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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煙問題很常見啊,過於大驚小怪,根本無法解決何必如此=關於檢舉餐飲業者及未納管的網路餐飲業者,以及一些似是而非的說詞

     部分餐飲業者及為納管的網路餐飲業者們的一些說辭,說得好像受害的檢舉人不該去檢舉、去檢舉的人就是有問題、就是不睦鄰。可是,道理應該是這樣嗎?社會上適合的道理應該是如何?

以下將部分業者們卸責及攻擊的說詞整理於如下表格,提供大家參考:

(聲明:本文係針對社會上部分環境污染爭議中可能出現之觀念與現象進行通論分析,不指涉特定個案或特定對象。為了凸顯社會所見種種現象問題,採較為直接且指出嚴重性的字句,不迴避尖銳但使讀者感受明確的陳述)

部分業者卸責的說詞

合理的道理應該這樣

業者也是為了謀生,被稽查很可憐,要給人家活路

如果在可營業的地點營業,依規納入規範營業仍可營業,為何一定要躲避規範?為何不好好安裝營業過濾設施,一定要把各種成本(例如油煙和噪音和食安危險)轉嫁讓別人去承受? 此外,別人也一樣要謀生,一個可以好好休息的家,被搞成這樣的污染環境(加上不斷被報復性亂檢舉騷擾損害),別人怎麼好好工作?別人就不可憐嗎?問題根本不是可不可憐,問題根本是有沒有依規納管!

人家辛苦賺錢,為什麼要去找人家麻煩

賺錢不能把自己的快樂建立在別人的痛苦上。別人受到侵害,當然有權透過法定方法去消除這些侵害,不是嗎?部分業者覺得別人找他麻煩,這些業者為什麼不想想,別人受到他的侵害,是他在找別人麻煩呢?

油煙味道很淡,是鄰居太過敏感

如果原初住宅區的狀況是沒有這些油煙噪音的,憑什麼這類業者產生這些之後,認為別人有義務要忍受?更何況,從事經營的業者習慣這些味道,怎能以從業者的標準認定別人就應該覺得淡?再加上,這些業者在營業,不是偶爾煮一下,網路業者更不像店面業者固定兩餐前後一段時間,基本上是24小時機動性、持續間歇的煮食,就算味道再淡,長時間聞久了,空氣中經常瀰漫(就算淡淡的)這些味道,能不影響健康嗎?話說回來,若這類業者根本沒裝營業等級的有效過濾設施,沒盡到該做的義務,只責求鄰居應該忍受,這合理嗎?損害別人的人,是應該去檢討自己是否可以減少對別人的損害,還是應該去檢討受害者不夠寬容、去要求受害者應該承受?

也有一種說法認為,既然有的人的觀念是自己對他人的侵害只是小小侵害,認為別人應該容忍,指責別人的沒有容忍或容忍不夠,那麼,受害者若明知世上有這些人,還要與這些人去計較,那就是受害者自己的錯了。明知不會有結果還去和對方爭,待人處事上就變成是好爭,也是錯。而且受害者可能惹來其他災禍,更是不對的做法==這種說法顛倒了事件產生者和被影響者,變成嚴格檢視原來事件被影響者,變成既然事件產生者不可能改變,也就不用指責了,只指責被影響者的應對方法應對心態不對,若受到更大的傷害也是活該。這個說法本身就是不對的。此外,這世上,如果受到傷害的人都不站出來,只會造成一個一個都被傷害,且沒有人會聲援幫忙。如果有人開始站出來,就算當下的事仍無法解決,大家盡其努力引發大家一起站出來,這樣大家才能不用付出太多成本來共同維護各自及大家共有的利益。

鄰居要互相包容,檢舉的人根本不懂得包容、苛刻、有問題

包容是互相的,不是自己可以隨意損害別人卻要求別人一定要包容。如果自己沒有先將污染做好過濾,環境、食安及安全問題沒有納管,沒有先自我要求體諒到別人受到傷害的痛苦,只是一味要求別人應該承受損害,那和幼童只管「我要」「我要」而不管一切的耍賴有什麼不同?又怎麼有權利要求別人要包容?

油煙噪音污染的店,街口也有,很常見,別人能忍受,你為什麼不能忍受

住宅區不是商業區。民眾不是把家買在商業區,難道應該接受商業區的污染標準?而且,這些業者有納管先做好污染防制嗎?怎麼能憑空叫別人忍受?

此外本來就該大家一起好好防制污染,應該往改善的方向去做,不能把沒做到應做的當成理所當然吧?更不能反過來指責主張應然方向的人吧?大家都往好的方向要求,生活環境不是就會更好嗎?

從事污染行為的一方,較難以此理由要求受影響者單方面承受(即,馬路街口污染很常見,別人能忍受你為何不能)。而市府人員職責是改善環境,如果講這種話,若沒有包庇某些業者之嫌,什麼才叫包庇?

