,關於此情況,不限於個案,而是程序問題,嚴重損害當事人閱卷權和聽審權,無法公平瞭解卷宗,當事人以檢舉函方式寄給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院長、書記官長,請求調查。向院長提出反映,係考量法官法第20條規定「法官之職務監督,依下列規定:…七、高等行政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後續看怎麼回應。==============(ps當事人也知道檢舉法官可能存在一些風險[原因大家自己想],自己其他案子可能也會有不利影響,但是六年了,一案又一案各種疑義現象,不得已也只能運用可用的途徑去避免或減少類似情況,同時公布在網路上,讓大家有個參考。必須大家在遇到各事情時都來做應該有的監督與積極行為,才能讓自己以及大家更順利的解決問題)

當事人重新再次以調整過的申請內容發文申請閱卷事,公文部分內容如下

「一、 特別強調,本次為新申請案,申請內容不同於20260618的O年聲字第O號所駁回之申請內容,亦無關於20260814的所謂駁回抗告過期。並非對該裁定提起抗告,亦非請求重新審理該裁定。…

二、 臺中市政府第11***56 號訴願案卷共154頁,其中共49頁高比例限制閱覽的部分,依法申請平衡閱卷權之閱覽方式。今提出以下兩種方式,請貴院裁定。

三、 法規依據

(1)「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聲請閱覽上述卷內文書,若其內容涉及第三人的營業秘密,行政法院應妥適衡量具體個案中原告起訴尋求保護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性質、如未准其接觸閱覽,對其訴訟權益的妨害程度、兩造訴訟主要爭點及攻擊防禦方法、如提供閱覽是否將致第三人權益受影響?何種權益受影響?影響程度為何?等因素,據以決定是否應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如行政法院就上開因素充分衡平考量後,認有限制閱覽的必要,則就閱卷權受限制的當事人,尤其是人民之一造,基於當事人受憲法聽審權保障的原則,應採取妥適有效的措施,以平衡其因閱卷權受限制所生的不利益,包括採取適當的方式(視個案而定,如採分離原則遮隱不宜提供閱覽部分或另製摘要給閱等)揭示該文書內容,強化該當事人所聲請有利證據的調查等,俾均衡兼顧個案中聽審權保障與訴訟上的機密維護。」(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再字第 6 號判決)

(2)本閱卷申請乃行政訴訟階段的閱卷申請,非訴願階段的閱卷申請。不適用訴願法辦理閱卷。

(3)本案系爭事件乃當事人與被告機關之間辦理是否合法的爭訟,與個人隱私關係甚小,惟卷內如有涉及第三人隱私或其他依法應限制閱覽之事項,原告並不爭執該部分得依法遮蔽;爭議在於其餘無必要限制閱覽之部分,是否亦應一併全部限制閱覽?且系爭標的是被告辦理訴願涉嫌違法的判決事實依據,在此情況下並非49頁全部都是業務秘密。故應就非屬合法限制閱覽範圍之部分,依分離原則提供閱覽。訴願卷總共才幾頁,高達49頁直接關於本案系爭標的的事實基礎公文,整份全部蓋起來不給看,顯然不合法理也違反判例意旨。

(4)本案訴願程序中,是否存在應提供原告閱覽而未提供之卷證,以及相關辦理過程與法院已認定之事實是否一致,均有待閱覽被告機關辦理過程之相關公文後確認。經被告辦理過程公文中瞭解辦理的真相提出再審。閱覽本案基礎事實證據一再延宕,嚴重損害當事人之訴訟權益。

四、 申請閱覽方式一

(1) 請貴院遮蔽隱私及認為是業務秘密的部分,提供該部分電子檔或紙本讓原告閱覽影印。

五、 申請閱覽方式之二

(1) 請貴院遮蔽隱私及認為是業務秘密的部分,於貴院現場提供該部分之電子檔或紙本供原告閱覽,不影印。以讓原告能確認該部分確實符合隱私及業務秘密屬合法拒絕提供閱覽,同時,其他不涉及隱私及業務秘密的部分,因屬本案系爭標的之事實基礎,原告有權瞭解。由於沒有影印持有,且已經遮蔽隱私及業務秘密,僅維護本來應該有的閱卷權、知情權,所以也沒有不給閱覽的理由。因此,請法院就本次申請內容依法裁定。」

