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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臺中市環保局「稽查動作」案(2026061402)

        由於向「環保局」檢舉業者,無法解決問題,檢舉人重新蒐證逾一年多改向「衛生局」檢舉業者。檢舉後一個多月,『環保局』發動衛生局及警員聯合做「稽查動作」,不明原因至檢舉人住所按門鈴拍照(此舉令檢舉人感到不安與恐懼),並於隔壁業者門前駐留。之後業者隨即撤除營業網頁,衛生局隔一些天之後去所謂稽查,然後便稱已查無網頁、業者已無營業。如此,檢舉人一年多來花費無數時間精神的蒐證(包含料理包實物、寄送的箱子、網頁營業頁面及商品截圖、門口貨物進出監視器照片影片 … )都白費了。上述事件之時序與關聯性,加上聯合稽查時環保局應能看到檢舉人向衛生局檢舉的資料,令人對稽查行動之目的與程序公正性產生合理疑問。   •整件事看起來,是不是很奇怪?大家自己判斷。 •檢舉人花費一年多時間蒐集很多物證資料,最後換來什麼? •檢舉人是向「衛生局」檢舉業者,此次「稽查動作」卻是由「環保局」發動,不知何故?檢舉人去文問衛生局,衛生局公文要說去問環保局。檢舉人去公文問環保局,環保局卻在內部簽不予處理(檢舉人因此提起訴願請環保局回覆說明文書。訴願事件的說明參閱 臺中市法制局辦理「稽查動作」案訴願)。從始至終檢舉人都「不知何故」住家被大隊人馬稽查、拍照、按門鈴。當事人感到非常恐怖。如果連依法檢舉都要面臨這種恐懼,這種政府與這種社會是我們想要的嗎?                  圖片說明  我是向衛生局檢舉業者的檢舉人,不知為什麼環保局去找衛生局及警察,大隊人馬到我家門前拍照按門鈴。我向環保局申請稽查說明,環保局直接對此「不予處理」,我至今仍無法理解,相關機關為何會到我住處拍照按門鈴?我也因此懷疑檢舉人資訊是否受到妥善保護?大家怎麼認為?如果你檢舉業者,結果不知何故被大隊人馬來對你家拍照按門鈴,你有什麼感覺?巧合的是,鄰居業者的營業網頁之後就查不到了,衛生局不久後表示業者已無營業,我一年多的蒐證等同作廢。相關時間點是否存在任何關聯,我至今仍無法理解。如果是你,有什麼想法? ...

陳情法規:公民保障權益及政府陽光透明的基本法規

行政程序法第七章有陳情一節。其開宗明義是: 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這是一般情況下,民眾對公權力機關提出詢問、建議、檢舉、維護權利等依據的法規來源。   附帶一提,「陳情」一詞乃封建時代下級草民對上級統治者恭敬求訴冤情的意涵,是掌權者居高臨下看百姓的心態,是皇權轉威權階段立法時的用詞,早已不適合當代,應該改成地位平等的用詞。立法單位應該要留意去修法。如今民主政治精神下,其實質的內容是公民與政府間關於條文中這些與政府有關的內容的行政往來交涉(詢問、檢舉、建議、維權、公務辦理流程的答辯協調…等),公民當然有權做這些交涉,以服務為角色的民選政府機關當然也「有義務依一定的規範與程序處理並回覆」,若要不執行這個義務,也必須依法定條件才能剝奪公民此權利。絕對無權隨意不理會。此權利乃民主社會公民原有的基本權利之一。這個「權利 - 義務」關係,不能因過時的「陳情」用詞,將此權利誤導成民眾下對上的請求、掌權者上對下的選擇性有條件批准,而誤解為「非權利義務關係」、「非民眾原本具有的權利」,也不能誤以為民眾的權利僅縮限在特定行政程序上(特別是不可誤認為「民眾申請的權利 --- 政府機關處理回覆的義務」僅縮限在被掌權者規定的管理手段上的循規與否的爭議上,例如繳稅、發證、裁罰等)。   機關必須針對案情回覆的義務 民眾權利與機關義務則規定在以下 2 條 1 、「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 行政上權益之維護 ,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民眾申請權) 2 、「行政程序法」第 171 條「受理機關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 應 採取適當之措施;認為無理由者, 應 通知陳情人,並說明其意旨。」 (機關回覆義務) 「行政程序法」第 170 條「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   也就是說,民眾依法提出之後,機關依法必須「針對案情」「回覆」,沒有裁量迴旋空間。不可以直接不理會,也不可以答非所問敷衍搪塞。 案,「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明訂...

