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訴訟之提出
由於訴願被駁回,繼續提出訴訟 (訴願參見3.4(1)向環保局申請「稽查動作」案訴願中公文附件資訊卻引文號稱以前已經提供-訴願(2026082101))
請環保局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提供所申請之公文附件資訊。即,稽查動作案的訴願時,環保局送交答辯書時的公文附件有哪些(附件資訊)
同時,對臺中市政府(法制局辦理)之訴願辦理提出無效之訴
本案行政訴訟過程訴願卷的閱卷問題
辦理訴願的被告臺中市府(即法制局辦理),在「行政訴訟」階段宣稱依訴願法第51 條對本案訴願卷(案號1130674)大範圍密封拒絕提供閱覽。當事人至行政訴訟準備庭第二次開完庭,仍無法獲得閱覽之裁定(密封部分,電子頁碼: 11-39、44-53、55、60、63、74 ;紙本頁碼: 95-123 、81-90、79、74、71、60)
(下圖 訴願卷大量密封處。本訴訟爭訟標的之一是辦理訴願疑義,被告當事人的臺中市府辦理訴願的訴願卷宗「行政」公文,作為調查事實真相的基本根據,卻在「行政」訴訟流程大量密封「行政」公文拒絕提供閱覽。這樣能釐清真相嗎?這樣合理嗎?合法嗎?公正嗎?)
評論與疑義
1、這裡是行政訴訟程序,不是訴願程序,當然必須依循行政訴訟程序的法規來辦理閱卷。被告單位宣稱根據訴願法不提供閱覽,就能在行政訴訟程序卡住當事人閱卷一年多,至今閱不到卷,這樣合法嗎?合理嗎?(關於司法閱卷法規,參見行政訴訟閱卷相關規定)(另,根據前面案子的經驗,曾經被告機關宣稱不給閱,然後法院不裁定、不給閱、也沒給理由,辯論庭匆匆念一些證據內容,然後沒多久就判決,原告既看不到卷證內容,庭中短暫時間也沒有足夠時間做法律攻防答辯,如果還是這樣辦,算是公平的司法嗎? 參見3.2(3)臺中市環保局「稽查動作」案行政訴訟程序疑義(2026090401))
2、訴願法第51條規定「一、『訴願決定』擬辦之文稿。二、『訴願決定』之準備或審議文件。」訴願進行過程中,非「訴願決定」的擬辦文稿,可以拒絕提供閱覽嗎?(頁60[電子74]、71[63]、74[60]、79[55]))
3、當事人20250516申請訴願卷光碟(在第一次準備庭前,法官在卷宗上註記等6月3日開庭一併確認給閱範圍理),然而當事人20250604申請閱卷公文,20250623去閱卷時,密封處仍密封不給看。20260818第二次準備庭,依然沒有對此做出裁定。難道被告機關宣稱不給看,法院就可以用這樣的做法實質造成當事人長時間於訴訟過程中看不到卷證?這實質造成在法庭上以及訴狀上,當事人無法進一步追查真相,無法就證據做法律攻防而損害當事人權益以及司法的公平性,並對判決有所影響?
4、當事人於20260820(訴狀記載的時間,非法院收件時間)再次提出閱卷,且指明閱覽被告宣稱拒絕提供閱覽的部分,請法官裁定。 ==>結果9月16日收到(9月14日文)閱卷通知,並未提到拒閱部分是否提供閱覽,形式上看起來好像此次申請閱卷有提供閱覽了。經當事人去電書記官詢問,書記官說密封部分不能閱。但也沒有給理由,也沒有下書面裁定。書記官說再向法官反映,結果如何不是他能決定的。(大家覺得如何?這像社會上哪一種常見的處理方法呢?如果沒追問,去閱卷時是不是又是看不到密封部分,然後可能又要去文,又等待,辯論庭過後依程序接著就是判決,最後只能把抗議寫到上訴狀中,這樣又有什麼用呢?)