結果

法院下裁定,又是以連結6月閱卷申請而來的8月14日裁定來認定的抗告(這樣有結果可能不同嗎?當事人認為,這難道不是只是給個形式嗎?錢太多就去繳錢吧!大家認為呢?),限期交抗告裁判費1千元以及委任律師。(其他評論見後)

簡列本訴訟案中閱卷事件時序

案因老鼠案訴願辦理單位臺中市府法制局人員於救濟期訴願人申請閱卷時,一次也不給閱卷(法制局稱訴願人訴願決定前閱過了),當事人瞭解全部卷宗及準備訴訟之權益受到嚴重損害。故提出本訴訟。本訴訟案沒經過開庭直接駁回。本訴訟案系爭標的訴願辦理疑義的事實基礎公文也幾乎都拒絕提供閱覽。這樣當事人能瞭解事實真相嗎? 於是,當事人申請閱覽:
20260518關於申請卷宗光碟事宜,去電函詢書記官詢問是否有些不供閱,本欲請書記官於公函確實記載提供與不提供的內容。書記官說,都給閱。但所收到的光碟,並無公函記明任何不給閱的部分,但實際查了一部分卷宗,案號:11****6的訴願卷頁數顯然短少很多。故申請閱覽密封部分,若有不提供閱覽的部分申請裁定。
20260601書記官處分,一部分提供閱覽,一部分不提供閱覽。
20260604訴願案卷共154頁,其中49頁限制閱覽,原告提出異議狀
20260618裁定駁回,115年聲字第*4號裁定。(理由是根據訴願法第51條限制閱覽。2隱私及業務秘密。此裁定係就49頁限制閱覽資料整批說明理由;從裁定內容看,並未逐頁區分哪些部分具有保密必要、哪些部分沒有保密必要,而是整批限制閱覽。如此是否已有兼顧當事人的閱卷權益,筆者認為值得提出疑問。)(筆者的評論見前面)
20260710以不同申請內容重新申請閱卷(申請以遮蔽依法有保密必要處而將沒有保密必要處提供閱覽,複印,或者只閱覽不影印,讓原告可以查核真相及裁定的內容)
20260720法院以回覆函文的方式說「前以115 年度聲字第*5 號裁定敘明限閱資料不准予閱覽之理由」,說應以抗告的方式10日內提出。(評論:①不知道*5號裁定是什麼?②7月10日的申請是不同於6月1日的申請內容,豈能用之前裁定6月1日的申請的說法,就不對此次申請做裁定處理?!)
20260727提出異議!7月10日是不同申請內容,請依法裁定准駁,並敘明理由
20260814裁定駁回,115年聲字第*4號裁定(理由:說7月29(法院收件日,即7月27異議狀)距離6月18日的裁定已經超過10天,逾期,所以駁回)(評論:原告7月10日的新的閱卷申請,法院7月20回函,原告27日又接著提出異議,時間上距離都不會逾時,但法院居然把關於第二次申請事件的異議,認定是對前一次申請[5月18]的裁定[6月18]的異議,若將關於第二次申請事件的異議,認定為對前一次申請(5月18日)的裁定(6月18日)所提異議,則當然會產生已逾10日的結果。而且這樣法院也就不用對於第二次申請[即7月10申請遮蔽有保密必要處提供沒保密必要處供閱]寫裁定理由。請問大家,如果是你,認為這樣合理嗎?)
20260818重新申請閱卷(內容同7月10日的,遮蔽有保密必要的,沒保密必要的提供閱覽,複印,或不複印只現場看,特別強調不同於6月的閱卷申請! 
20260909 以115年聲字第*4號裁定通知,認為就是對8月14日裁定的抗告,限期交抗告費1千以及委任律師。(評論:8月18日不是異議狀,是閱卷申請狀!而且申請閱卷內容與8月14日裁定所對應的6月的申請案內容不同。從這樣的程序發展看,若要繼續爭取閱覽事件事實基礎的資料,所需付出的程序成本顯然已經提高,而當事人也不禁擔心,即使願意增加時間、費用與程序上的負擔,最後是否仍然難以閱到?大家認為呢?)

