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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老鼠案訴願及救濟期閱卷遭拒及其他辦理疑義(2026072302)

 因一直沒收到臺中市環保局回覆老鼠案稽查結果,對該次申請稽查結果事件提出訴願。(案號1100**6)

該次訴願採「課予義務訴願」,訴願不予受理。理由是只是說明、不生法律效果,所以程序不合。(建議以後遇到認為不符合「不予處理」要件而沒回覆說明的案子,直接提到行政法院採取「給付訴訟」救濟。否則很容易被混淆成說明內容不具處分效力,所以不受理。這裡涉及一個法律疑義,參見另文說明 不符合「不予處理」要件而未針對案情給付文書,應也可於訴願程序救濟 )


臺中市法制局於辦理訴願的過程中,出現一些合法性令人疑惑且當事人認為損及法律權益的情況。擇要敘述如後。


無關防無署名的文件被當作證據提出

環保局提出一份無關防無署名的證據,當事人於訴願決定前一天的閱卷中發現。這種看似打字資料的文件(見圖),能證明是經過環保局認證的嗎?有人對此案之辦理負責嗎?文件是真的嗎?有證據力嗎?看起來只是一個打字件,能當作證據嗎?

 


於是當事人告知法制局承辦人員,隔天要對這個證據的問題補狀。但承辦人稱明天就要送出。於是當事人當場手寫公文當場交付法制局收件。

之前承辦人一直說不知何時送出(這個沒有錄音,現在無法證明,讀者自己看看是否相信筆者所說的),當事人等得覺得太奇怪了,所以只好直接送出閱卷申請(因為根據之前的不好經驗[參見其他文],原本想等到所有卷宗都完整後才提出閱卷申請),被安排在當時去閱卷。後來知道,隔天就是訴願審議會,訴願決定不受理。

這種程序合理嗎?


訴願決定後的救濟期,法制局一次也不給閱卷:

訴願決定後救濟期內,當事人隨即申請閱卷。但臺中市法制局承辦人編審黃先生以訴願前已經閱過卷為由,拒絕提供閱卷。

而,訴願決定後救濟期當事人要準備是否提出訴訟,必須完整看過卷宗來作決定,以及準備訴訟。這已經不同於訴願決定前。此外,包括訴願決定前閱卷時手寫交出的公文是否有納入隔天訴願審議會等等,也是當事人要查證維護權益的事項。法制局在救濟期一次也不給閱卷,這樣合法嗎?合理嗎?

另外,就算訴願決定前閱過,其他訴願案也都是訴願決定前閱過,訴願決定後救濟期就不給閱嗎?有沒有差別待遇? (延伸閱讀 訴願閱卷相關規定 )



公文標題造成理解偏差:

對於法制局於救濟期拒絕提供閱卷,當事人根據法規提出異議,對法制局的理由提出反駁,並非重新提出申請。但法制局卻在回覆的公文標題上寫成「再次」「又再次」申請閱卷(如下圖),看起來符合不予處理要件,但實際上卻不是如標題所示。這種做法妥當嗎?對於訴願、訴訟審議者而言,會造成對當事人有什麼印象?


 

公文標題不符合訴願申請原旨:

當事人因臺中市環保局未回覆文書而提出訴願,訴願請求主旨是要求環保局回覆文書。環保局並未回覆文書,且環保局也勾選沒回覆(參閱 只申請一次稽查結果說明文書,環保局直接沒有回覆(2026072301)),而法制局卻以「不服」「回覆內容」當作辦理此訴願案的宗旨。大家自己判斷,這樣是不是對案件的審查與理解產生了錯誤引導?這樣做對嗎?這樣做是否會損及訴願審議的公正性?這樣做是否損及民眾的權益?大家可以自行判斷。(因為,「說明」不是「處分」,不能從課予義務訴願救濟。若審查者或讀者不知道原來訴願主旨是因為是沒回覆而提出訴願要求回覆文書,不知道前後脈絡,只從標題看,會理所當然認為駁回是對的,但這樣已經不是原來當事人提起訴願之主旨了)。

 



訴願證據問題(參見2.4(2)老鼠案證據問題)

後續

由於事情未獲得解決,於是對於老鼠案申請給付說明文書一案,提出「給付訴訟」(參閱 參閱 2.4老鼠案訴訟問題(2026080601) )。

由於台中市法制局訴願之辦理有這些疑義,特別是訴願決定後救濟期一次也不給閱卷,故對此提出訴願。結果是「不予受理」。接著提出行政訴訟(參閱  老鼠案訴願辦理疑義之訴訟,沒開庭直接駁回 (2026072303) )


相關案件  

1.1 2020油煙案臺中市環保局未回覆稽查結果(2024072401)/不同內申請案件以相同內容回覆(2026072402)

1.2  油煙案及相關檢舉案有關的公文提出訴願之辦理問題(訴願決定後承辦員收到申請閱卷當天送走環保局全部證據致該案當事人看不到任何對造證據) 

2 2021老鼠案

老鼠案申請稽查以及申請回覆稽查結果,環保局沒回覆(2026072301)----老鼠案訴願(案號1100**6),結果不受理

           ---A老鼠案訴訟 –上訴—再審A—再審B(全部駁回)

          ---B老鼠案訴願(案號1100**6)之辦理問題對臺中市法制局提出訴願,結果不受理(2026072302),---接著提行政訴訟,沒開庭直接駁回 以及 該訴訟申請閱覽老鼠案訴願卷辦理訴願部分證據,遭駁回  以及 申請該訴願卷證遮蔽依法須保密處現場只閱覽不複印持有,申請內容不同法院卻回函說前已駁回(2026072303)-- >因申請內容不同,提出異議-- >