5、當事人於20260916再次發訴狀針對密封部分申請閱卷,若有拒絕提供部分,並申請裁定。且明確說明,若「依法」「有保密必要」處,請說明理由,以及法律依據,並申請書面裁定。其中沒有「保密必要」處,申請遮蔽需要保密的部分後提供影印閱覽,以依法平衡聽審權,保障訴訟資訊的對等公平權。訴願卷中這些大量密封的公文,難道每份都「全部」有保密必要?沒有保密必要的難道不必提供閱覽?這樣如何公平公正公開的釐清事實真相? 大家認為應該這樣辦理嗎?如果你遇到,你會接受嗎? 結果如何,請待後續報導。
證據調查問題
1依下列法律依據,原告認為被告對該文書具有提出義務,法院應命被告提出。因此原告已聲請證據調查。本案歷經一年多審理,原告申請證據調查,及經歷兩次開庭,尚未獲得此方面之回應。
2申請證據調查項目、理由及法律依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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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證據名稱、內容 |
理由及待證事項 |
法院依法須命被告繳交的法律依據 |
原申請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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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被告臺中市環保局辦理本案系爭申請案系爭公文112年8 月28 日中市環稽字第11200***08號之辦理簽文 |
本案系爭申請案為申請該公文之附件資訊。被告臺中市環保局於其後稱更改主旨,拿掉該系爭公文主旨中附原處分卷字樣。則當初發文時附件到底有沒有附件或有哪些附件,由當初簽辦公文中可查得真相。此文件屬本案系爭標的之直接辦理公文之一,屬本案判決依據的關鍵證據之一。 |
行政訴訟法第 13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被告既主張於本申請案已盡義務,必須對其主張提出證明。而行政訴訟法163條第二項規定「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二、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則原告依照行政訴訟法第13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根據行政訴訟法163條第二項要求被告臺中市環保局提出,被告必須提出,法院應命被告提出。 |
2025年4月9日聲請證據調查狀
中高行卷頁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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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被告臺中市環保局辦理此申請案的簽辦公文 |
1此為訴願法第75條所規定被告機關必須繳交之據以處分之相關資料,被告臺中市環保局於訴願階段未依法繳交,被告臺中市府違法辦理訴願,故於訴訟程序中必須調查釐清真相 2被告臺中市環保局於系爭申請案並未盡其義務提供原告所申請之資訊,當初辦理時的確實簽辦情況如何,必須調查出來以明真相,作為司法裁判之根據。 |
同上。 |
2025年4月9日聲請證據調查狀
中高行卷頁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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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臺中市政府辦理此申請案之訴願(案號11***74)的簽辦公文 |
1被告未依訴願法規定提交據以處分之相關資料,當初辦理訴願為何沒有要求被告臺中市環保局提交?當初是怎麼辦理的?怎麼裁判的?必須釐清真相,以對本案訴之聲明之裁判有所根據 2被告臺中市環保局根本沒有提供原告所申請的資訊。被告臺中市府當初辦理訴願根據什麼裁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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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 163 條規定「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四、就與本件訴訟關係有關之事項所作者。」查該文件為本訴訟案系爭標的,攸關被告臺中市府訴願辦理之違法情事,依法必須提出審議。 |
2025年4月9日聲請證據調查狀
中高行卷頁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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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系爭申請案公文所繫屬之訴願案卷宗(案號11***98)(即2022環保局稽查動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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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申請資訊為當初訴願時公文的附件資訊,則調出當初訴願卷宗辦理訴願公文可證實到底當初訴願辦理單位收到什麼附件 |
行政訴訟法第 163 條規定「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四、就與本件訴訟關係有關之事項所作者。」查本調查事項為系爭申請資訊該公文所繫屬之訴願案。且若被告主張已有提供原告申請之資訊,也須由訴願卷宗查核當處訴願辦理單位(臺中市府)收到的附件資訊是什麼。 |
20250609聲請證據調查二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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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1、(環保局部分)本案爭議事件是訴願當事人申請得知訴願辦理程序中被告環保局送交法制局答辯書時,到底附了哪些附件?這是很困難查辦的一件事嗎?而送交答辯書當時的簽辦公文,要送哪些附件,應該是經過上級同意的,簽辦公文拿出來檢視難道不是一件必要的事嗎?難道不是做為當時辦理的基本事實基礎之一嗎?本案歷經一年多審理,原告申請調查這些最基本的事實證據,尚未見調查,開庭時當然也無以根據基本事實證據做進一步攻防,也無法瞭解當時到底附了哪些附件的真相。此外,本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案,環保局引了幾個時間在本申請案之前他案的文號(且內容也沒有原告所申請的明確資訊)說之前已經回覆,實際上根本沒提供本申請案申請的明確資訊,當初是怎麼簽辦的,不是應該調公文出來看嗎?若未調查,能查清真相嗎?而且有沒有造成實際上真相被隱匿?再者,被告臺中市環保局除本案原告申請書和結果環保局拒絕盡義務給付的公函各一以外,沒有提供被告辦理本案的公文證據,所提出的其他文件,都是本案之前其他案的資料,這樣本案要根據什麼事實基礎來做審判?難道不需要調查辦理「本案」的其他證據嗎?