政府資訊公開法:陽光透明乃依法行政的必要元素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 條 「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特制定本法。」==>note立法宗旨,讓陽光照亮!不是多數保密,少數施捨給民眾!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 「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  == >note不限於數位化的資訊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0 條 「1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設籍或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申請人為外國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註明其國籍、護照號碼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及通訊處所。 三、申請之政府資訊內容要旨及件數。 四、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 五、申請日期。 2前項申請,得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其申請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 「1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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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尋找公理、維護居家環境、監督依法行政及司法之公平公正、政策討論 社會制度合理良好運作需要大家一起努力! 本站不定期分享關於制度、行政程序、司法程序及各類公共議題之討論,部分為筆者親身經歷之事件。機關辦理的這些公共事務,社會大眾每個人都可能遇到,盼望社會大眾能看到這些細節,一同監督,我們才能有依法行政的政府運作以及公平正義的司法。有大家一起監督的力量,才不需要有些人付出傾家蕩產家破人亡的方式去抗爭而大部分人自認倒楣不斷遭受傷害。 【公民監督聲明】本文著重於政府制度、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之評論。公務機關及各級承辦人員所經辦的公務,每位民眾都可能遇到;其是否依法行政,與大眾權益切身相關,盼望社會大眾共同監督。

3.3(2)向法制局申請訴願公文附件資訊遭拒案提出訴願(2026061401)

【公開監督】申請訴願公文附件資訊遭拒案 案件背景 本案訴願當事人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臺中市法制局申請告知 6 件訴願公文的附件資訊,卻遭到拒絕或未獲明確回應。以下為理由重點,提供公眾監督。   本案當事人選擇公開此案,並非僅為個人申訴,而是因為:若連辦理訴願的機關都無法或不願告知當事人公文附件有哪些,則所有訴願當事人的程序知情權與防禦權,都可能面臨相同困境。而且缺乏附件資訊的紀錄與告知機制,使程序透明性無從驗證,則依法行政(訴願程序的資訊透明度與合法性)亦將出現難以忽視的缺口。此一程序缺口,可能影響所有訴願當事人。此一問題具有普遍性,是否符合正當程序原則,有待主管機關檢視,亦值得公民社會共同關注與監督。 一、被告所提證據與本案無關 本案申請日期為 2026 年 4 月 16 日。(證據見申請書) 被告所提出的證據日期為 2026 年 1 月及 3 月, 早於本案申請日 ,與本案無關,不具證據力。一案歸一案,被告不得以其他案件的處理紀錄充當本案回應。且本案申請標的與前案不同,當事人因對先前資料有疑義,遂於 4 月具體針對 6 件公文提出申請,期獲得正面的、明確的答覆。 二、被告未明確提供所申請的附件資訊 被告答辯稱已透過公文整合資訊系統搜尋提供資訊,然而本案之前所謂已提供之資料是 收發件資訊 , 附件數全部記載為 0 或空白 ,並未明確列出 6 件公文的附件資訊。 既然被告主張「已提供」,應該明確說明該 6 件公文各自有哪些附件。若無法指出,即代表並未真正提供申請人所需資訊。 本案申請範圍並未限定收發件系統(有申請書為憑證),法制局保存之任何形式的相關資訊,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均應提供。 《政府資訊公開法》並未規定「只提供數位化資訊」。被告為法制專責機關,援引此類理由,令人質疑其法律專業。   法規=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 任何紀錄內 之訊息。」 三、依法:資訊存在須提供,不存在須明確說明 被告引用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判字第 155 號判決,其意旨為: 政府機關職權範圍內...

社會制度的合理良好運作需要大家一起努力

社會制度的合理良好運作需要大家一起努力      現代公民社會,公權力的執行是一個公共議題,關係到每一個人。由公民大眾所聘請來處理公共事務的人員所做的各種行政作為與司法程序,必須攤在陽光下,由大家一起來檢視!如果有所違失,也必須糾正改善!如果大家都自認倒楣,等於姑息默認違法亂紀,等於是製造一種壓力氛圍,製造一種結果定論,製造一種讓違法者可以安全地胡作非為的環境,去壓迫尋求依法行政的受害者,這樣如同共犯!如此,只會創造往後更多的違法亂紀,來對你、對我及對親友大眾造成更多的傷害!   依法行政、公平正義、司法公正等等,從來不是靠一兩個包青天能達到!千百年來違法亂紀與貪贓枉法之所以盛行以及之所以能減少,全都在於社會的風氣與大眾參與的不同!如果風氣污濁,民眾都自認倒楣為違法亂紀添加助力,就算有少數正直的人,也難以逆勢,也會折損在大染缸內,所以社會上才一直需要也一直有包青天的神話!相反的,如果每一個民眾的每一雙眼睛都一起盯著日常的每一個握有公權力的人所做的每一件事,陽光照到每一個角落,不僅每一個握有公權力的人不敢違法亂紀,由這個社會培養出來執行公權力的人也會有較多的正直,較少違法亂紀之心!而且,每個人才能以最少的代價來維護所生活的環境,不需要少數人成為烈士或付出家破人亡、傾家蕩產的傷害代價來爭取公平正義!這樣才是解決違法亂紀、貪贓枉法最根本的途徑!   所以,維護社會制度的合理、良好運作,需要大家一起努力! 另參見 關於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