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第 75 條
「1原行政處分機關應將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提出於受理訴願機關。
2對於前項之證據資料,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之。受理訴願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3第一項證據資料之閱覽、抄錄或影印,受理訴願機關應指定日、時、處所。」
(說明1:要具體列出文件項目、保密理由、保密法律依據等,才算是正當理由,才能拒絕提供閱覽,不能隨意列一列法條整疊不給閱覽)
(說明2:依法,對造機關必須提出據以處分之相關證據,訴願不能沒有證據根據而做裁判)
訴願法第49條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得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說明:閱卷權包含卷宗之全部,不限於對造所提之證據。若稱已經閱過對造證據而不給閱覽後續卷宗,並不符合法律規範)
訴願法第 51 條
「左列文書,受理訴願機關應拒絕前二條之請求:
一、訴願決定擬辦之文稿。
二、訴願決定之準備或審議文件。
三、為第三人正當權益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公益,有保密之必要者。」
(說明1:訴願法第51條乃規範訴願階段閱卷事宜,並非行政訴訟階段之規範)
(說明2:訴願階段除訴願「決定」之擬辦文稿或準備或審議文件以外,其他若不提供閱覽,都必須有法令規範之「保密必要」者。這是本法律所明文。所以,(1)辦理「訴願決定」以外之辦理訴願過程中之其他證據、公文,並不在拒絕提供之列,例如其他程序上的公文,比如閱卷事宜之辦理公文。(2)若無「保密必要」的法律依據,不能不提供閱覽。則如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在政府資訊公開法程序屬不提供,但並非全部都有保密規定,不得據此條將公文書一概拒絕閱覽。加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2項及同法第19條之規定,亦無將公文書一概拒絕閱覽的理由。且若救濟「行政」違失的程序將事實基礎證據的公文書一概密封,未逐一列明項目、理由、法規依據,已使此程序難以符合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影響民眾對程序正當性之信賴。。)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
「1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2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9條
「前條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之必要者,政府機關應受理申請提供。」
(說明:訴願、訴訟程序,涉及系爭標的事實之釐清、權益之損益裁判,若無保密必要之規定,或者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之必要,則須提供)
訴願法第67條第3項
「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調查證據之結果,非經賦予訴願人及參加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不得採為對之不利之訴願決定之基礎。」
(說明:所以,若訴願機關要求交出什麼證據,或者對造機關送什麼證據到法制局,或訴願機關自己去調出查出什麼證據,若做為裁判基礎,則依法必須經當事人表達意見,也就是要讓當事人知道、閱覽[或遮蔽保密處依法限制部分閱覽],不能在當事人不知道的情況下做為裁判基礎。不過,實務上,裁判機關有的會稱該證據不做為裁判基礎,在決定書中迴避提到,若民眾認為事實上對於該裁判可能具有影響,必須去留意及確保權益)
訴願法第76條
「訴願人或參加人對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不服者,應併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說明1:訴願決定前的閱卷事宜之救濟,必須於該訴願提起訴訟救濟時一併提出)
(說明2:訴願決定前之閱卷事宜,若涉違法而影響訴願決定,則有行政程序法第
法務部 108.01.04 法律字第10703519970號函,其中說明第二點指出「按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係規範特定之行政程序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之程序規定,並應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及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下稱行政程序進行中)為之。是以,人民如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申請閱覽或複印有關資料或卷宗;又如已進入訴願程序,申請人應依訴願法之相關規定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閱覽、抄寫、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
(說明:該函明白指出,行政程序中之閱卷包含兩個階段,亦即「行政程序進行中及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下稱行政程序進行中)」。訴願為特別的行政程序,訴願法規範之訴願閱卷包含訴願決定後的救濟期)。
112年度上字第473號:「申請人依據有保護規範性質的訴願法第75條第2項前段規定,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閱覽原處分機關所提出其據以作成程序標的的證據資料,性質上屬於「應依法申請之案件」,受理訴願機關應依同條第2項後段及第3項規定作成准駁的決定。如受理訴願機關有怠為決定的情形,或申請對於受理訴願機關的決定不服者,如果是在訴願程序進行中,則依訴願法第76條此一特別規定,申請人應併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是在訴願決定作成之後,即無避免影響訴願程序進行而限制其單獨提起行政救濟,而適用訴願法第76條此一特別規定的必要。因此,申請人自得依訴願法第2條及行政訴訟法第5條等規定,經課予義務訴願程序未獲救濟後,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本院109年度判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請求判命該受理訴願機關作成准予其閱覽「據以作成程序標的之證據資料」的行政處分,以資救濟。」
(說明1:對造機關應提出之證據,包含程序標的的證據)
(說明2:訴願決定後之救濟期閱卷事宜,可獨立提出救濟,不適用訴願法第76條規定之必要。但也可於原訴願提起之訴訟中一併提起,以訴願辦理機關為究責對象)
延伸閱讀 …行政訴訟閱卷相關規定
【公民監督聲明】本文著重於政府制度、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之評論。公務機關及各級承辦人員所經辦的公務,每位民眾都可能遇到;其是否依法行政,與大眾權益切身相關,盼望社會大眾共同監督。
我們希望什麼樣的社會,希望什麼樣的生活環境,必須我們大家一起盡一己之力去逐漸達成,絕對不是也絕對無法靠所謂的明君或包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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