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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關係圖及文章標號結構說明


佈告欄:推動公民社會正向發展的另一個方向

歷年事件概要

法治政府與安全飲食系列  事件關係圖 

事件日期、名稱及編碼

關聯事件

0業者相關

—(待)

業者網路上的營業資訊

擋住防火巷逃生通路的鐵皮

排煙桶緊鄰當事人家且有排煙孔朝當事人家

煙燻異味事件

從共用牆電箱傳來的噪音

當事人機車雙載接送小孩被追拍被罰款

業者廚房屬拆後牆打通之違建案(此造成油煙可經廚具邊窗口直進防火巷順風向進當事人家,同時還有建物安全疑慮)

(備註 以上主要是之前的蒐證。由於檢舉都無法解決,若對申請稽查結果不予處理,拿不到稽查結果,或者如事件3這樣,業者後來關閉營業網頁,相當於不了了之,再怎麼蒐證都沒有意義。因此只能先處理臺中市府環保局等局處依法辦理的問題。蒐證必須配合依法辦理才有意義)

1 (2020.8)向臺中市環保局申請業者油煙限期改善案稽查結果環保局「不予處理」沒提供該申請之說明文書

—(待)

1.1油煙案臺中市環保局兩次回覆內容非申請內容第三次直接沒回覆(2026072401),以及不同內容申請案件收到內容幾乎相同之回覆(2026072402)-- --->對油煙案提出給付訴訟-->

1.2油煙案及相關檢舉案有關的公文提出訴願之辦理問題(訴願決定後承辦員收到申請閱卷當天送走環保局全部證據,該案中當事人看不到任何對造證據) 結果不予受理---- 行政訴訟 ---上訴—再審A—再審B(全部駁回)

 

2 (2021.2)向臺中市環保局申請業者後巷垃圾堆老鼠案稽查結果,環保局「不予處理」,沒回覆通知說明

—(待)

2.1老鼠案只申請一次稽查結果,環保局直接沒有回覆(2026072301)

2.2「老鼠案訴願」結果不受理及其辦理疑義(沒署名沒關防文件作為證據使用、訴願決定後救濟期一次也不給閱卷)(2026072302)---老鼠案訴訟,民眾沒有收到回覆且環保局證據於平台也自己勾選不回覆但法院卻判環保局有回覆同時又判環保局已不予處理(令人不解的司法)

2.3針對「老鼠案訴願」之辦理疑義提出訴願救濟---以及對此提出行政訴訟,法院未開庭即以判決駁回,當事人沒有於庭上陳述意見之機會—以及做為事實基礎的訴願卷近三分之一在訴訟程序中法院不提供閱覽(申請被駁回)---改申請遮蔽必要部分提供現場閱覽不影印(2026072303)-- >

 2.4老鼠案訴訟,當事人沒有收到回覆且環保局所提證據於平台也自己勾選不回覆但法院卻判環保局有回覆同時又判環保局已不予處理(令人不解的司法)(2026080601)-- >上訴、四次再審、一次再審時的上訴,均駁回

3 (2022.2)重新蒐證一年改向台中市衛生局檢舉業者,3月底臺中市「環保局」找衛生局做門口「稽查動作」,4月衛生局宣稱業者已沒營業

3.1、(2022.2)向臺中市衛生局檢舉業者案--->(2022.3)臺中市環保局找衛生局去做稽查動作案,其後業者關閉營業網頁-->(2022.4)臺中市衛生局對此檢舉案稱業者已無營業

3.2(1)(2022.3)臺中市環保局找衛生局去做稽查動作案(2026061402)-- >向環保局申請回覆說明當天稽查結果文書,環保局對此直接不予處理→3.2(2)對此申請案提出訴願要求給付說明文書,結果訴願不予受理(2026081701)//→3.2(3)2026090401, 3.2(4)2026090402 提出行政訴訟,結果駁回à3.2(5)3.2(6)行政訴訟上訴

3.3申請稽查動作案訴願中6件公文的附件資訊(2026071801)-->被臺中市法制局拒絕,提起訴願(2026061401)à訴願駁回,提出行政訴訟(2026071802)à3.3(4)訴訟過程及結果(2026082801)

3.4(1) 向環保局申請「稽查動作」案訴願中公文附件資訊卻引文號稱以前已經提供-訴願(2026082101)--->3.4(2)向環保局申請「稽查動作」案訴願中公文附件資訊-行政訴訟(2026082201)

 

