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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臺中市環保局「稽查動作」案訴願相關疑義(2026081701)

 

本文上接3.2(1)臺中市環保局「稽查動作」案(2026061402)

在2020年油煙限期改善案及2021年老鼠案向環保局檢舉業者均無法獲得回覆稽查結果文書之後,經一年多蒐證,於2022年初,改向「衛生局」檢舉業者。不料,「環保局」找衛生局人員和警員會同去做「稽查動作」,到當事人家門口拍照按門鈴。當事人心生恐懼,去函環保局申請說明。結果沒收到回覆。(note參閱上列稽查動作案新事件證據,大家認為不回覆說明合理合法嗎?)

故繼而對此提起訴願。本文說明此訴願。

 

訴願案號11***8

 

訴願請求標的:

請臺中市環保局依案號111-E0***86之申請內容,及中市衛食產字第11100***49號轉辦內容,依法「針對案情」回覆,給付說明文書

 

提出訴願根據之法規

1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第 171 條、以及「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六、「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依下列原則辦理:(一)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並採簡明、親切、口語化之文字。」…「(三)各類案件應以原列管之府收文號簽辦,並視案情需要或陳情人之要求,以公文、電話、電子郵件、傳真或其他方式將辦理情形回復陳情人,並告知列管編號、承辦人員聯絡方式。」…「(五)經本府錄案列管之案件,應確實回復陳情人」  (陳情法規另參陳情法規:公民保障權益及政府陽光透明的基本法規 )

2訴願法第 2 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訴願法規另參 訴願相關法規)

 

訴願決定書署名的委員

訴願審議委員會兼主任委員李善植

委員王韻茹

委員江嘉琪

委員林瓊嘉

委員張本松

委員黃啟禎

委員蔡佩芬

委員蕭文生

 

申請證據調查:沒收到回應

申請陳述意見:於訴願決定書中否准(訴願決定書第五點稱「無進行陳述意見之必要」)

 

評論

1唉。話說得冠冕堂皇,但這樣的流程,遇到無數次類似情況,如果您遇到,服嗎?會覺得公平公正公開嗎?

 

訴願決定結果:訴願不受理

 

訴願決定理由要點

。「查訴願人自109 年8 月18 日起屢次向本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電話陳情…..(NOTE一頁多列了2020油煙限期改善案2021老鼠案等檢舉、訴願、及判決案子….) ………,又環保局對訴願人於111 年5 月27 日臺中市政府陳情整合平台案件編號111-E0***86(府收文號1100***905) 陳情之回復說明,僅係敘述處理情形之函復,既不生何法律上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是本件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訴願決定書第三點)

。「並非依法申請之案件,訴願人並無請求為特定稽查之公法上請求權,無論環保局是否依其請求而發動職權稽查及回復稽查結果與依據,訴願人均無從主張其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並予指明。」(訴願決定書第四點)

 

 

當事人提起此訴願之目的

本案要求環保局給付2022「稽查動作」案到當事人家門口拍照按門鈴是怎麼一回事的回覆說明稽查結果的文書,目前實務上的救濟途徑宜採直接向法院提起「給付訴訟」。若先以「課予義務訴願」的程序,多半會被不受理。既知如此,又為什麼要提出訴願呢?當事人的目的是希望在訴訟中,請法院法官寫明法律理由,看看遇到這種當事人根本沒收到回覆文書的情況(也就是,並不是給了說明而說明不是處分、不產生法律效用的情況,是民眾收到文書的權利被剝奪的情況),到底經過「課予義務訴願」是否也是一個可以選擇的途徑。畢竟民眾也是具名提出申請機關回覆說明。(關於沒回覆的情況,應該也可採課予義務訴願辦理的相關說明,另參見 不符合「不予處理」要件而未針對案情給付文書,應也可於訴願程序救濟)

