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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閱卷相關規定

 訴願法第 75 條

「1原行政處分機關應將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提出於受理訴願機關。

2對於前項之證據資料,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之。受理訴願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3第一項證據資料之閱覽、抄錄或影印,受理訴願機關應指定日、時、處所。」

(說明1:要具體列出文件項目、保密理由、保密法律依據等,才算是正當理由,才能拒絕提供閱覽,不能隨意列一列法條整疊不給閱覽)

(說明2:依法,對造機關必須提出據以處分之相關證據,訴願不能沒有證據根據而做裁判)


訴願法第49條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得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說明:閱卷權包含卷宗之全部,不限於對造所提之證據。若稱已經閱過對造證據而不給閱覽後續卷宗,並不符合法律規範)


訴願法第 51 條

「左列文書,受理訴願機關應拒絕前二條之請求:

一、訴願決定擬辦之文稿。

二、訴願決定之準備或審議文件。

三、為第三人正當權益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公益,有保密之必要者。」

(說明1:訴願法第51條乃規範訴願階段閱卷事宜,並非行政訴訟階段之規範)

(說明2:訴願階段除訴願「決定」之擬辦文稿或準備或審議文件以外,其他若不提供閱覽,都必須有法令規範之「保密必要」者。這是本法律所明文。所以,(1)辦理「訴願決定」以外之辦理訴願過程中之其他證據、公文,並不在拒絕提供之列,例如其他程序上的公文,比如閱卷事宜之辦理公文。(2)若無「保密必要」的法律依據,不能不提供閱覽。則如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在政府資訊公開法程序屬不提供,但並非全部都有保密規定,不得據此條將公文書一概拒絕閱覽。加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2項及同法第19條之規定,亦無將公文書一概拒絕閱覽的理由。且若救濟「行政」違失的程序將事實基礎證據的公文書一概密封,未逐一列明項目、理由、法規依據,已使此程序難以符合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影響民眾對程序正當性之信賴。。)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

「1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2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9條

「前條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之必要者,政府機關應受理申請提供。」

(說明:訴願、訴訟程序,涉及系爭標的事實之釐清、權益之損益裁判,若無保密必要之規定,或者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之必要,則須提供)


訴願法第67條第3項

「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調查證據之結果,非經賦予訴願人及參加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不得採為對之不利之訴願決定之基礎。」

(說明:所以,若訴願機關要求交出什麼證據,或者對造機關送什麼證據到法制局,或訴願機關自己去調出查出什麼證據,若做為裁判基礎,則依法必須經當事人表達意見,也就是要讓當事人知道、閱覽[或遮蔽保密處依法限制部分閱覽],不能在當事人不知道的情況下做為裁判基礎。不過,實務上,裁判機關有的會稱該證據不做為裁判基礎,在決定書中迴避提到,若民眾認為事實上對於該裁判可能具有影響,必須去留意及確保權益)


訴願法第76條

「訴願人或參加人對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不服者,應併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說明1:訴願決定前的閱卷事宜之救濟,必須於該訴願提起訴訟救濟時一併提出)

(說明2:訴願決定前之閱卷事宜,若涉違法而影響訴願決定,則有行政程序法第


法務部 108.01.04 法律字第10703519970號函,其中說明第二點指出「按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係規範特定之行政程序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之程序規定,並應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及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下稱行政程序進行中)為之。是以,人民如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申請閱覽或複印有關資料或卷宗;又如已進入訴願程序,申請人應依訴願法之相關規定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閱覽、抄寫、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

(說明:該函明白指出,行政程序中之閱卷包含兩個階段,亦即「行政程序進行中及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下稱行政程序進行中)」。訴願為特別的行政程序,訴願法規範之訴願閱卷包含訴願決定後的救濟期)。


112年度上字第473號:「申請人依據有保護規範性質的訴願法第75條第2項前段規定,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閱覽原處分機關所提出其據以作成程序標的的證據資料,性質上屬於「應依法申請之案件」,受理訴願機關應依同條第2項後段及第3項規定作成准駁的決定。如受理訴願機關有怠為決定的情形,或申請對於受理訴願機關的決定不服者,如果是在訴願程序進行中,則依訴願法第76條此一特別規定,申請人應併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是在訴願決定作成之後,即無避免影響訴願程序進行而限制其單獨提起行政救濟,而適用訴願法第76條此一特別規定的必要。因此,申請人自得依訴願法第2條及行政訴訟法第5條等規定,經課予義務訴願程序未獲救濟後,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本院109年度判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請求判命該受理訴願機關作成准予其閱覽「據以作成程序標的之證據資料」的行政處分,以資救濟。」

(說明1:對造機關應提出之證據,包含程序標的的證據)

(說明2:訴願決定後之救濟期閱卷事宜,可獨立提出救濟,不適用訴願法第76條規定之必要。但也可於原訴願提起之訴訟中一併提起,以訴願辦理機關為究責對象)


延伸閱讀 …行政訴訟閱卷相關規定


【公民監督聲明】本文著重於政府制度、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之評論。公務機關及各級承辦人員所經辦的公務,每位民眾都可能遇到;其是否依法行政,與大眾權益切身相關,盼望社會大眾共同監督。


