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餐飲業者及為納管的網路餐飲業者們的一些說辭,說得好像受害的檢舉人不該去檢舉、去檢舉的人就是有問題、就是不睦鄰。可是,道理應該是這樣嗎?社會上適合的道理應該是如何?
以下將部分業者們卸責及攻擊的說詞整理於如下表格,提供大家參考:
(聲明:本文係針對社會上部分環境污染爭議中可能出現之觀念與現象進行通論分析,不指涉特定個案或特定對象。為了凸顯社會所見種種現象問題,採較為直接且指出嚴重性的字句,不迴避尖銳但使讀者感受明確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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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業者卸責的說詞 |
合理的道理應該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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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也是為了謀生,被稽查很可憐,要給人家活路 |
如果在可營業的地點營業,依規納入規範營業仍可營業,為何一定要躲避規範?為何不好好安裝營業過濾設施,一定要把各種成本(例如油煙和噪音和食安危險)轉嫁讓別人去承受?
此外,別人也一樣要謀生,一個可以好好休息的家,被搞成這樣的污染環境(加上不斷被報復性亂檢舉騷擾損害),別人怎麼好好工作?別人就不可憐嗎?問題根本不是可不可憐,問題根本是有沒有依規納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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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辛苦賺錢,為什麼要去找人家麻煩 |
賺錢不能把自己的快樂建立在別人的痛苦上。別人受到侵害,當然有權透過法定方法去消除這些侵害,不是嗎?部分業者覺得別人找他麻煩,這些業者為什麼不想想,別人受到他的侵害,是他在找別人麻煩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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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煙味道很淡,是鄰居太過敏感 |
如果原初住宅區的狀況是沒有這些油煙噪音的,憑什麼這類業者產生這些之後,認為別人有義務要忍受?更何況,從事經營的業者習慣這些味道,怎能以從業者的標準認定別人就應該覺得淡?再加上,這些業者在營業,不是偶爾煮一下,網路業者更不像店面業者固定兩餐前後一段時間,基本上是24小時機動性、持續間歇的煮食,就算味道再淡,長時間聞久了,空氣中經常瀰漫(就算淡淡的)這些味道,能不影響健康嗎?話說回來,若這類業者根本沒裝營業等級的有效過濾設施,沒盡到該做的義務,只責求鄰居應該忍受,這合理嗎?損害別人的人,是應該去檢討自己是否可以減少對別人的損害,還是應該去檢討受害者不夠寬容、去要求受害者應該承受? 也有一種說法認為,既然有的人的觀念是自己對他人的侵害只是小小侵害,認為別人應該容忍,指責別人的沒有容忍或容忍不夠,那麼,受害者若明知世上有這些人,還要與這些人去計較,那就是受害者自己的錯了。明知不會有結果還去和對方爭,待人處事上就變成是好爭,也是錯。而且受害者可能惹來其他災禍,更是不對的做法==這種說法顛倒了事件產生者和被影響者,變成嚴格檢視原來事件被影響者,變成既然事件產生者不可能改變,也就不用指責了,只指責被影響者的應對方法應對心態不對,若受到更大的傷害也是活該。這個說法本身就是不對的。此外,這世上,如果受到傷害的人都不站出來,只會造成一個一個都被傷害,且沒有人會聲援幫忙。如果有人開始站出來,就算當下的事仍無法解決,大家盡其努力引發大家一起站出來,這樣大家才能不用付出太多成本來共同維護各自及大家共有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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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要互相包容,檢舉的人根本不懂得包容、苛刻、有問題 |
包容是互相的,不是自己可以隨意損害別人卻要求別人一定要包容。如果自己沒有先將污染做好過濾,環境、食安及安全問題沒有納管,沒有先自我要求體諒到別人受到傷害的痛苦,只是一味要求別人應該承受損害,那和幼童只管「我要」「我要」而不管一切的耍賴有什麼不同?又怎麼有權利要求別人要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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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煙噪音污染的店,街口也有,很常見,別人能忍受,你為什麼不能忍受 |
住宅區不是商業區。民眾不是把家買在商業區,難道應該接受商業區的污染標準?而且,這些業者有納管先做好污染防制嗎?怎麼能憑空叫別人忍受? 此外本來就該大家一起好好防制污染,應該往改善的方向去做,不能把沒做到應做的當成理所當然吧?更不能反過來指責主張應然方向的人吧?大家都往好的方向要求,生活環境不是就會更好嗎? 從事污染行為的一方,較難以此理由要求受影響者單方面承受(即,馬路街口污染很常見,別人能忍受你為何不能)。而市府人員職責是改善環境,如果講這種話,若沒有包庇某些業者之嫌,什麼才叫包庇? 另外,有些受到傷害的受害者能忍受,就認為其他受害者也應該要忍受,這是很奇怪的道理!而這種思維,在社會中其實還不少見,這難道是現代公民社會所應該有的觀念?提升生活品質的現代觀念難道不應該是尊重每一個受害者,並且從製造傷害者出發去減少對他人的傷害嗎?這樣才能真正減少每個人在社會上受到的傷害,讓大家都過得更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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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營業違規污染案扭曲誤導為兩家的紛爭,藉故不辦 |
若事件起因僅是餐飲業者污染的事,從頭到尾要解決的也是該業者污染的事,並不是所謂紛爭!若某些業者採取反檢舉、亂檢舉、製造紛爭的方式,那是該業者可能想要把自身應釐清的違規疑義,以烏賊戰打成兩個瘋子吵架(或彷彿弱勢者被欺負),讓其他人袖手旁觀(或其他人聯手打檢舉者)。如果檢舉案允許這樣操作,那麼還有哪種檢舉案不是兩家紛爭案?那是不是所有檢舉案都不用辦了呢?退一萬步說,就算是兩家紛爭,所檢舉的事情有沒有違法,不是應該怎麼辦就怎麼辦嗎?特別是公務員,有什麼身份、有什麼權力可以去裁定是不是兩家紛爭?公務員不是只能依法辦理嗎?有營業就是有營業,沒登記營業就是沒登記,煮食場地必須合乎衛生標準就是該被稽查考核,被查到污染就必須確實記錄污染,並確實回覆稽查結果給檢舉人…,不是應該這樣嗎?如果公務員認為是兩家紛爭就袒護特定業者或怠於執法,降低對違規事項的查處標準或未依法處理,可能造成行政不中立或怠於履行職責嫌疑,乃至有圖利、包庇之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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