(附帶一提,由於當事人明明權益受到損害,而幾年來的訴願、訴訟都成為網路上的判例,等於也是害了後面遇到類似情況的民眾,所以當事人除了維護自己的權益以外,一方面也希望找回公道,變更這種現象,以後遇到同樣情況的民眾就不需要像當事人一樣耗費那麼多心力來處理)

(附帶一提,提出行政訴訟,以法規競合的概念,同時提出「課予義務訴訟」和「給付訴訟」,且特別強調訴之聲明一是給付訴訟,根據不同的法規進行救濟。但被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未經當事人同意自行重述成課予義務訴訟方向,而以民眾未具要求權利、以簽准不予處理等理由駁回。當然,當事人原先想要藉此讓法院釐清課予義務訴願到訴訟這條線,也沒有被處理。相關訴訟部分另參 3.2(3)臺中市環保局「稽查動作」案行政訴訟相關疑義 )

 

訴願辦理過程疑義:環保局答辯內容完全沒提到本案

臺中市環保局所提答辯書答辯內容沒有任何有關於本次2022年3月所發生之「稽查動作」事件。當事人所能看到的答辯書附件兩件則是老鼠案之一二案審駁回判決(note老鼠案參見2.4老鼠案訴訟問題(2026080601),該案駁回是否合理,環保局是否應該給付稽查結果說明文書,請大家自行判斷)

本案環保局答辯書公文主旨:

(112 年8 月* 日中市環稽字第1120***708 號,主旨:「檢陳OOO不服本局受理不辦理未回復陳情素之答辯書及原、行政處分卷各一份,敬請審議,請鑒核」)



本案環保局答辯書摘抄如下:

「事實

訴願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第3 條第1 項規定…第77 條規定…。查本局於109 年12 月8 日經簽奉機關首長決行就訴願人因同一事由一再陳情「不予處理」本局依規定收文及分案;無須處理及回復,僅需將簽准不予處理之情形登錄於陳情整合平台(下稱陳情平台)後,據以結案。另本案訴願符合訴願法第77 條相關規定,定為不受理。

理由

壹、本局於109 年12 月8 日經簽奉機問首長決行…..不予處理…. 訴願人主張本局應就陳情作成回復,並無理由。

貳、本局僅屬單純就稽查案件辦理事實敘述及說明,不生任合法律效果,即非行政處分,另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

參、綜上所述,本案訴願案程序不合法,應為不受理。檢附原卷乙宗含附件,另敬請依訴願法第77 條予以不受理。又本件訴願答辯書副本已逕送訴願人。

附件:(均為一份)

一、…判決駁回

二、…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

(以上,訴願答辯書頁1-3)

 

評論

1、答辯書可以完全不提系爭的新發生事件嗎?這樣的答辯書,對於2022年3月新發生事件,在訴願程序而言,有合法的答辯效力嗎?訴願委員會的委員是怎麼審的呢?

2、內容提到的判決及所附的附件,是2021年2月的垃圾堆老鼠案的事件,與本次事件有關嗎?

3、109年(即2020年)的所謂「不予處理」,與本案新事件完全不同,可是不予處理效力卻達到2022年,而且範圍含括到不同的事件,這種「不予處理」的效力合法嗎?

 

訴願辦理過程疑義:申請複印卷證卻以環保局變更答辯書公文處理,看不到環保局卷證

訴願法第75條規定「1原行政處分機關應將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提出於受理訴願機關。2對於前項之證據資料,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之。受理訴願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由於環保局答辯書並沒提出法律規定的「據以處分之證據」,當事人於20230830、20230915行文法制局請環保局依法提供據以處分之證據併提供閱覽,以及於20230920申請複印環保局答辯書主旨(答辯書主旨見前面所列)中所提到的「行政處分卷」,臺中市法制局沒有提供複印,卻做一個去函公文的動作給環保局,讓環保局回公文,並且說等環保局說明後再辦理,而環保局的公文則是拿掉送答辯書公文主旨中的「原行政處分卷」等字。公文如下,然後就訴願決定了。複印閱卷事等於不了了之。

    


 




評論

1辦理訴願的法制局收到哪些卷證、有沒有卷證,臺中市法制局自己不知道嗎?法制局沒有直接處理提供複印閱卷,也沒有說沒有卷證,而是去文給環保局,大家讀到這,對於這樣的處理方式,是否會使當事人產生機關間相互配合、而使閱卷申請難以獲得實質處理的疑問?這種做法正常嗎?

