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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檢舉業管機關涉嫌未依法辦理,以釐清事實改正做法的重要性(誰在浪費行政資源?)

 (聲明:本文係針對社會現象與制度進行通論分析,不指涉特定個案或特定對象。為了凸顯社會所見種種現象問題,採較為直接且指出嚴重性的字句,不迴避尖銳但使讀者感受明確的陳述)


    民眾對於業管的政府機關,絕大多數都是以寬容的態度對待。人多半有時候會有疏失,只要沒造成太大的損害,又能及時改正,大多數情況能把事情解決也就算了。所以,當我們討論到檢舉業管機關時,指的當然是造成損害又不願意改正,甚至一犯再犯的情況。

    這種情況,在現代的公民社會中,不能用古代那種「不息事寧人就是喜好爭鬥」的觀念去看,也不適合用「民不與官鬥」的畏縮角度去看。現代的官員是人民的公僕,如果不能依法行政,損害的不是只有你我。而依法行政是在日常的每一件事務中習慣而成、有意識去遵守。如果機關沒有依法行政又拒絕改正,甚至態度惡劣顢頇,當然需要每一個民眾一同監督使其改善,這樣服務公共事務的公家機關處理公務的運作才會越來越好,依法行政,大家在共同的規範下辦理事情,才不用被別人任意拿捏侵害,不用看人臉色,不用靠人情關係或金錢賄賂,這樣大家的生活環境才會變好。

    舉例來說,局處機關「若」一再違法,違法多了就變成合法嗎?若民眾都默默忍受,結果就會變成等同合法,會一再複製。而局處機關違法若多了,受害的民眾若不自認倒楣反而堅持追究,就變成一再浪費行政資源的刁民了嗎?實際上,在浪費行政資源的是誰?如果機關依法辦理,需要再花資源去處理辯解的事嗎?而若真的沒有違法,難道沒有必要釐清是非及往後應該如何執行嗎?怎能說民眾的檢舉就是浪費行政資源?又若民眾受害一兩次也就算了,但若機關一再違法,民眾一再受害,這樣民眾能不追究嗎?能不釐清事實與責任嗎?也只有追究到底、糾正違法,才能解決繼續受害的狀況,不是嗎?

    另外,有人認為,凡事要向前看,若政府機關的事已經過好幾年了,就不應該糾纏於政府機關,既然源頭是業者,那就應該重新蒐證業者去檢舉業者或者對業者提出民事訴訟來解決。然而,民眾所有關於認為政府機關違法的事件,剛開始難道不是對該事件標的去蒐證去檢舉嗎(例如環污事,針對造成環污的業者蒐證、檢舉)?當這種說法被提出時,基本上都是已經長時間檢舉不受理或不回應或不了了之之類,使事件長時間無論怎麼蒐證檢舉都獲得解決。這樣的情況下,長時間無數的蒐證心力難道還要在同樣的情況下繼續損耗下去?如果之前有明確的證據,政府機關都可以弄成不予處理不了了之,在檢舉後的長時間內,被檢舉的業者難道不會以各種方式防堵蒐證管道,致使檢舉人更難蒐證來檢舉嗎?既然檢舉人在機關的這種做法下,花了長時間都對被檢舉的業者無可奈何,難道重新檢舉,該機關現在就會辦了嗎?且,當事民眾如果沒有拿到官方稽查的證據,有辦法去民事法院向相關業者提出訴訟來救濟嗎?且如果長時間以來機關對當事民眾採取的做法(例如不予處理)讓民眾感到違背常理、法理,明明證據明確機關做出的處置或說詞卻令人難以置信,這樣若到法院對相關業者提起訴訟,該業者只要叫機關來「作證」,在此案受到傷害的檢舉人根本不可能打贏訴訟,不是嗎?

      道理很清楚,就算要重新對業者蒐證,也要等到機關確實回到依法行政的軌道上(例如該回覆的稽查結果必須回覆,依法該給閱卷的要給閱,依法該提供的資料要提供),這樣檢舉人蒐證檢舉才有意義,不是嗎?否則只不過是繼續複製前面的情況,一再浪費受傷害的檢舉人的時間而已,以及繼續造成檢舉人精神、物質各方面更多的損失而已,不是嗎?

      以污染稽查為例,機關如果依法回覆說明文書,如果判定被稽查的業者污染,檢舉人可據此提出民事訴訟,要求相關業者改善。如果判定相關業者沒有污染,檢舉人可依照現場證據判斷,若認為機關違背職務,就可對違背職務的機關或個人提出訴訟。總之,依法回覆負起責任,就能在共同遵守的法理上解決爭議。

      反之,如果機關既不願意判定業者污染(若判定污染則不利業者),又不願意判定業者沒有污染(如果事證明確,卻判定沒有污染,萬一當事人提起告訴,則可能涉及違背職務),而採取不給說明文書的方式,直接對檢舉者不予處理,然後檢舉案、訴願案等證據卷宗也以異常的方式送走、不給閱覽,申請政府資訊以各種手段拒絕,資訊被掩蓋,若是這樣的情況,背後難道沒有什麼應該調查糾正的情況嗎?這情況下,對系爭標的重新蒐證一樣落到既有的流程模式中,會有任何用處嗎?