另外,有些受到傷害的受害者能忍受,就認為其他受害者也應該要忍受,這是很奇怪的道理!而這種思維,在社會中其實還不少見,這難道是現代公民社會所應該有的觀念?提升生活品質的現代觀念難道不應該是尊重每一個受害者,並且從製造傷害者出發去減少對他人的傷害嗎?這樣才能真正減少每個人在社會上受到的傷害,讓大家都過得更好吧?!

地下營業違規污染案扭曲誤導為兩家的紛爭,藉故不辦

若事件起因僅是餐飲業者污染的事,從頭到尾要解決的也是該業者污染的事,並不是所謂紛爭!若某些業者採取反檢舉、亂檢舉、製造紛爭的方式,那是該業者可能想要把自身應釐清的違規疑義,以烏賊戰打成兩個瘋子吵架(或彷彿弱勢者被欺負),讓其他人袖手旁觀(或其他人聯手打檢舉者)。如果檢舉案允許這樣操作,那麼還有哪種檢舉案不是兩家紛爭案?那是不是所有檢舉案都不用辦了呢?退一萬步說,就算是兩家紛爭,所檢舉的事情有沒有違法,不是應該怎麼辦就怎麼辦嗎?特別是公務員,有什麼身份、有什麼權力可以去裁定是不是兩家紛爭?公務員不是只能依法辦理嗎?有營業就是有營業,沒登記營業就是沒登記,煮食場地必須合乎衛生標準就是該被稽查考核,被查到污染就必須確實記錄污染,並確實回覆稽查結果給檢舉人…,不是應該這樣嗎?如果公務員認為是兩家紛爭就袒護特定業者或怠於執法,降低對違規事項的查處標準或未依法處理,可能造成行政不中立或怠於履行職責嫌疑,乃至有圖利、包庇之可能。

 



【公民監督聲明】本文著重於政府制度、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之評論。公務機關及各級承辦人員所經辦的公務,每位民眾都可能遇到;其是否依法行政,與大眾權益切身相關,盼望社會大眾共同監督。

我們希望什麼樣的社會,希望什麼樣的生活環境,必須我們大家一起盡一己之力去逐漸達成,絕對不是也絕對無法靠所謂的明君或包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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佈告欄: 推動公民社會正向發展的另一個方向 歷年事件概要 法治政府與安全飲食系列   事件關係圖   事件日期、名稱及編碼 關聯事件 0 業者相關 — (待) 業者網路上的營業資訊 擋住防火巷逃生通路的鐵皮 排煙桶緊鄰當事人家且有排煙孔朝當事人家 煙燻異味事件 從共用牆電箱傳來的噪音 當事人機車雙載接送小孩被追拍被罰款 業者廚房屬拆後牆打通之違建案(此造成油煙可經廚具邊窗口直進防火巷順風向進當事人家,同時還有建物安全疑慮) ( 備註 以上主要是之前的蒐證。由於檢舉都無法解決,若對申請稽查結果不予處理,拿不到稽查結果,或者如事件 3 這樣,業者後來關閉營業網頁,相當於不了了之,再怎麼蒐證都沒有意義。因此只能先處理臺中市府環保局等局處依法辦理的問題。蒐證必須配合依法辦理才有意義 ) 1 ( 2020.8) 向臺中市環保局申請業者油煙限期改善案稽查結果環保局「不予處理」沒提供該申請之說明文書 — (待) 1.1 油煙案臺中市環保局兩次回覆內容非申請內容第三次直接沒回覆 ( 2026072401 ) ,以及不同內容申請案件收到內容幾乎相同之回覆 ( 2026072402 )-- ---> 對油煙案提出給付訴訟 --> 1.2 油煙案及相關檢舉案有關的公文提出訴願之辦理問題(訴願決定後承辦員收到申請閱卷當天送走環保局全部證據,該案中當事人看不到任何對造證據) 結果不予受理 ---- 行政訴訟 --- 上訴—再審 A —再審 B (全部駁回)   2 ( 2021.2) 向臺中市環保局申請業者後巷垃圾堆老鼠案稽查結果 , 環保局「不予處理」 , 沒回覆通知說明 — (待) 2.1 老鼠案只申請一次稽查結果,環保局直接沒有回覆 ( 2026072301 ) 2.2 「老鼠案訴願」結果不受理及其辦理疑義(沒署名沒關防文件作為證據使用、訴願決定後救濟期一次也不給閱卷) ( 2026072302 ) --- 老鼠案訴訟,民眾沒有收到回覆且環保局證據於平台也自己勾選不回覆但法院卻判環保局有回覆同時又判...