評論
① 由以上的歷程看,花了幾個月,多少個公文,對於閱卷這件事,哪些是應該有的權益,哪些確實是有保密必要的,有任何的釐清、幫助嗎?這樣難道不是一大堆人都在做虛工?這樣當事人能瞭解證據和真相嗎?這樣有助於解決紛爭嗎?
② 如果可以這樣做,如果對後續不同範圍、不同方式的閱卷申請,都可以援引第一次的否准裁定處理,那麼,如果一開始大範圍的予以否准、駁回,之後再有其他不同範圍、不同方式的閱卷申請,一直咬著第一次的駁回裁定,不是逾期再駁回,就是變成需要抗告,需要花錢找律師,其實際的結果,等於是提高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大大的阻礙了當事人閱卷瞭解真相。如果是你遇到,認為合理嗎?你接受嗎?(而且法院只要咬住第一次的大範圍否准,就算受害者願意再提高程序上的代價,結果是否仍可能因同樣的理由駁回?是不是一樣看不到卷證,查不到真相?大家認為呢?而且,這樣的駁回,法院寫裁定書也比較容易寫,不需要區別哪些有保密必要,哪些無保密必要,對於不提供閱覽,也可能因此不必絞盡腦汁逐一說明理由,…。各位認為呢?)
③ 行政訴訟法第96條「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 11 條「承辦書記官收到閱卷聲請書後,除有依法不得交閱之情形或經聲請人請求寄送卷宗影本外,應即指定閱卷時間,通知聲請人及閱卷室承辦人員。」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 13 條「1承辦書記官指定之閱卷期日,應自收到閱卷聲請書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七日。但有不能立即交閱之情形者,不在此限。2承辦書記官應將前項但書情形通知聲請人,並於其原因消滅後,立即指定閱卷期日並通知之。」行政訴訟法第 307-1 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已規定準用者外,與行政訴訟性質不相牴觸者,亦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307-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40 條「1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2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那麼,依行政訴訟法第96條、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11、13條,以及行政訴訟法第307-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的規定,對於閱卷聲請,是否應由承辦書記官依法作成相應處置;如當事人不服書記官所為處分,是否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而本案實際發生的流程,是否符合上述規定?    (另參 行政訴訟閱卷相關規定)

後續:
20260917再寫公文強調是重新申請不同內容的閱卷,不是六月的,也不是抗告。同時,因為這涉及一般程序問題,並非個案內容,故也以公文向中高行院方檢舉、以及向書記官長反映,盼至少日後能改善狀況。

結果

當事人9月17日的書明明不是抗告、也不是對6月裁定聲明不服,而是另行提出的閱卷申請,申請內容也不同於6月的閱卷申請。但法官仍沒理會9月17日是新的閱卷申請,20260922以「函」的方式說6月18日聲字**號裁定已駁回,視為抗告處理,不服要依法提救濟。 

當事人的感想:如果一次大範圍簡單整批駁回,之後又一直以第一次的駁回為由(繼續咬住第一次的駁回),將後面內容不同的申請也視為對第一次的不服,而時限早就已經過去,抗告也只是浪費律師費和裁判費。又若第一次就繼續抗告呢?如果大範圍的整批駁回,裡面或許含有一些依法有保密必要的部分,則裁定時只要重述前面駁回的裁定文,採取大範圍籠統的說法,抗告也只是再次浪費錢。如果法院始終不處理新的申請內容,那麼救濟就可能變成反覆無效的花費,而無法真正解決閱卷爭議

一直咬住第一次的大範圍裁定,對於改變申請內容(例如遮蔽有保密必要部分、分離有保密必要部分、遮蔽保密必要部分而現場閱覽不影印…等),符合平衡保密與閱卷權、聽審權的其他申請一概無視,全視為同第一次的申請,這在法律上合法嗎?