2臺中市法制局說等環保局確認後再行處理,但之後就沒下文了,當事人繼續等待,然後就收到訴願決定書,結果不受理。訴願決定前當事人看不到任何與本系爭案有關的對造證據,就訴願決定了。這樣正常嗎?合理合法嗎?

3環保局「更正」公文主旨拿掉「原行政處分卷」等字,這樣訴願法第75條所規定必須提交的「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是有還是沒有?不直接說「沒有」,但意思也不是「有」,則到底這個訴願的辦理,有沒有事實基礎的根據??合不合法?(由於當事人在訴願程序和訴訟程序的閱卷時,訴願卷幾乎只看得到當事人收到和寄出的資料,一大部分都封起來拒絕提供當事人閱覽,所以不知道有沒有包含在封起來資料內)(相關討論可再參閱3.2(3)臺中市環保局「稽查動作」案行政訴訟相關疑義)

 

訴願辦理過程疑義:到底是調查的證據未給當事人表示意見或是未依訴願法提出據以處分之證據?

訴願決定後申請閱卷時,發現訴願卷宗開頭頁1-4有陳情平台內部登錄的截圖。該文件開頭人名是環保局江姓承辦人,且勾選不予處理。如下。

 





當事人於法制局閱卷現場詢問法制局何姓承辦人,這份資料是哪來的,何姓承辦人說是法制局自己調查的。由於當時法制局救濟科楊科長及承辦人拒絕辦理過程之現場錄音來保障雙方權益,所以此部分沒有錄音證據。當時手寫公文交付收發。公文完整內容如下

「受文者:臺中市法制局

  發文時間:2024/2/21

主旨:訴願案閱卷聲明

說明

一、閱卷時,經詢問承辦何OO,是否沒有收到環保局在此卷宗以外的其他資料(也就是環保局所提供的卷證資料只有答辯書及其附件二個判決書,何員回答「是」。

二、詢問時許OO科員在旁也有聽到

三、因法制局科長不同意於問答時錄音,故以公文的方式存證法制局所收的環保局卷證僅答辯書及二個判決書影本附件。」

 

評論

1訴願及司法卷宗依慣例都是依照收件順序編入卷宗,這也牽涉到雙方法律攻防流程的權益問題。而此處訴願卷1-4頁的陳情平台登錄資料影本,為什麼編在這個位置?難道沒有疑義嗎?

2訴願決定前,臺中市環保局既然把公文拿掉「原行政處分卷」等字,當事人又沒有看到其他環保局有送證據的公文,則訴願卷頁1-4的陳情平台文件影本是誰送來的?法制局何員說是法制局自己調查的,但該文件開頭顯示的「江OO」(即本案環保局承辦人),卻是該資料查閱的人,見數位發展局說明如下



則,訴願卷中該份資料到底是環保局江員提供的?或者如法制局何員所說的是法制局自己查的?疑問很大!

