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訴訟閱卷時,為避免簡單地被整批拒絕提供閱覽,宜引用相關判例、法理說明,依法必須衡量閱卷權、聽審權、知情權及平等的法律攻防權,不能因部分內容可能涉及保密,就將整批資料一律拒絕提供閱覽。 例如,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再字第6號判決即指出,行政法院對於涉及第三人營業秘密的卷內文書,應妥適衡量具體個案中原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的性質、未准閱覽對訴訟權益的妨害程度、訴訟主要爭點及攻擊防禦方法,以及提供閱覽對第三人權益可能造成的影響等因素;如認有限制閱覽的必要,對受限制的當事人,尤其是人民之一造,基於憲法聽審權保障的原則,應採取妥適有效的措施,以平衡其因閱卷權受限制所生的不利益,並舉出分離遮隱不宜提供閱覽部分、另製摘要給閱.....等方式。 因此,實際聲請閱卷時,可以直接提出各種替代方案,例如遮蔽「依法確有保密必要」的部分而將其他部分提供閱覽,或者分離需要保密的部分,或者僅提供閱覽而不影印,或者請列明文件項目並作內容摘要;即使當事人無法直接看到文件,對於不具保密必要的內容,讓當事人事先知道,也不當然會影響應受保護的保密利益,而且開庭前獲知相關內容,可避免庭中突襲導致當事人臨時無法處理。 或者,至少要求列明文件項目,說明限制閱覽的具體理由及所依據的法規,再針對其中重要部分,擇要、針對性地提出閱覽或部分閱覽的理由。 依法理及最高行政法院上述判決所揭示的原則,當事人所提出的方法若具有法律依據且具體可行,法院若仍認為不能提供閱覽,就應具體說明限制閱覽的理由及法律依據,以及為何仍有採取其他適當措施的必要,而不宜僅以概括性的理由,將當事人申請的資料整批拒絕閱覽。 相關法規 訴願閱卷相關規定 、 行政訴訟閱卷相關規定 相關知識 法規知識與觀念 【公民監督聲明】本文著重於政府制度、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之評論。公務機關及各級承辦人員所經辦的公務,每位民眾都可能遇到;其是否依法行政,與大眾權益切身相關,盼望社會大眾共同監督。 我們希望什麼樣的社會,希望什麼樣的生活環境,必須我們大家一起盡一己之力去逐漸達成,絕對不是也絕對無法靠所謂的明君或包青天! *若當事人、機關或法院認為內容有誤,歡迎提供資料通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