2、(法制局部分)因上述爭議事件延伸的本案訴願案辦理疑義的問題,有訴願決定無效之訴,其訴願卷宗辦理部分攤開檢視,才是公平公正的辦理方法吧?為什麼辦理部分都封起來不給看?!而且,訴願法第51條一二款(「一、『訴願決定』擬辦之文稿。二、『訴願決定』之準備或審議文件。」)僅限定「訴願決定」有關的辦理文件不提供,本案為什麼連訴願前面的辦理文件都不提供?法制局收受答辯書的簽辦公文不是也是重要證據嗎?到底當時簽辦時收到什麼,為何不調查?更何況,現在是「『行政』訴訟程序」,既是行政、又是訴訟程序,必須根據「行政訴訟法」的閱卷規定檢視行政機關辦理時「行政」作為是否有所違失,當然「行政」上的公文要拿出來審議,則用「訴願法」為理由,把行政機關辦理訴願過程的公文一概都不給閱,這樣合於法理嗎?再加上,就算有需要保密的部分,也必須採用遮蔽保密部分之類的方式,將其他不需保密的部分提供閱覽,才能平衡當事人的閱卷權、聽審權、法律攻防的資訊平等權,豈能一概封起來不給閱覽?再加上,訴願卷宗已經在訴訟相關卷宗中,至少這些部分是不需要另外去調查才能得到的,原告申請證據調查、申請閱卷,為什麼一年多來就是沒有給具體回應?
開庭程序問題
1、庭中筆錄有未依序記載的現象,將後面進行的內容,整合到筆錄前面的內容中。
2、被告機關陳述後,法官接著問其他問題,未讓當事人針對被告陳述做回應。經當事人力爭,才讓當事人回應。
3、阻斷當事人陳述,一再質問當事人有幾點要講。
4、被告機關連自己的資料都不熟,拖時間。
評論
1法庭筆錄既然是庭中的筆錄,不是應該依序記載嗎?如果原告說的記在前面,被告說的記在後面,被告後面反駁的或針對性的指正,被改列到前面說的一起列,整個筆錄看起來就好像原告說的都被被告反駁。特別是當被告所提出的主張並不是每一項都有證據支持時,整個筆錄的結果會變成被理解為被告說了正確。這不僅影響本審,也會影響上訴審,嚴重影響當事人的權益。這是公正的做法嗎?原告提出抗議,可是法官堅持列到前面記載。
2、被告機關所陳述的內容,當事人認為不真實或者有缺漏或者不認同,應該有權回應。而若法官接著問其他問題,剛才聽到的對方陳述的內容以及當事人想回應的觀點很快就會忘記,結果會形成被告機關的陳述變成筆錄中的結論的認知。所以,開庭程序上,必須讓當事人即時回應後(或者當事人沒有要回應的),才能繼續問下一個問題,這樣才公平。而且,如果其中有很多疑義,法官若堅持轉移話題,除了公平性問題外,還有可能產生其他方面的疑問!