4其他相關事件

4.1(1) 2024年1月去政風處檢舉局處事 ---4.1(2)申請政風處辦理此事之公文之資訊及其訴願--4.1(3)此案之行政訴訟閱卷----4.1(4)此案之行政訴訟

---(待)

。2022經歷1,2,3事件後重新再蒐證檢舉業者,「不予處理」

。2024年去政風處的檢舉

。幾年來的檢舉,查無違法或「不予處理」

。業者廚房由後牆打掉擴充而成係屬違法,經檢舉被限期改善,待限期改善到期,當事人詢問都發局何時複檢以及用何種工法,都發局重複回答依規辦理、已經結案等,就是沒有回答何時複檢以及用何種工法,然後對當事人「不予處理」


。幾年來的訴願,不予受理(多數)或駁回

。訴願之辦理-臺中市法制局收到閱卷申請「後」送回全部卷證該案訴願人看不到對造任何證據、環保局更改公文標題拿掉原處分卷字樣該案訴願人也看不到對造所提任何證據…等各種情況,實質造成無法閱到證據或遲滯閱卷…)

。訴訟之閱卷(多案訴願辦理公文於訴訟中密封不給看,被告證據密封不給看,…因很多卷證無法閱覽,難以完整了解被告所提證據內容…程序正義方面令人產生許多疑義)

。訴訟程序正義與判決合理性的問題

 

為了維護住家環境、希望瞭解真相、要求回歸依法行政...,努力至今已達六年......


常見問題說明

。為什麼不直接檢舉業者或向業者提起民事訴訟?

。關於檢舉業管機關涉嫌未依法辦理,以釐清事實改正做法的重要性(誰在浪費行政資源?)

。有人說寫這些沒用

。關於本站

。糾纏政府機關的刁民?

。油煙問題很常見啊,過於大驚小怪,根本無法解決何必如此=關於檢舉餐飲業者及未納管的網路餐飲業者,以及一些似是而非的說詞 


法治政府與安全飲食系列 各篇名稱與整體結構說明(以文章標號為主)

由於事件有不少分支,各案間關係有點複雜,也沒有足夠的時間依時序書寫,加上各篇為了適應內容而導致標題可能有長有短,於文章中提到時以及文末列關聯文章時不一定都能完全一致,遇到修改也很難每一篇都找出來修改一致,再加上分階層的方式可能隨著書寫而調整分類階層,影響分類篇名,所以,經考量之後,採取以日期來標示文章的編號。文章中提到的文章,即使標題可能不完全一樣,或者不明瞭到底屬於那個案件或哪個案件的延伸,就以文章標號來確認是哪一篇文章。這樣文章中提到或者註記關聯文章時或者修改文章篇名時就不需要精準到提到同一篇篇名要完全一樣,認標號就可以。

例如2026071801、2026071802 


延伸閱讀 關於本站

附帶說明:本站「相關知識」或「延伸閱讀」區塊,係就法規制度及社會現象進行一般性討論,供讀者了解相關法理背景,並非對任何特定個案之事實認定或法律結論。涉及個案之事實,以文中所引用之證據、照片、公文及相關資料為基礎;個案是否涉及違法、違規或其他法律責任,法律上只能由有權機關或法院依個案認定。讀者引用、轉述或評論相關個案時,仍應以客觀事實及相關證據為基礎,避免逕自對他人作成違法或犯罪之認定,以免衍生法律爭議。)


【公民監督聲明】本文著重於政府制度、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之評論。公務機關及各級承辦人員所經辦的公務,每位民眾都可能遇到;其是否依法行政,與大眾權益切身相關,盼望社會大眾共同監督。

我們希望什麼樣的社會,希望什麼樣的生活環境,必須我們大家一起盡一己之力去逐漸達成,絕對不是也絕對無法靠所謂的明君或包青天!

*若當事人、機關或法院認為內容有誤,歡迎提供資料通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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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文章

3.2(1)臺中市環保局「稽查動作」案(2026061402)