3訴願卷1-4頁之後並無文件顯示誰提報了這份文件。有兩種可能:a)如果如何員所說是法制局自己查的,則這份文件是整件訴願唯一一件由市府單位提出的辦理系爭案件的證據資料,當然也就會是「訴願決定之基礎」,而法制局並未通知當事人對此表示意見,則此訴願之辦理違反訴願法第67條第三項「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調查證據之結果,非經賦予訴願人及參加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不得採為對之不利之訴願決定之基礎。」此外,若是法制局查的,則環保局整個訴願程序沒有提出「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違反訴願法第75條第1項「原行政處分機關應將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提出於受理訴願機關」的規定。b)如果是環保局提供的,則法制局何員稱環保局只提供答辯書和兩個判決,就與事實不符!然而,事實只可能是法制局所查或環保局所提,而不論是哪一種,都與法律規範有所不合,都屬於對訴願決定有重大影響之違失。因訴願性質仍屬於行政處分,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若上述情形均屬實,則是否已涉及訴願程序之重大違失?進一步是否已達行政程序法第111條所稱重大明顯瑕疵,而有無效的問題?!

 

訴願辦理過程疑義:訴願決定書列引長串非本案事件

1前面引到的訴願決定書第三點說「臺中市政府陳情整合平台案件編號111-E0***86(府收文號1100***905) 陳情之回復說明,僅係敘述處理情形之函復)云云,但由本文前面所舉的訴願卷頁2圖片中,環保局自己勾選的無須回覆,可看到事實上環保局根本沒有回覆(也就是只登錄在陳情平台但沒有寄出回覆mail)。(根據以上,則訴願決定書寫成回復說明,符合事實嗎?)

2訴願決定書第三點從109年(即2020年)8月18開始寫起,第三點大部分篇幅都是在寫本系爭案前的案子。其內容如下

「查訴願人自109 年8 月18 日起屢次向本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電話陳情本市北區***號後面防火巷堆積垃圾雜物、造成老鼠草生,環境髒亂等情,經環保局多次依訴願人指定時段派員前往稽查,並於稽查後告知訴願人稽查結果,另環保局分別以109年8 月31 日中市環稽字第1090****74 號、同年11 月6日中市環稽字第109****757 號函回復訴願人稽查結果,惟訴願人一再以相同事件陳情,環保局遂於109 年12 月8 日經簽奉機關首長核准,就訴願人同一事件陳情案不予處理及不予公文回復,並於109 年12 月18 日在本府陳情整合平臺(府收文號: 1090***258) 答復訴願人。嗣訴願人透過本府陳情整合平台系統於110 年2 月5 日陳情請回復稽查結果,環保局查處後,於110 年3 月4日以市府陳情整合平台編號110-E0***70(府收文號:110****186) 答覆在案。訴願人不服環保局上開回復文,向本府提起訴願(案號: 11***56) ,經本府111年1月28 日府授法訴字第1110023212 號訴願決定不受理在案,並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年度訴字第** 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 年上字第*** 號裁定駁回其訴確定;另訴願人於110 年4 月15 日向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下稱研考會)函詢「環境保護機關處理民眾陳情公害污染案件注意事項」規定,經研考會轉環保局逕復訴訴願人,嗣環保局以110 年4 月29 日中市環稽字110***0281 號函,就訴願人函詢注意事項回復之。訴願人不服,向本府提起訴願(案號: 11***99) ,按經本府以110 年7 月28 日府授法訴字第1100***195 號訴願決定書作成訴願決定主文「訴願不受理」訴願人不服,向本府就上開訴願決定提起再審(案號: 11***56) ,案經本府112 年1 0 月27 日府授法訴字第1120****773號訴願決定「再審不受理」在案。按訴願人之陳情僅係要求環保局說明回復稽查依據及稽查作為,但訴願人對此並無請求為特定作為之權利,而非依法申請之案件」(訴願決定書第三點)

 

評論:

1姑且不論其中所列各案所做的裁定未必真的合法合理(note部分案件可參當事人已寫就之各案說明,各位可自行判斷,例如其中提到說有回覆說明的尾號57及74的公文,與該次申請標的不同,卻一再以此稱有回覆。細節參見1.1(2)臺中市環保局不同內容申請案件以相同內容回覆),僅就其所舉的時間與事件來看,哪一個是與本系爭案2022年(即111年)3月29日環保局的稽查動作案有關?請注意!本案2022年3月的環保局稽查動作案,並不是當事人去報請環保局來稽查業者,而是環保局不知何故找衛生局及警察來當事人門口拍照、按門鈴!這次完全不是當事人一再去陳情環境污染問題!是當事人的家不知何故被拍照、按門鈴而心生恐懼,而去向環保局詢問原因!這樣連結長串非系爭案的案件,是正常的現象嗎?累積看似很多的文號案號,堆起來難道就顯示當事人(民眾)一再不對?難道就沒有可能是機關一錯再錯呢?如果錯了,累積多了就可變成對的,就可變成慣例了嗎?