3 2022向衛生局檢舉業者案、其中的環保局稽查動作案(2026061402)


延伸閱讀 行政訴訟


【公民監督聲明】本文著重於政府制度、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之評論。公務機關及各級承辦人員所經辦的公務,每位民眾都可能遇到;其是否依法行政,與大眾權益切身相關,盼望社會大眾共同監督。


我們希望什麼樣的社會,希望什麼樣的生活環境,必須我們大家一起盡一己之力去逐漸達成,絕對不是也絕對無法靠所謂的明君或包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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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臺中市環保局「稽查動作」案(2026061402)

        由於向「環保局」檢舉業者,無法解決問題,檢舉人重新蒐證逾一年多改向「衛生局」檢舉業者。檢舉後一個多月,『環保局』發動衛生局及警員聯合做「稽查動作」,不明原因至檢舉人住所按門鈴拍照(此舉令檢舉人感到不安與恐懼),並於隔壁業者門前駐留。之後業者隨即撤除營業網頁,衛生局隔一些天之後去所謂稽查,然後便稱已查無網頁、業者已無營業。如此,檢舉人一年多來花費無數時間精神的蒐證(包含料理包實物、寄送的箱子、網頁營業頁面及商品截圖、門口貨物進出監視器照片影片 … )都白費了。上述事件之時序與關聯性,加上聯合稽查時環保局應能看到檢舉人向衛生局檢舉的資料,令人對稽查行動之目的與程序公正性產生合理疑問。   •整件事看起來,是不是很奇怪?大家自己判斷。 •檢舉人花費一年多時間蒐集很多物證資料,最後換來什麼? •檢舉人是向「衛生局」檢舉業者,此次「稽查動作」卻是由「環保局」發動,不知何故?檢舉人去文問衛生局,衛生局公文要說去問環保局。檢舉人去公文問環保局,環保局卻在內部簽不予處理(檢舉人因此提起訴願請環保局回覆說明文書。訴願事件的說明參閱 臺中市法制局辦理「稽查動作」案訴願)。從始至終檢舉人都「不知何故」住家被大隊人馬稽查、拍照、按門鈴。當事人感到非常恐怖。如果連依法檢舉都要面臨這種恐懼,這種政府與這種社會是我們想要的嗎?                  圖片說明  我是向衛生局檢舉業者的檢舉人,不知為什麼環保局去找衛生局及警察,大隊人馬到我家門前拍照按門鈴。我向環保局申請稽查說明,環保局直接對此「不予處理」,我至今仍無法理解,相關機關為何會到我住處拍照按門鈴?我也因此懷疑檢舉人資訊是否受到妥善保護?大家怎麼認為?如果你檢舉業者,結果不知何故被大隊人馬來對你家拍照按門鈴,你有什麼感覺?巧合的是,鄰居業者的營業網頁之後就查不到了,衛生局不久後表示業者已無營業,我一年多的蒐證等同作廢。相關時間點是否存在任何關聯,我至今仍無法理解。如果是你,有什麼想法? ...

4.1(3) 去政風處檢舉局處事-申請政風處辦理公文之資訊之行政訴訟閱卷

 申請政風處提供辦理本檢舉案之調查卷宗公文列目一事,訴願決定駁回。於是進入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時,被告臺中市府(法制局)的訴願卷及被告政風處提出的證據卷宗,大量密封,   (上圖:除了一般來往訴狀以外,以上為訴願卷及證據卷宗。證據卷宗大量密封,提供閱覽的比率佔多少?當事人又要如何公平的、充分的確認事實、提出攻防?這樣的司法能公平公正公開的審判嗎?) 申請閱覽以下卷證 (1) 訴願卷頁碼:21-32、46-47、49-51、67-68、72、76、86、90-129 、134 、141 、151、155、159 、167、174、212-270 (2) 114年3月24日中市政三字第114000***1號另檢附乙證2 、4 、5 、6 、7 、8 、9 、10之簽核歷程影本。 (3) 另有一卷頁數不少的政風處提交卷宗,我沒看到提交公文,該卷提送日期、目的、宗旨等等不詳。其中有許多看不到,我只能看到我寄的和寄給我的(或寄給我的文稿)。其他都看不到,也完全看不到辦理過程(為何拒絕依法提供資訊)。其中頁1-6,11-15,19-23,30-34,35-38,45-54,55-56,57?對折一面看不到,69-78,79,80-81,82,83?對折一面看不到,86-89,137-145,149-160,162-163,168 申請閱卷方式,二者擇一,請法院裁定,並敘明理由與法律依據 (1) 請鈞院遮蔽依法需保密的部分,其他部分提供本人影印(或由鈞院影印給本人,本人繳交費用)(電子檔也可)。 (2) 請鈞院遮蔽依法需保密的部分,其他部分提供本人現場閱覽,不影印。 申請閱覽系爭卷證之法規依據及理由 以下為當事人之主張: (1)「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聲請閱覽上述卷內文書,若其內容涉及第三人的營業秘密,行政法院應妥適衡量具體個案中原告起訴尋求保護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性質、如未准其接觸閱覽,對其訴訟權益的妨害程度、兩造訴訟主要爭點及攻擊防禦方法、如提供閱覽是否將致第三人權益受影響?何種權益受影響?影響程度為何?等因素,據以決定是否應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如行政法院就上開因素充分衡平考量後,認有限制閱覽的必要,則就閱卷權受限制的當事人,尤其是人民之一造,基於當事人受憲法聽審權保障的原則,應採取妥適有效的措施,以平衡其因閱卷權受限制所生的不利益,包括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