什麼是解決爭議,什麼是公平正義,大家自己判斷吧!

此外,建議以後大家申請時就把遮蔽有保密必要的部分、分離有保密必要的部分…等等不同形式的申請一次寫上去,並強調必須對文件逐筆判別保密必要(參見 行政訴訟閱卷不應以訴願法第51條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就不逐一檢視保密必要而整批不給閱覽,也不能用石沉大海的方式辦理),讓法官必須針對更具體的申請寫裁決理由,可能比較不會幾乎完全看不到實質的證據!


總之,大家可以想想,一個救濟期一次也不給閱卷的訴願,進入訴訟,未開庭就駁回,當事人沒機會於庭中表達意見、辯論,做為事實基礎根據的卷宗近1/3(49/154)又否准提供閱覽,當事人幾乎看不到辦理過程的公文證據,且申請閱卷的過程這樣曲折,大家自己想想,這樣的訴訟合理嗎?合法嗎?公平嗎?這樣是解決爭議還是在做什麼?  如果是你,願意接受嗎?


附帶一提:檢舉

相關事件(直接駁回沒開庭、當事人提出和解卻沒有通知處理、當事人申請閱卷卻大量密封卷宗沒有依法採取適當措施平衡閱卷權、當事人不同的申請閱卷內容卻咬住早先對不同申請內容的裁定而稱要根據早先的裁定救濟),向中高行提出檢舉,得到的回應是尊重承審法官對個案之判斷。


此訴訟案,從頭到尾,當事人看到的是程序上的阻擋、阻擋、阻擋(WHY???),不是看到調查真相釐清事實,大家看到的是什麼呢?大家自己想想,如果是你,能接受嗎?這就是我們所希望的正常的司法程序嗎?

需要大家一起來,都在自己所遇到的事情上運用陳情、監督、檢舉、救濟、訴訟、網路、新聞媒體等...,一起來監督,不要輕易妥協或自認倒楣,這樣才有可能讓風氣轉變,讓陽光透進權力機關,讓社會制度變得更公平公正公開!這樣也才有可能減少每個人付出的代價,透過每個人一點點的付出,一起維護我們想要的社會!


 相關案件   事件關係圖及文章標號結構說明

1 2020年油煙限期改善

1.1油煙限期改善案臺中市環保局未回覆稽查結果(1.1(1) 2024072401)/不同內申請案件以相同內容回覆(1.1(2)2026072402)

1.2油煙案及相關檢舉案有關的公文提出訴願之辦理問題(訴願決定後承辦員收到申請閱卷當天送走環保局全部證據,該案中當事人看不到任何對造證據)

2 2021年老鼠案

2.1老鼠案申請稽查以及申請回覆稽查結果,環保局沒回覆(2.12026072301)---老鼠案訴願(案號1100**6)疑義以及結果不受理(2.22026072302)

           ---A老鼠案行政訴訟(2.4(1) 2026080601,2.4(2)待) –上訴—再審A—再審B(全部駁回)

          ---B對老鼠案訴願(案號1100**6)之辦理問題提出訴願,結果不受理,接著提行政訴訟,沒開庭直接駁回 以及 該訴訟申請閱覽老鼠案訴願卷辦理訴願部分證據,遭駁回  以及 申請該訴願卷證遮蔽依法須保密處現場只閱覽不複印持有,申請內容不同,法院卻回函說前已駁回(2.3 2026072303)-- >因申請內容不同,提出異議-- >

3 2022年向衛生局檢舉案 

3.1 經一年多重新蒐證2022.2月中向衛生局檢舉業者(待)

3.2(1)環保局稽查動作案(2026061402)à3.2(2)環保局稽查動作案訴願(案號11***8)疑義(2026081701)-- >環保局稽查動作案行政訴訟(程序疑義3.2(3)2026090401、判決疑義3.2(4)2026090402) -- >環保局稽查動作案 行政訴訟上訴(閱卷事3.2(5)待,上訴判決3.2(6)待)

3.3(由3.2(2)衍生)向環保局申請稽查動作案訴願(案號11***8)當時環保局當初交答辯書公文的附件資訊(3.4系列文(1)(2))