3.2(1)臺中市環保局「稽查動作」案(2026061402)

        由於向「環保局」檢舉業者,無法解決問題,檢舉人重新蒐證逾一年多改向「衛生局」檢舉業者。檢舉後一個多月,『環保局』發動衛生局及警員聯合做「稽查動作」,不明原因至檢舉人住所按門鈴拍照(此舉令檢舉人感到不安與恐懼),並於隔壁業者門前駐留。之後業者隨即撤除營業網頁,衛生局隔一些天之後去所謂稽查,然後便稱已查無網頁、業者已無營業。如此,檢舉人一年多來花費無數時間精神的蒐證(包含料理包實物、寄送的箱子、網頁營業頁面及商品截圖、門口貨物進出監視器照片影片 … )都白費了。上述事件之時序與關聯性,加上聯合稽查時環保局應能看到檢舉人向衛生局檢舉的資料,令人對稽查行動之目的與程序公正性產生合理疑問。   •整件事看起來,是不是很奇怪?大家自己判斷。 •檢舉人花費一年多時間蒐集很多物證資料,最後換來什麼? •檢舉人是向「衛生局」檢舉業者,此次「稽查動作」卻是由「環保局」發動,不知何故?檢舉人去文問衛生局,衛生局公文要說去問環保局。檢舉人去公文問環保局,環保局卻在內部簽不予處理(檢舉人因此提起訴願請環保局回覆說明文書。訴願事件的說明參閱 臺中市法制局辦理「稽查動作」案訴願)。從始至終檢舉人都「不知何故」住家被大隊人馬稽查、拍照、按門鈴。當事人感到非常恐怖。如果連依法檢舉都要面臨這種恐懼,這種政府與這種社會是我們想要的嗎?                  圖片說明  我是向衛生局檢舉業者的檢舉人,不知為什麼環保局去找衛生局及警察,大隊人馬到我家門前拍照按門鈴。我向環保局申請稽查說明,環保局直接對此「不予處理」,我至今仍無法理解,相關機關為何會到我住處拍照按門鈴?我也因此懷疑檢舉人資訊是否受到妥善保護?大家怎麼認為?如果你檢舉業者,結果不知何故被大隊人馬來對你家拍照按門鈴,你有什麼感覺?巧合的是,鄰居業者的營業網頁之後就查不到了,衛生局不久後表示業者已無營業,我一年多的蒐證等同作廢。相關時間點是否存在任何關聯,我至今仍無法理解。如果是你,有什麼想法? ...

4.1(3) 去政風處檢舉局處事-申請政風處辦理公文之資訊之行政訴訟閱卷

 申請政風處提供辦理本檢舉案之調查卷宗公文列目一事,訴願決定駁回。於是進入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時,被告臺中市府(法制局)的訴願卷及被告政風處提出的證據卷宗,大量密封,   (上圖:除了一般來往訴狀以外,以上為訴願卷及證據卷宗。證據卷宗大量密封,提供閱覽的比率佔多少?當事人又要如何公平的、充分的確認事實、提出攻防?這樣的司法能公平公正公開的審判嗎?) 申請閱覽以下卷證 (1) 訴願卷頁碼:21-32、46-47、49-51、67-68、72、76、86、90-129 、134 、141 、151、155、159 、167、174、212-270 (2) 114年3月24日中市政三字第114000***1號另檢附乙證2 、4 、5 、6 、7 、8 、9 、10之簽核歷程影本。 (3) 另有一卷頁數不少的政風處提交卷宗,我沒看到提交公文,該卷提送日期、目的、宗旨等等不詳。其中有許多看不到,我只能看到我寄的和寄給我的(或寄給我的文稿)。其他都看不到,也完全看不到辦理過程(為何拒絕依法提供資訊)。其中頁1-6,11-15,19-23,30-34,35-38,45-54,55-56,57?對折一面看不到,69-78,79,80-81,82,83?對折一面看不到,86-89,137-145,149-160,162-163,168 申請閱卷方式,二者擇一,請法院裁定,並敘明理由與法律依據 (1) 請鈞院遮蔽依法需保密的部分,其他部分提供本人影印(或由鈞院影印給本人,本人繳交費用)(電子檔也可)。 (2) 請鈞院遮蔽依法需保密的部分,其他部分提供本人現場閱覽,不影印。 申請閱覽系爭卷證之法規依據及理由 以下為當事人之主張: (1)「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聲請閱覽上述卷內文書,若其內容涉及第三人的營業秘密,行政法院應妥適衡量具體個案中原告起訴尋求保護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性質、如未准其接觸閱覽,對其訴訟權益的妨害程度、兩造訴訟主要爭點及攻擊防禦方法、如提供閱覽是否將致第三人權益受影響?何種權益受影響?影響程度為何?等因素,據以決定是否應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如行政法院就上開因素充分衡平考量後,認有限制閱覽的必要,則就閱卷權受限制的當事人,尤其是人民之一造,基於當事人受憲法聽審權保障的原則,應採取妥適有效的措施,以平衡其因閱卷權受限制所生的不利益,包括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