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本文係針對社會現象與制度進行通論分析,不指涉特定個案或特定對象。為了凸顯社會所見種種現象問題,採較為直接且指出嚴重性的字句,不迴避尖銳但使讀者感受明確的陳述) 民眾對於業管的政府機關,絕大多數都是以寬容的態度對待。人多半有時候會有疏失,只要沒造成太大的損害,又能及時改正,大多數情況能把事情解決也就算了。所以,當我們討論到檢舉業管機關時,指的當然是造成損害又不願意改正,甚至一犯再犯的情況。 這種情況,在現代的公民社會中,不能用古代那種「不息事寧人就是喜好爭鬥」的觀念去看,也不適合用「民不與官鬥」的畏縮角度去看。現代的官員是人民的公僕,如果不能依法行政,損害的不是只有你我。而依法行政是在日常的每一件事務中習慣而成、有意識去遵守。如果機關沒有依法行政又拒絕改正,甚至態度惡劣顢頇,當然需要每一個民眾一同監督使其改善,這樣服務公共事務的公家機關處理公務的運作才會越來越好,依法行政,大家在共同的規範下辦理事情,才不用被別人任意拿捏侵害,不用看人臉色,不用靠人情關係或金錢賄賂,這樣大家的生活環境才會變好。 舉例來說,局處機關「若」一再違法,違法多了就變成合法嗎?若民眾都默默忍受,結果就會變成等同合法,會一再複製。而局處機關違法若多了,受害的民眾若不自認倒楣反而堅持追究,就變成一再浪費行政資源的刁民了嗎?實際上,在 浪費行政資源的是誰? 如果機關依法辦理,需要再花資源去處理辯解的事嗎?而若真的沒有違法,難道沒有必要釐清是非及往後應該如何執行嗎?怎能說民眾的檢舉就是浪費行政資源?又若民眾受害一兩次也就算了,但若機關一再違法,民眾一再受害,這樣民眾能不追究嗎?能不釐清事實與責任嗎?也只有追究到底、糾正違法,才能解決繼續受害的狀況,不是嗎? 另外,有人認為,凡事要向前看,若政府機關的事已經過好幾年了,就不應該糾纏於政府機關,既然源頭是業者,那就應該重新蒐證業者去檢舉業者或者對業者提出民事訴訟來解決。然而,民眾所有關於認為政府機關違法的事件,剛開始難道不是對該事件標的去蒐證去檢舉嗎(例如環污事,針對造成環污的業者蒐證、檢舉)?當這種說法被提出時,基本上都是已經長時間檢舉不受理或不回應或不了了之之類,使事件長時間無論怎麼蒐證檢舉都獲得解決。這樣的情況下,長時間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