3.4(由3.2(2)衍生)向法制局申請稽查動作案訴願(案號11***8)當時相關公文的收發件附件資訊(3.3系列文(1)(2)(3)(4))


【公民監督聲明】本文著重於政府制度、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之評論。公務機關及各級承辦人員所經辦的公務,每位民眾都可能遇到;其是否依法行政,與大眾權益切身相關,盼望社會大眾共同監督。


我們希望什麼樣的社會,希望什麼樣的生活環境,必須我們大家一起盡一己之力去逐漸達成,絕對不是也絕對無法靠所謂的明君或包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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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關係圖及文章標號結構說明

佈告欄: 推動公民社會正向發展的另一個方向 歷年事件概要 法治政府與安全飲食系列   事件關係圖   事件日期、名稱及編碼 關聯事件 0 業者相關 — (待) 業者網路上的營業資訊 擋住防火巷逃生通路的鐵皮 排煙桶緊鄰當事人家且有排煙孔朝當事人家 煙燻異味事件 從共用牆電箱傳來的噪音 當事人機車雙載接送小孩被追拍被罰款 業者廚房屬拆後牆打通之違建案(此造成油煙可經廚具邊窗口直進防火巷順風向進當事人家,同時還有建物安全疑慮) ( 備註 以上主要是之前的蒐證。由於檢舉都無法解決,若對申請稽查結果不予處理,拿不到稽查結果,或者如事件 3 這樣,業者後來關閉營業網頁,相當於不了了之,再怎麼蒐證都沒有意義。因此只能先處理臺中市府環保局等局處依法辦理的問題。蒐證必須配合依法辦理才有意義 ) 1 ( 2020.8) 向臺中市環保局申請業者油煙限期改善案稽查結果環保局「不予處理」沒提供該申請之說明文書 — (待) 1.1 油煙案臺中市環保局兩次回覆內容非申請內容第三次直接沒回覆 ( 2026072401 ) ,以及不同內容申請案件收到內容幾乎相同之回覆 ( 2026072402 )-- ---> 對油煙案提出給付訴訟 --> 1.2 油煙案及相關檢舉案有關的公文提出訴願之辦理問題(訴願決定後承辦員收到申請閱卷當天送走環保局全部證據,該案中當事人看不到任何對造證據) 結果不予受理 ---- 行政訴訟 --- 上訴—再審 A —再審 B (全部駁回)   2 ( 2021.2) 向臺中市環保局申請業者後巷垃圾堆老鼠案稽查結果 , 環保局「不予處理」 , 沒回覆通知說明 — (待) 2.1 老鼠案只申請一次稽查結果,環保局直接沒有回覆 ( 2026072301 ) 2.2 「老鼠案訴願」結果不受理及其辦理疑義(沒署名沒關防文件作為證據使用、訴願決定後救濟期一次也不給閱卷) ( 2026072302 ) --- 老鼠案訴訟,民眾沒有收到回覆且環保局證據於平台也自己勾選不回覆但法院卻判環保局有回覆同時又判...

3.2(1)臺中市環保局「稽查動作」案(2026061402)