2臺中市環保局於訴願答辯書中所列舊事僅幾項(如前所說明),且更改答辯書送件公文主旨拿掉「原行政處分卷」等字樣(如前所說明),顯示並無其他資料。法制局承辦也說沒有其他資料(如前閱卷時手寫公文之說明)。則,訴願答辯書這一長串資料從哪裡來?根據什麼這樣說?一般可能認為憑空杜撰的可能性不高,那麼,合理推論,或者是有其他文件根據,而沒讓當事人知道、也沒讓當事人看到?

 

訴願決定書的公文主旨及訴願決定書起頭案由與事實不符,恐影響案件的理解與審查,有失公平

本案明明是沒有回覆,環保局自己訴願答辯書公文也都稱沒有回覆(見上說明112 年8 月* 日中市環稽字第1120***708 號,答辯書公文之主旨),法制局於訴願決定書公文及訴願起頭案由部分卻稱不服環保局的回覆內容。



評論:

1實際上環保局根本沒回覆說明文書。但訴願決定書的公文及起頭之案由寫成不服回覆內容,已經將案件定性為對不具處分效力的說明不滿意,屬個人感覺,不具法律效益。這樣難道不會對本案造成先入為主的印象,影響裁判結果嗎?訴願應該這樣辦理嗎?

 

訴願辦理過程疑義:救濟期之閱卷應採用訴願法

訴願決定後,由於訴願決定前申請複印卷證無果,完全看不到對造任何一份證據,加上需要看全部卷證研判來決定是否繼續訴訟救濟,於是申請閱卷。之前慣例都是直接申請就依據訴願法辦理閱卷。此次不知何故臺中市法制局稱要以檔案法辦理才給閱覽,又拖了一些時間,因救濟期有期限,準備訴訟需要時間,不得已只好被迫屈從。以下為公文圖片

                                      (上圖)訴願救濟期內法制局卻說要用「檔案法」申請閱卷


 


 

(上圖)救濟期內申請複印之前申請訴願卷內閱卷之公文法制局稱救濟期閱卷公文沒有納入訴願卷宗

 

評論:

1、本案申請閱卷在救濟期內,依法要用訴願法辦理(參閱 訴願閱卷相關規定),且之前慣例也是用訴願法申請閱卷,且之前老鼠案訴願救濟期閱卷時,法制局也是用「臺中市政府訴願案件閱卷作業要點」稱救濟期閱卷是重複閱卷,在救濟期一次也不給當事人閱卷(參見2.2老鼠案訴願及救濟期閱卷遭拒及其他辦理疑義(2026072302))。但本案法制局違反慣例,堅持用檔案法辦理,這樣對嗎?

(附註:救濟期內用訴願法辦理閱卷和用檔案法辦理閱卷的差別,對於訴願當事人權益影響巨大。訴願法是特別程序的法,屬於訴願程序內閱卷,閱卷限制根據訴願法第51條規定,有較大權限閱覽相關公文證據,若用檔案法辦理則受限很大,不利於提起訴訟前之準備工作,也不合救濟程序之法理)

2、從1月3日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後救濟期申請複印閱卷,拖到2月21日才能閱(註)。救濟期快要拖完才給閱覽卷宗,這樣對嗎?剩下多少時間來準備提出訴訟?這樣的安排是否足以影響當事人準備後續救濟?如果加上前面申請複印原處分卷無果,以及之前油煙案法制局人員送走環保局卷證之經驗(參閱 法制局救濟期閱卷送走對造卷證案[待]),合理令人懷疑,這段期間有沒有對卷宗做什麼事後處理?