        由於向「環保局」檢舉業者,無法解決問題,檢舉人重新蒐證逾一年多改向「衛生局」檢舉業者。檢舉後一個多月,『環保局』發動衛生局及警員聯合做「稽查動作」,不明原因至檢舉人住所按門鈴拍照(此舉令檢舉人感到不安與恐懼),並於隔壁業者門前駐留。之後業者隨即撤除營業網頁,衛生局隔一些天之後去所謂稽查,然後便稱已查無網頁、業者已無營業。如此,檢舉人一年多來花費無數時間精神的蒐證(包含料理包實物、寄送的箱子、網頁營業頁面及商品截圖、門口貨物進出監視器照片影片 … )都白費了。上述事件之時序與關聯性,加上聯合稽查時環保局應能看到檢舉人向衛生局檢舉的資料,令人對稽查行動之目的與程序公正性產生合理疑問。   •整件事看起來,是不是很奇怪?大家自己判斷。 •檢舉人花費一年多時間蒐集很多物證資料,最後換來什麼? •檢舉人是向「衛生局」檢舉業者,此次「稽查動作」卻是由「環保局」發動,不知何故?檢舉人去文問衛生局,衛生局公文要說去問環保局。檢舉人去公文問環保局,環保局卻在內部簽不予處理(檢舉人因此提起訴願請環保局回覆說明文書。訴願事件的說明參閱 臺中市法制局辦理「稽查動作」案訴願)。從始至終檢舉人都「不知何故」住家被大隊人馬稽查、拍照、按門鈴。當事人感到非常恐怖。如果連依法檢舉都要面臨這種恐懼,這種政府與這種社會是我們想要的嗎?                  圖片說明  我是向衛生局檢舉業者的檢舉人,不知為什麼環保局去找衛生局及警察,大隊人馬到我家門前拍照按門鈴。我向環保局申請稽查說明,環保局直接對此「不予處理」,我至今仍無法理解,相關機關為何會到我住處拍照按門鈴?我也因此懷疑檢舉人資訊是否受到妥善保護?大家怎麼認為?如果你檢舉業者,結果不知何故被大隊人馬來對你家拍照按門鈴,你有什麼感覺?巧合的是,鄰居業者的營業網頁之後就查不到了,衛生局不久後表示業者已無營業,我一年多的蒐證等同作廢。相關時間點是否存在任何關聯,我至今仍無法理解。如果是你,有什麼想法? ...

4.1(3) 去政風處檢舉局處事-申請政風處辦理公文之資訊之行政訴訟閱卷

 申請政風處提供辦理本檢舉案之調查卷宗公文列目一事,訴願決定駁回。於是進入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時,被告臺中市府(法制局)的訴願卷及被告政風處提出的證據卷宗,大量密封,   (上圖:除了一般來往訴狀以外,以上為訴願卷及證據卷宗。證據卷宗大量密封,提供閱覽的比率佔多少?當事人又要如何公平的、充分的確認事實、提出攻防?這樣的司法能公平公正公開的審判嗎?) 申請閱覽以下卷證 (1) 訴願卷頁碼:21-32、46-47、49-51、67-68、72、76、86、90-129 、134 、141 、151、155、159 、167、174、212-270 (2) 114年3月24日中市政三字第114000***1號另檢附乙證2 、4 、5 、6 、7 、8 、9 、10之簽核歷程影本。 (3) 另有一卷頁數不少的政風處提交卷宗,我沒看到提交公文,該卷提送日期、目的、宗旨等等不詳。其中有許多看不到,我只能看到我寄的和寄給我的(或寄給我的文稿)。其他都看不到,也完全看不到辦理過程(為何拒絕依法提供資訊)。其中頁1-6,11-15,19-23,30-34,35-38,45-54,55-56,57?對折一面看不到,69-78,79,80-81,82,83?對折一面看不到,86-89,137-145,149-160,162-163,168 申請閱卷方式,二者擇一,請法院裁定,並敘明理由與法律依據 (1) 請鈞院遮蔽依法需保密的部分,其他部分提供本人影印(或由鈞院影印給本人,本人繳交費用)(電子檔也可)。 (2) 請鈞院遮蔽依法需保密的部分,其他部分提供本人現場閱覽,不影印。 申請閱覽系爭卷證之法規依據及理由 以下為當事人之主張: (1)「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聲請閱覽上述卷內文書,若其內容涉及第三人的營業秘密,行政法院應妥適衡量具體個案中原告起訴尋求保護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性質、如未准其接觸閱覽,對其訴訟權益的妨害程度、兩造訴訟主要爭點及攻擊防禦方法、如提供閱覽是否將致第三人權益受影響?何種權益受影響?影響程度為何?等因素,據以決定是否應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如行政法院就上開因素充分衡平考量後,認有限制閱覽的必要,則就閱卷權受限制的當事人,尤其是人民之一造,基於當事人受憲法聽審權保障的原則,應採取妥適有效的措施,以平衡其因閱卷權受限制所生的不利益,包括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