    另外,還有人認為,公務員這些做法,都只是疏失,人哪有都沒疏失的。去檢舉公務員,會不會太過苛責了!確實,如果是一次兩次,的確可能是疏失。而且我們的民風確實對於公務機關的小疏失都會原諒。但是,如果是一而再再而三,而且都是對特定事件及相關的機關、人員,而且發生的事情還有匪夷所思的怪現象,甚至執意花數倍的心力去與民眾打訴願、訴訟到底,也不願意改正,那就是有意如此,就很難用疏失來理解了。而法規白紙黑字在那裡,若民眾受損害也是事實,既然機關及相關人員認為他們辦得對,那麼民眾依法定程序檢舉、訴訟,不是也是當然合理的嗎?難道民眾受到損害只能自認倒楣,才不叫做過於苛責嗎?此外,機關若有涉嫌違法違規或不合理的做法,不會因為多做幾次就變成合法合規合理!這顯然不合於現代法治社會的做法!再說,就算合於陋習慣例,民眾提出後,難道不應該改正嗎?難道民眾希望機關把陋習慣例改正,也算是過於苛責嗎?筆者不主張凡事檢舉,對人毫無原諒之心,動不動就訴諸訴訟。但是,筆者也不認為一味自認倒楣是現代社會合適的做法。現代社會的依法行政,以及讓我們自己及親友生活在有良好規則及秩序中發展我們的人生,是必須所有公民一起來努力的。

    至於法院,依常理可知,若沒有確實調查事實公正判案,不斷產生冤屈,無法樹立範例,行政機關就會不斷違法。如果政府人員違法就會在司法必敗,則誰敢不依法行政?法院若自認為小事就搓掉,以為可以讓民眾閉嘴減少訴訟,實際上政府機關人員更會肆無忌憚、違法更多,更多的貪污腐敗就藏在其中。所以,如果法院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幫行政機關護航,並不會減少訴訟案件,只會讓行政機關認為可以這樣繼續違法,這結果會增加司法案件,浪費司法資源。法院的法官都是通過激烈競爭才取得法官身份的全國最優秀的一群人,不可能看不清案件事實真相!要真正願意去查出真相,依法公正辦理,才能從樹立範例上、從根源上,讓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機關與民眾大家都依法來辦,公平公正,才能從根源上減少訴訟!行政機關的違法做法若沒有被糾正,甚至經過司法漂白認可,則將來全國就還會有更多人受害,而且對於我們的社會朝向依法行政的社會,將造成重大損害!

    除此之外,還有人認為一再檢舉機關、或者一再訴訟,根本是浪費行政資源、浪費司法資源。這是一種倒果為因、本末倒置的栽贓說法。如果機關沒有一再涉嫌違法,如果民眾沒有一再受到損害,民眾又何必一再檢舉?機關依法行政,民眾不就不用檢舉了嗎?檢舉之後,若能改正,民眾不就不用訴訟了嗎?難道機關錯的事情做得多了,就變成對的、變成常態嗎?造成行政資源浪廢、司法資源浪費的,不就是涉嫌違法的機關嗎?再說,民間常聽說的做法,不論是找關係去喬,或者找黑道,都不是正常管道,也不是無權無勢的一般民眾有辦法做或願意做的。民眾維護權益能做的唯一合法途徑僅僅是檢舉與訴訟而已,而且民眾自己也會再多損失金錢、時間、又傷精神,等於是迫使民眾造成更多傷害,民眾做檢舉機關的事,也是破於不得已。若相關機關還要連民眾唯一合法維護權益的管道也要一併污名化,那不是就反而顯示心裡有鬼嗎? 