(註:法制局沒依照慣例約時間,直接指定2月26日,距離救濟期結束才剩下幾天?因當事人有另案約21日去閱卷,所以希望能21日一起處理,承辦人稱要另約要約26日以後的時間,後來經過詢問才說同意21日供閱。然而,既然說訴願決定後就已經歸檔,為何會如此拖延?)

 

本案環保局稽查動作案訴願,市府有人明確知道環保局提給訴願審議的證據附件總共有哪些嗎?

由於法制局稱本案環保局僅送兩份判決,無其他附件,而訴願卷首又出現環保局承辦江員所查詢的陳情平台內容,而法制局承辦何員稱是法制局自己調查的,且本訴願案當事人看不到任何一件對造環保局所提出的關於本案的證據(該兩判決無關於本案,是關於一年多前的老鼠案,已見前述),整件事非常蹊蹺。加上之前曾經經歷法制局吳員於訴願救濟期收到閱卷申請的當日送走環保局卷證、法制局黃員於救濟期稱訴願決定前已經閱過,救濟期是重複閱卷,一次也不給閱卷,所以更覺得此事非比尋常。

因此,當事人為查證附件資料,調查到底為什麼環保局人員到當事人家拍照按門鈴(當事人不知為何住家會被按門鈴、拍照,當事人心生恐懼),故向法制局及環保局等詢問本訴願案確切有哪些附件,相關詢問均未能獲得附件確切資訊,故分別提出訴願,均不受理或駁回。一部分提起訴訟。(例如3.3系列3.3(1) 2026071801 3.3(2)2026061401 3.3(3) 2026071802   3.3(4)[待])

後續結果如何,請見後續追蹤報導。


另外,本案稽查動作案,也提出行政訴訟,駁回(參閱3.2(3)稽查動作案行政訴訟[待])以及上訴(參閱3.2(4)稽查動作案行政訴訟上訴[待])。

結果如何,也請見後續追蹤報導。


相關案件   事件關係圖及文章標號結構說明

本案上接老鼠案訴願2.2老鼠案訴願及辦理疑義2026072302

1.1 2020年油煙案臺中市環保局未回覆稽查結果(2024072401)/不同內申請案件以相同內容回覆(2026072402)

1.2油煙案及相關檢舉案有關的公文提出訴願之辦理問題(訴願決定後承辦員收到申請閱卷當天送走環保局全部證據,該案中當事人看不到任何對造證據)

2 2021年老鼠案

老鼠案申請稽查以及申請回覆稽查結果,環保局沒回覆(2026072301)---老鼠案訴願(案號1100**6),結果不受理

           ---A老鼠案行政訴訟(2026080601) –上訴—再審A—再審B(全部駁回)

          ---B老鼠案訴願(案號1100**6)之辦理問題對臺中市法制局提出訴願,結果不受理(2026072302),---接著提行政訴訟,沒開庭直接駁回 以及 該訴訟申請閱覽老鼠案訴願卷辦理訴願部分證據,遭駁回  以及 申請該訴願卷證遮蔽依法須保密處現場只閱覽不複印持有,申請內容不同法院卻回函說前已駁回(2026072303)-- >因申請內容不同,提出異議-- >

3 2022年向衛生局檢舉案  及環保局稽查動作案(2026061402)à環保局稽查動作案訴願(2026081701)(2026081701)-- >環保局稽查動作案行政訴訟 -- >環保局稽查動作案 行政訴訟上訴

 

相關知識   知識方法與觀念  

 

【公民監督聲明】本文著重於政府制度、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之評論。公務機關及各級承辦人員所經辦的公務,每位民眾都可能遇到;其是否依法行政,與大眾權益切身相關,盼望社會大眾共同監督。

 

我們希望什麼樣的社會,希望什麼樣的生活環境,必須我們大家一起盡一己之力去逐漸達成,絕對不是也絕對無法靠所謂的明君或包青天!