我們希望什麼樣的社會,希望什麼樣的生活環境,必須我們大家一起盡一己之力去逐漸達成,絕對不是也絕對無法靠所謂的明君或包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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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臺中市環保局「稽查動作」案(2026061402)

        由於向「環保局」檢舉業者,無法解決問題,檢舉人重新蒐證逾一年多改向「衛生局」檢舉業者。檢舉後一個多月,『環保局』發動衛生局及警員聯合做「稽查動作」,不明原因至檢舉人住所按門鈴拍照(此舉令檢舉人感到不安與恐懼),並於隔壁業者門前駐留。之後業者隨即撤除營業網頁,衛生局隔一些天之後去所謂稽查,然後便稱已查無網頁、業者已無營業。如此,檢舉人一年多來花費無數時間精神的蒐證(包含料理包實物、寄送的箱子、網頁營業頁面及商品截圖、門口貨物進出監視器照片影片 … )都白費了。上述事件之時序與關聯性,加上聯合稽查時環保局應能看到檢舉人向衛生局檢舉的資料,令人對稽查行動之目的與程序公正性產生合理疑問。   •整件事看起來,是不是很奇怪?大家自己判斷。 •檢舉人花費一年多時間蒐集很多物證資料,最後換來什麼? •檢舉人是向「衛生局」檢舉業者,此次「稽查動作」卻是由「環保局」發動,不知何故?檢舉人去文問衛生局,衛生局公文要說去問環保局。檢舉人去公文問環保局,環保局卻在內部簽不予處理(檢舉人因此提起訴願請環保局回覆說明文書。訴願事件的說明參閱 臺中市法制局辦理「稽查動作」案訴願)。從始至終檢舉人都「不知何故」住家被大隊人馬稽查、拍照、按門鈴。當事人感到非常恐怖。如果連依法檢舉都要面臨這種恐懼,這種政府與這種社會是我們想要的嗎?                  圖片說明  我是向衛生局檢舉業者的檢舉人,不知為什麼環保局去找衛生局及警察,大隊人馬到我家門前拍照按門鈴。我向環保局申請稽查說明,環保局直接對此「不予處理」,我至今仍無法理解,相關機關為何會到我住處拍照按門鈴?我也因此懷疑檢舉人資訊是否受到妥善保護?大家怎麼認為?如果你檢舉業者,結果不知何故被大隊人馬來對你家拍照按門鈴,你有什麼感覺?巧合的是,鄰居業者的營業網頁之後就查不到了,衛生局不久後表示業者已無營業,我一年多的蒐證等同作廢。相關時間點是否存在任何關聯,我至今仍無法理解。如果是你,有什麼想法? ...

4.1(3) 去政風處檢舉局處事-申請政風處辦理公文之資訊之行政訴訟閱卷

 申請政風處提供辦理本檢舉案之調查卷宗公文列目一事,訴願決定駁回。於是進入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時,被告臺中市府(法制局)的訴願卷及被告政風處提出的證據卷宗,大量密封,   (上圖:除了一般來往訴狀以外,以上為訴願卷及證據卷宗。證據卷宗大量密封,提供閱覽的比率佔多少?當事人又要如何公平的、充分的確認事實、提出攻防?這樣的司法能公平公正公開的審判嗎?) 申請閱覽以下卷證 (1) 訴願卷頁碼:21-32、46-47、49-51、67-68、72、76、86、90-129 、134 、141 、151、155、159 、167、174、212-270 (2) 114年3月24日中市政三字第114000***1號另檢附乙證2 、4 、5 、6 、7 、8 、9 、10之簽核歷程影本。 (3) 另有一卷頁數不少的政風處提交卷宗,我沒看到提交公文,該卷提送日期、目的、宗旨等等不詳。其中有許多看不到,我只能看到我寄的和寄給我的(或寄給我的文稿)。其他都看不到,也完全看不到辦理過程(為何拒絕依法提供資訊)。其中頁1-6,11-15,19-23,30-34,35-38,45-54,55-56,57?對折一面看不到,69-78,79,80-81,82,83?對折一面看不到,86-89,137-145,149-160,162-163,168 申請閱卷方式,二者擇一,請法院裁定,並敘明理由與法律依據 (1) 請鈞院遮蔽依法需保密的部分,其他部分提供本人影印(或由鈞院影印給本人,本人繳交費用)(電子檔也可)。 (2) 請鈞院遮蔽依法需保密的部分,其他部分提供本人現場閱覽,不影印。 申請閱覽系爭卷證之法規依據及理由 以下為當事人之主張: (1)「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聲請閱覽上述卷內文書,若其內容涉及第三人的營業秘密,行政法院應妥適衡量具體個案中原告起訴尋求保護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性質、如未准其接觸閱覽,對其訴訟權益的妨害程度、兩造訴訟主要爭點及攻擊防禦方法、如提供閱覽是否將致第三人權益受影響?何種權益受影響?影響程度為何?等因素,據以決定是否應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如行政法院就上開因素充分衡平考量後,認有限制閱覽的必要,則就閱卷權受限制的當事人,尤其是人民之一造,基於當事人受憲法聽審權保障的原則,應採取妥適有效的措施,以平衡其因閱卷權受限制所生的不利益,包括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