    另外還有一個觀念也非常重要。退一萬步說,就算原始的事情解決了,是不是機關涉嫌違法的部分就不用去在意了?如果一般民眾受到損害必須花個三五年不斷檢舉訴訟再付出更多損害才能讓原來的損害減少(舉影視節目中可看到的情節來說,事件造成者始終不會受到制裁,涉嫌沒依法辦理的機關也不會受到糾正,但是因為主角持續的抗爭檢舉與訴訟,涉嫌沒依法辦理的機關和事件造成者之間達成某種知會或默契,減少一些污染,增加一些抵抗蒐證的障礙,避免被抓到證據,…讓事情不了了之….),把原本依法辦理很快可以處理的事變成讓民眾擴大損失,那麼,難道這樣的執行機關不需要改正嗎?難道一定要讓每個人都需要花上漫長的三五年去損耗在這種無意義的事情上才能勉強減少損害,或者根本一直受到損害嗎?涉嫌違法的機關不就是吃定多數民眾自認倒楣忍受損失,才會這樣橫行嗎?遇到少數幾個追究到底的民眾,就用各種方法與民眾耗,反正每天辦公也是寫公文,整個機關以集體之力對付一個人單打獨鬥的民眾,還怕寫公文寫不贏民眾嗎?拖也能把民眾拖死。難道這就是我們想要的政府與社會?若不是,大家的觀念就必須改過來,機關執行公權力必須依法行政負起責任,如果顯然不是無心的小過,就不能任其隨便亂搞船過水無痕就算了。這樣才能一起維護大家生活的環境。不僅為了自己,也讓後面的人都能更好。

    至於,從個人上來講,很多人抱持的想法確實是,自認倒楣認賠退場,與其把心力用在負面的事情上,不如把心思用在做高興的事,用在身邊的親朋好友,思考讓生活周遭更加溫暖美好。這當然是很好。然而,有些事並不是想不去在意就能不去在意。有些損害持續或大到無法忽略,或者關係到身邊重要的人,就可能被迫不得不把時間放在損耗心力的負面的事情上,來檢舉、訴訟,以維護權益,停止損害。而且,希望以後同樣的事情不要再發生。雖然,如同常見的戲劇劇情,一個體系內如果不是只有零星的違法,如果加上體系內外一大群人的人情關係,特定民眾一個人要對抗整個體制真的很累而且效果很小。但是,環境的改變需要全社會大家一起來,如果大家都能一起監督,一起來做,每個人需要付出的代價就會比較小,而整個社會就會往更適合生活的方向改變。


延伸閱讀 行政訴訟


【公民監督聲明】本文著重於政府制度、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之評論。公務機關及各級承辦人員所經辦的公務,每位民眾都可能遇到;其是否依法行政,與大眾權益切身相關,盼望社會大眾共同監督。


我們希望什麼樣的社會,希望什麼樣的生活環境,必須我們大家一起盡一己之力去逐漸達成,絕對不是也絕對無法靠所謂的明君或包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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佈告欄: 推動公民社會正向發展的另一個方向 歷年事件概要 法治政府與安全飲食系列   事件關係圖   事件日期、名稱及編碼 關聯事件 0 業者相關 — (待) 業者網路上的營業資訊 擋住防火巷逃生通路的鐵皮 排煙桶緊鄰當事人家且有排煙孔朝當事人家 煙燻異味事件 從共用牆電箱傳來的噪音 當事人機車雙載接送小孩被追拍被罰款 業者廚房屬拆後牆打通之違建案(此造成油煙可經廚具邊窗口直進防火巷順風向進當事人家,同時還有建物安全疑慮) ( 備註 以上主要是之前的蒐證。由於檢舉都無法解決,若對申請稽查結果不予處理,拿不到稽查結果,或者如事件 3 這樣,業者後來關閉營業網頁,相當於不了了之,再怎麼蒐證都沒有意義。因此只能先處理臺中市府環保局等局處依法辦理的問題。蒐證必須配合依法辦理才有意義 ) 1 ( 2020.8) 向臺中市環保局申請業者油煙限期改善案稽查結果環保局「不予處理」沒提供該申請之說明文書 — (待) 1.1 油煙案臺中市環保局兩次回覆內容非申請內容第三次直接沒回覆 ( 2026072401 ) ,以及不同內容申請案件收到內容幾乎相同之回覆 ( 2026072402 )-- ---> 對油煙案提出給付訴訟 --> 1.2 油煙案及相關檢舉案有關的公文提出訴願之辦理問題(訴願決定後承辦員收到申請閱卷當天送走環保局全部證據,該案中當事人看不到任何對造證據) 結果不予受理 ---- 行政訴訟 --- 上訴—再審 A —再審 B (全部駁回)   2 ( 2021.2) 向臺中市環保局申請業者後巷垃圾堆老鼠案稽查結果 , 環保局「不予處理」 , 沒回覆通知說明 — (待) 2.1 老鼠案只申請一次稽查結果,環保局直接沒有回覆 ( 2026072301 ) 2.2 「老鼠案訴願」結果不受理及其辦理疑義(沒署名沒關防文件作為證據使用、訴願決定後救濟期一次也不給閱卷) ( 2026072302 ) --- 老鼠案訴訟,民眾沒有收到回覆且環保局證據於平台也自己勾選不回覆但法院卻判環保局有回覆同時又判...