        由於向「環保局」檢舉業者,無法解決問題,檢舉人重新蒐證逾一年多改向「衛生局」檢舉業者。檢舉後一個多月,『環保局』發動衛生局及警員聯合做「稽查動作」,不明原因至檢舉人住所按門鈴拍照(此舉令檢舉人感到不安與恐懼),並於隔壁業者門前駐留。之後業者隨即撤除營業網頁,衛生局隔一些天之後去所謂稽查,然後便稱已查無網頁、業者已無營業。如此,檢舉人一年多來花費無數時間精神的蒐證(包含料理包實物、寄送的箱子、網頁營業頁面及商品截圖、門口貨物進出監視器照片影片 … )都白費了。上述事件之時序與關聯性,加上聯合稽查時環保局應能看到檢舉人向衛生局檢舉的資料,令人對稽查行動之目的與程序公正性產生合理疑問。   •整件事看起來,是不是很奇怪?大家自己判斷。 •檢舉人花費一年多時間蒐集很多物證資料,最後換來什麼? •檢舉人是向「衛生局」檢舉業者,此次「稽查動作」卻是由「環保局」發動,不知何故?檢舉人去文問衛生局,衛生局公文要說去問環保局。檢舉人去公文問環保局,環保局卻在內部簽不予處理(檢舉人因此提起訴願請環保局回覆說明文書。訴願事件的說明參閱 臺中市法制局辦理「稽查動作」案訴願)。從始至終檢舉人都「不知何故」住家被大隊人馬稽查、拍照、按門鈴。當事人感到非常恐怖。如果連依法檢舉都要面臨這種恐懼,這種政府與這種社會是我們想要的嗎?                  圖片說明  我是向衛生局檢舉業者的檢舉人,不知為什麼環保局去找衛生局及警察,大隊人馬到我家門前拍照按門鈴。我向環保局申請稽查說明,環保局直接對此「不予處理」,我至今仍無法理解,相關機關為何會到我住處拍照按門鈴?我也因此懷疑檢舉人資訊是否受到妥善保護?大家怎麼認為?如果你檢舉業者,結果不知何故被大隊人馬來對你家拍照按門鈴,你有什麼感覺?巧合的是,鄰居業者的營業網頁之後就查不到了,衛生局不久後表示業者已無營業,我一年多的蒐證等同作廢。相關時間點是否存在任何關聯,我至今仍無法理解。如果是你,有什麼想法? ...

4.1(3) 去政風處檢舉局處事-申請政風處辦理公文之資訊之行政訴訟閱卷

 申請政風處提供辦理本檢舉案之調查卷宗公文列目一事,訴願決定駁回。於是進入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時,被告臺中市府(法制局)的訴願卷及被告政風處提出的證據卷宗,大量密封,   (上圖:除了一般來往訴狀以外,以上為訴願卷及證據卷宗。證據卷宗大量密封,提供閱覽的比率佔多少?當事人又要如何公平的、充分的確認事實、提出攻防?這樣的司法能公平公正公開的審判嗎?) 申請閱覽以下卷證 (1) 訴願卷頁碼:21-32、46-47、49-51、67-68、72、76、86、90-129 、134 、141 、151、155、159 、167、174、212-270 (2) 114年3月24日中市政三字第114000***1號另檢附乙證2 、4 、5 、6 、7 、8 、9 、10之簽核歷程影本。 (3) 另有一卷頁數不少的政風處提交卷宗,我沒看到提交公文,該卷提送日期、目的、宗旨等等不詳。其中有許多看不到,我只能看到我寄的和寄給我的(或寄給我的文稿)。其他都看不到,也完全看不到辦理過程(為何拒絕依法提供資訊)。其中頁1-6,11-15,19-23,30-34,35-38,45-54,55-56,57?對折一面看不到,69-78,79,80-81,82,83?對折一面看不到,86-89,137-145,149-160,162-163,168 申請閱卷方式,二者擇一,請法院裁定,並敘明理由與法律依據 (1) 請鈞院遮蔽依法需保密的部分,其他部分提供本人影印(或由鈞院影印給本人,本人繳交費用)(電子檔也可)。 (2) 請鈞院遮蔽依法需保密的部分,其他部分提供本人現場閱覽,不影印。 申請閱覽系爭卷證之法規依據及理由 以下為當事人之主張: (1)「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聲請閱覽上述卷內文書,若其內容涉及第三人的營業秘密,行政法院應妥適衡量具體個案中原告起訴尋求保護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性質、如未准其接觸閱覽,對其訴訟權益的妨害程度、兩造訴訟主要爭點及攻擊防禦方法、如提供閱覽是否將致第三人權益受影響?何種權益受影響?影響程度為何?等因素,據以決定是否應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如行政法院就上開因素充分衡平考量後,認有限制閱覽的必要,則就閱卷權受限制的當事人,尤其是人民之一造,基於當事人受憲法聽審權保障的原則,應採取妥適有效的措施,以平衡其因閱卷權受限制所生的不利益,包括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