3、 行政訴訟法第 125 條第3項規定「審判長應注意使當事人得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適當完全之辯論。」這條雖然是關於辯論的規定,但準備庭時是否也應該依此精神辦理?如果當事人不是亂扯一堆無意義的內容,如果當事人所講的都是當事人認為關於本案的重點,陳述也清晰有條理,法官適合阻斷當事人順暢的陳述嗎?而且如果當事人將資料整理寫好,法官可能直接叫當事人用訴狀陳報以,理由是節省時間(筆者曾經遇到過),而若像這次沒寫好訴狀,而是根據開庭狀況綜合各項法理及證據當庭做出陳述,當然不可能很明確知道總共幾點(況且,能多到多少?),法官則是強勢追問剩下幾點,很可能當事人被逼問就講不下去了,這種情況,妥當嗎? 此外,行政訴訟法第 188 條規定「行政訴訟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可見庭中言詞筆錄對判決結果之重要性,若不讓當事人清楚地將案情及法律攻防要點陳述而記載於筆錄,恐有失公正且於法也恐有不符。因此,法官若認為訴狀有寫就好而不讓當事人完整陳述,未必適當。根據筆者的經驗,訴狀很大部分都是寫辛酸的,筆者強烈建議一定要讓重要主張及證據呈現在筆錄中!而若法官以影響開庭時間為由阻斷,我們或許要問,開庭的目的是走個形式過程,還是要釐清真相解決爭議?如果當事人言詞陳述清楚有條理且均與本案有關,法官採不採用是一回事,法官可以拒絕當事人陳述或用方法阻礙當事人當庭陳述而妨礙到當事人將主張納入筆錄中嗎?
4、法官對於前後案情脈絡似乎也不是很清楚(涉及本案訴願vs環保局稽查動作案訴願、稽查動作案、稽查動作案訴願中的公文、本案訴願卷密封問題等,容易搞混)庭中法官問環保局,環保局連自己的基本卷證都不熟,答不出來,對於到底系爭公文附件有哪些,拖了時間,又只回答說有回覆哪些哪些公文做說明,最終也無法給出明確的回答到底系爭公文附了哪些附件。這種情況正常嗎?這樣能釐清真相嗎?
訴訟類型
課予義務訴訟(訴之聲明請臺中市環保局依法盡其提供政府資訊之義務)
確認訴訟(訴之聲明請求確認本案訴願決定無效)
審判法官
判決結果、判決理由及評論
結果如何,請待下回分解。敬請期待後續報導。
相關案件
事件關係圖及文章標號結構說明
本案上接老鼠案訴願2.2老鼠案訴願及辦理疑義2026072302
1.1 2020年油煙案臺中市環保局未回覆稽查結果(2024072401)/不同內申請案件以相同內容回覆(2026072402)
1.2油煙案及相關檢舉案有關的公文提出訴願之辦理問題(訴願決定後承辦員收到申請閱卷當天送走環保局全部證據,該案中當事人看不到任何對造證據)
2 2021年老鼠案
老鼠案申請稽查以及申請回覆稽查結果,環保局沒回覆(2026072301)---老鼠案訴願(案號1100**6),結果不受理
---A老鼠案行政訴訟(2026080601) –上訴—再審A—再審B(全部駁回)
---B老鼠案訴願(案號1100**6)之辦理問題對臺中市法制局提出訴願,結果不受理(2026072302),---接著提行政訴訟,沒開庭直接駁回 以及 該訴訟申請閱覽老鼠案訴願卷辦理訴願部分證據,遭駁回 以及 申請該訴願卷證遮蔽依法須保密處現場只閱覽不複印持有,申請內容不同法院卻回函說前已駁回(2026072303)-- >因申請內容不同,提出異議-- >
3 2022年向衛生局檢舉案 及環保局稽查動作案(2026061402)à環保局稽查動作案訴願(2026081701)-- >環保局稽查動作案行政訴訟 -- >環保局稽查動作案
行政訴訟上訴
|-- >向環保局申請稽查動作案環保局當初交答辯書公文的附件資訊(3.4系列文(1)(2))
|-- >向法制局申請稽查動作案相關公文的收發件附件資訊(3.3系列文(1)(2)(3)(4))
相關知識 知識方法與觀念
【公民監督聲明】本文著重於政府制度、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之評論。公務機關及各級承辦人員所經辦的公務,每位民眾都可能遇到;其是否依法行政,與大眾權益切身相關,盼望社會大眾共同監督。
我們希望什麼樣的社會,希望什麼樣的生活環境,必須我們大家一起盡一己之力去逐漸達成,絕對不是也絕對無法靠所謂的明君或包青天!
*若當事人、機關或法院認為內容有誤,歡迎提供資料通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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