3.2(1)臺中市環保局「稽查動作」案(2026061402)

        由於向「環保局」檢舉業者,無法解決問題,檢舉人重新蒐證逾一年多改向「衛生局」檢舉業者。檢舉後一個多月,『環保局』發動衛生局及警員聯合做「稽查動作」,不明原因至檢舉人住所按門鈴拍照(此舉令檢舉人感到不安與恐懼),並於隔壁業者門前駐留。之後業者隨即撤除營業網頁,衛生局隔一些天之後去所謂稽查,然後便稱已查無網頁、業者已無營業。如此,檢舉人一年多來花費無數時間精神的蒐證(包含料理包實物、寄送的箱子、網頁營業頁面及商品截圖、門口貨物進出監視器照片影片 … )都白費了。上述事件之時序與關聯性,加上聯合稽查時環保局應能看到檢舉人向衛生局檢舉的資料,令人對稽查行動之目的與程序公正性產生合理疑問。   •整件事看起來,是不是很奇怪?大家自己判斷。 •檢舉人花費一年多時間蒐集很多物證資料,最後換來什麼? •檢舉人是向「衛生局」檢舉業者,此次「稽查動作」卻是由「環保局」發動,不知何故?檢舉人去文問衛生局,衛生局公文要說去問環保局。檢舉人去公文問環保局,環保局卻在內部簽不予處理(檢舉人因此提起訴願請環保局回覆說明文書。訴願事件的說明參閱 臺中市法制局辦理「稽查動作」案訴願)。從始至終檢舉人都「不知何故」住家被大隊人馬稽查、拍照、按門鈴。當事人感到非常恐怖。如果連依法檢舉都要面臨這種恐懼,這種政府與這種社會是我們想要的嗎?                  圖片說明  我是向衛生局檢舉業者的檢舉人,不知為什麼環保局去找衛生局及警察,大隊人馬到我家門前拍照按門鈴。我向環保局申請稽查說明,環保局直接對此「不予處理」,我至今仍無法理解,相關機關為何會到我住處拍照按門鈴?我也因此懷疑檢舉人資訊是否受到妥善保護?大家怎麼認為?如果你檢舉業者,結果不知何故被大隊人馬來對你家拍照按門鈴,你有什麼感覺?巧合的是,鄰居業者的營業網頁之後就查不到了,衛生局不久後表示業者已無營業,我一年多的蒐證等同作廢。相關時間點是否存在任何關聯,我至今仍無法理解。如果是你,有什麼想法? ...

4.1(3) 去政風處檢舉局處事-申請政風處辦理公文之資訊之行政訴訟閱卷

 申請政風處提供辦理本檢舉案之調查卷宗公文列目一事,訴願決定駁回。於是進入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時,被告臺中市府(法制局)的訴願卷及被告政風處提出的證據卷宗,大量密封,   (上圖:除了一般來往訴狀以外,以上為訴願卷及證據卷宗。證據卷宗大量密封,提供閱覽的比率佔多少?當事人又要如何公平的、充分的確認事實、提出攻防?這樣的司法能公平公正公開的審判嗎?) 申請閱覽以下卷證 (1) 訴願卷頁碼:21-32、46-47、49-51、67-68、72、76、86、90-129 、134 、141 、151、155、159 、167、174、212-270 (2) 114年3月24日中市政三字第114000***1號另檢附乙證2 、4 、5 、6 、7 、8 、9 、10之簽核歷程影本。 (3) 另有一卷頁數不少的政風處提交卷宗,我沒看到提交公文,該卷提送日期、目的、宗旨等等不詳。其中有許多看不到,我只能看到我寄的和寄給我的(或寄給我的文稿)。其他都看不到,也完全看不到辦理過程(為何拒絕依法提供資訊)。其中頁1-6,11-15,19-23,30-34,35-38,45-54,55-56,57?對折一面看不到,69-78,79,80-81,82,83?對折一面看不到,86-89,137-145,149-160,162-163,168 申請閱卷方式,二者擇一,請法院裁定,並敘明理由與法律依據 (1) 請鈞院遮蔽依法需保密的部分,其他部分提供本人影印(或由鈞院影印給本人,本人繳交費用)(電子檔也可)。 (2) 請鈞院遮蔽依法需保密的部分,其他部分提供本人現場閱覽,不影印。 申請閱覽系爭卷證之法規依據及理由 以下為當事人之主張: (1)「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聲請閱覽上述卷內文書,若其內容涉及第三人的營業秘密,行政法院應妥適衡量具體個案中原告起訴尋求保護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性質、如未准其接觸閱覽,對其訴訟權益的妨害程度、兩造訴訟主要爭點及攻擊防禦方法、如提供閱覽是否將致第三人權益受影響?何種權益受影響?影響程度為何?等因素,據以決定是否應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如行政法院就上開因素充分衡平考量後,認有限制閱覽的必要,則就閱卷權受限制的當事人,尤其是人民之一造,基於當事人受憲法聽審權保障的原則,應採取妥適有效的措施,以平衡其因閱卷權受限制所生的不利益,包括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