 

*若當事人、機關或法院認為內容有誤,歡迎提供資料通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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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關係圖及文章標號結構說明

佈告欄: 推動公民社會正向發展的另一個方向 歷年事件概要 法治政府與安全飲食系列   事件關係圖   事件日期、名稱及編碼 關聯事件 0 業者相關 — (待) 業者網路上的營業資訊 擋住防火巷逃生通路的鐵皮 排煙桶緊鄰當事人家且有排煙孔朝當事人家 煙燻異味事件 從共用牆電箱傳來的噪音 當事人機車雙載接送小孩被追拍被罰款 業者廚房屬拆後牆打通之違建案(此造成油煙可經廚具邊窗口直進防火巷順風向進當事人家,同時還有建物安全疑慮) ( 備註 以上主要是之前的蒐證。由於檢舉都無法解決,若對申請稽查結果不予處理,拿不到稽查結果,或者如事件 3 這樣,業者後來關閉營業網頁,相當於不了了之,再怎麼蒐證都沒有意義。因此只能先處理臺中市府環保局等局處依法辦理的問題。蒐證必須配合依法辦理才有意義 ) 1 ( 2020.8) 向臺中市環保局申請業者油煙限期改善案稽查結果環保局「不予處理」沒提供該申請之說明文書 — (待) 1.1 油煙案臺中市環保局兩次回覆內容非申請內容第三次直接沒回覆 ( 2026072401 ) ,以及不同內容申請案件收到內容幾乎相同之回覆 ( 2026072402 )-- ---> 對油煙案提出給付訴訟 --> 1.2 油煙案及相關檢舉案有關的公文提出訴願之辦理問題(訴願決定後承辦員收到申請閱卷當天送走環保局全部證據,該案中當事人看不到任何對造證據) 結果不予受理 ---- 行政訴訟 --- 上訴—再審 A —再審 B (全部駁回)   2 ( 2021.2) 向臺中市環保局申請業者後巷垃圾堆老鼠案稽查結果 , 環保局「不予處理」 , 沒回覆通知說明 — (待) 2.1 老鼠案只申請一次稽查結果,環保局直接沒有回覆 ( 2026072301 ) 2.2 「老鼠案訴願」結果不受理及其辦理疑義(沒署名沒關防文件作為證據使用、訴願決定後救濟期一次也不給閱卷) ( 2026072302 ) --- 老鼠案訴訟,民眾沒有收到回覆且環保局證據於平台也自己勾選不回覆但法院卻判環保局有回覆同時又判...

3.2(1)臺中市環保局「稽查動作」案(2026061402)

        由於向「環保局」檢舉業者,無法解決問題,檢舉人重新蒐證逾一年多改向「衛生局」檢舉業者。檢舉後一個多月,『環保局』發動衛生局及警員聯合做「稽查動作」,不明原因至檢舉人住所按門鈴拍照(此舉令檢舉人感到不安與恐懼),並於隔壁業者門前駐留。之後業者隨即撤除營業網頁,衛生局隔一些天之後去所謂稽查,然後便稱已查無網頁、業者已無營業。如此,檢舉人一年多來花費無數時間精神的蒐證(包含料理包實物、寄送的箱子、網頁營業頁面及商品截圖、門口貨物進出監視器照片影片 … )都白費了。上述事件之時序與關聯性,加上聯合稽查時環保局應能看到檢舉人向衛生局檢舉的資料,令人對稽查行動之目的與程序公正性產生合理疑問。   •整件事看起來,是不是很奇怪?大家自己判斷。 •檢舉人花費一年多時間蒐集很多物證資料,最後換來什麼? •檢舉人是向「衛生局」檢舉業者,此次「稽查動作」卻是由「環保局」發動,不知何故?檢舉人去文問衛生局,衛生局公文要說去問環保局。檢舉人去公文問環保局,環保局卻在內部簽不予處理(檢舉人因此提起訴願請環保局回覆說明文書。訴願事件的說明參閱 臺中市法制局辦理「稽查動作」案訴願)。從始至終檢舉人都「不知何故」住家被大隊人馬稽查、拍照、按門鈴。當事人感到非常恐怖。如果連依法檢舉都要面臨這種恐懼,這種政府與這種社會是我們想要的嗎?                  圖片說明  我是向衛生局檢舉業者的檢舉人,不知為什麼環保局去找衛生局及警察,大隊人馬到我家門前拍照按門鈴。我向環保局申請稽查說明,環保局直接對此「不予處理」,我至今仍無法理解,相關機關為何會到我住處拍照按門鈴?我也因此懷疑檢舉人資訊是否受到妥善保護?大家怎麼認為?如果你檢舉業者,結果不知何故被大隊人馬來對你家拍照按門鈴,你有什麼感覺?巧合的是,鄰居業者的營業網頁之後就查不到了,衛生局不久後表示業者已無營業,我一年多的蒐證等同作廢。相關時間點是否存在任何關聯,我至今仍無法理解。如果是你,有什麼想法? ...

4.1(3) 去政風處檢舉局處事-申請政風處辦理公文之資訊之行政訴訟閱卷

 申請政風處提供辦理本檢舉案之調查卷宗公文列目一事,訴願決定駁回。於是進入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時,被告臺中市府(法制局)的訴願卷及被告政風處提出的證據卷宗,大量密封,   (上圖:除了一般來往訴狀以外,以上為訴願卷及證據卷宗。證據卷宗大量密封,提供閱覽的比率佔多少?當事人又要如何公平的、充分的確認事實、提出攻防?這樣的司法能公平公正公開的審判嗎?) 申請閱覽以下卷證 (1) 訴願卷頁碼:21-32、46-47、49-51、67-68、72、76、86、90-129 、134 、141 、151、155、159 、167、174、212-270 (2) 114年3月24日中市政三字第114000***1號另檢附乙證2 、4 、5 、6 、7 、8 、9 、10之簽核歷程影本。 (3) 另有一卷頁數不少的政風處提交卷宗,我沒看到提交公文,該卷提送日期、目的、宗旨等等不詳。其中有許多看不到,我只能看到我寄的和寄給我的(或寄給我的文稿)。其他都看不到,也完全看不到辦理過程(為何拒絕依法提供資訊)。其中頁1-6,11-15,19-23,30-34,35-38,45-54,55-56,57?對折一面看不到,69-78,79,80-81,82,83?對折一面看不到,86-89,137-145,149-160,162-163,168 申請閱卷方式,二者擇一,請法院裁定,並敘明理由與法律依據 (1) 請鈞院遮蔽依法需保密的部分,其他部分提供本人影印(或由鈞院影印給本人,本人繳交費用)(電子檔也可)。 (2) 請鈞院遮蔽依法需保密的部分,其他部分提供本人現場閱覽,不影印。 申請閱覽系爭卷證之法規依據及理由 以下為當事人之主張: (1)「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聲請閱覽上述卷內文書,若其內容涉及第三人的營業秘密,行政法院應妥適衡量具體個案中原告起訴尋求保護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性質、如未准其接觸閱覽,對其訴訟權益的妨害程度、兩造訴訟主要爭點及攻擊防禦方法、如提供閱覽是否將致第三人權益受影響?何種權益受影響?影響程度為何?等因素,據以決定是否應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如行政法院就上開因素充分衡平考量後,認有限制閱覽的必要,則就閱卷權受限制的當事人,尤其是人民之一造,基於當事人受憲法聽審權保障的原則,應採取妥適有效的措施,以平衡其因閱卷權受限制所生的不利益,包括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