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業者開始營業煮食的前後,當事人受到嚴重的油煙影響,與業者溝通,業者否認油煙是他們造成的。當事人持續觀察油煙來源,確認油煙影響來自該業者,向業者溝通,請他們改善。也由於是當事人提出請他們改善,所以當事人也表示願意出一些費用,同時也提出延長排煙管調整的構想,畫圖給業者參考。但業者不願,依然自行其是。甚至表示趕快去告(其語氣令人覺得是日常所謂的「嗆」的語氣)。….歷經這六年的檢舉、訴願、訴訟,耗費許多時間金錢,才有點明瞭這句話的意涵……。
在經過一年多與業者溝通無效之後,當事人向台中市環保局提出檢舉,並提出業者網路營業證據(參見前面介紹業者營業證據那一集 待)。2020年8月29日經向環保局檢舉,業者被當場稽查到污染,並限期改善(當事人於稽查後在馬路上詢問稽查員,稽查員稱已經令業者限期改善,要當事人先耐心等待)。但環保局超過一個月改善期限(9.29)卻仍沒去複檢。而業者於網路公告10月18日起停止營業,環保局稱於該日期的隔天(19日)去做「稽查」,並稱業者當時已停止營業,因此原先限期改善事項後續未再執行。從當事人角度而言,結果等同於業者跳過該次改善要求。業者並在網頁上稱「公務員要我寫不再營業」。於是,當事人只好於陳情平台申請環保局回覆8月29日當天的稽查結果說明(根據行政程序法、台中市陳情要點、環保署環境保護機關處理公害污染陳情案件作業程序,皆規定必須針對案情回覆文書,參閱 陳情法規:公民保障權益及政府陽光透明的基本法規 ),以取得證據,維護權益,確保後續不再受到油煙污染。
附註說明 為什麼需要當日的稽查結果文書呢?
因為業者雖宣稱停業免去限期改善,但如果業者又繼續營業繼續污染呢?在民宅的餐飲業者有的有登記有的沒登記,有的有時候登記一段時間又撤銷,有的時候也會換店名,且煮食不定時,其實很難抓到(每次檢舉後,環保局過很久才來,有時都要快1個小時才來)。若好不容易剛好抓到污染,當然必須存證。且業者被限期改善雖是一件事實,但當事者手中若無握有確實的證據,很難確保業管機關確實稽查管理,也很難確保主管機關或者承辦人員不會因為某些因素改變說詞(例如被說市民宅,油煙不明顯等)。且若沒握有業管機關開出的證據,也很難循民事訴訟途徑讓法院要求業者限制煮食時間和加裝營業過濾設施。再加上,臺中市環保局超過限期改善期限一段時間才去複查,以及業者當時明明有網頁,也有被衛生局查到,環保局還一直以民宅視之,沒有人能知道民事法庭上環保局若作證會如何作證(事後得知這種顧慮不是沒有的,例如環保局公文仍認業者屬家庭油煙。如圖:
(另參閱 參閱 排煙桶緊鄰當事人家且有排煙孔朝當事人家
這樣真能算減少對當事人家的污染嗎?
環保局的這種說法,意味著當時限期改善是錯的嗎?
意味著檢舉人檢舉無理,所以簽辦「不予處理」嗎?
可是
臺中市環保局有做任何客觀檢測證實數值符合嗎?
有提出證明來證實業者平時有開啟設施經過吸附後排放嗎?
至於是否確實經活性炭吸附才排出則不詳(大家認為如何?)。業者有營業網頁,也有被衛生局稽查的資料(另參閱 業者有沒有在營業一文[待]),環保局竟稱「本案屬家庭油煙」,加上8月29日業者確實已被環保局稽查員限期改善,則環保局的其他說詞已難令當事人相信。且當事人家確實聞到嚴重油煙污染。
回到前面談的
當事人申請回覆稽查結果,結果是
環保局第一次回覆說,業者已經停業
因為環保局並未針對所申請的提供說明文書,所以當事人第二次於陳情平台告知申請事項
環保局第二次回覆說,之前已經以某某文號及某某文號回覆了。而實際上該文號也不是當事人所申請的稽查結果:
其中,兩個文號的文分別是
*757號公文內容稱10月19日去複查,現場業者已公告停止營業。== >此顯非當事人申請的8月29日稽查結果說明。
*74號稱8月14日去稽查有宣導防範油煙 == >此亦顯非當事人申請的8月29日稽查結果說明。
(附帶一提,當事人收到的這兩份公文都是設定保密10年。本件公文內容僅為敘述一般稽查經過,設定密等10年之法律依據為何?不明白這事為何秘密到如此這般。不知是否有法令規範承辦人員設定保密期限的權限?若有,不知是否超出應設定的年限?)(又,密件約束的是機關人員,防範洩密,原則上並無限制收件者使用或評論。惟文件內容若涉及有法規規範之保密項目,仍須遵循各法規規定保密。本件內容除業者住址外,並無法規規範之其他保密內容。不過,還是暫不貼出截圖)
(附帶說明:業者是在民宅內烹煮食品外送或透過網路販賣,並非開放營業場所供顧客進出,不太可能「現場」公告停業,則環保局*757號公文中稱「現場」業者已「公告」停營業,為何如此?文書登錄是否與真實?值得大家想想)
由於環保局第二次的回覆也顯然沒有提供所申請的針對案情的說明,當事人第三次於平台告知申請事項。這次沒有收到環保局的回覆。
臺中市環保局此作為,比對「行政程序法」及「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之規定(參閱 陳情法規:公民保障權益及政府陽光透明的基本法規),環保局的做法合法嗎?請大家自行判斷!
之後,由於老鼠案等其他案,得知臺中市環保局2020年12月初於內部公文簽辦「不予處理」。
業者於12月底增開兩個(當事人所知有2個)新的營業網頁。(參閱 業者營業?)這個時序,再加上2021年2月的老鼠案,環保局也是沒回覆稽查結果,令人產生許多疑惑。大家也可思考看看。
後續
。由於此案及相關檢舉案,於2021年三四月有一份相關公文,對於該公文提出訴願,結果是不受理(理由是「說明」非「處分」)(關於機關未給付說明文書,實務上直接提給付訴訟。但筆者認為這與有針對案情給付說明文書之說明內容非處分,並非同一回事。參閱 不符合「不予處理」要件而未針對案情給付文書,應也可於訴願程序救濟 )。
。此2020油煙限期改善申請回覆稽查結果案,後來有提出訴訟 11*年訴字第*0*號。
結果如何,請待下回分解。敬請期待後續報導
補充一個後來查到的證據
(上圖,當事人這六年來持續蒐集相關資料,後來發現環保署資料庫登錄有109年8月29日的案件,並確認當天業者曾被限期改善。既然已有「限期改善」的官方登錄資料,則法院或環保局公文中關於環保局109年對當事人「不予處理」的案子談到關於「未具污染事實」的說法,至少與這項官方資料存在明顯矛盾)
相關案件
1.1 2020年油煙案臺中市環保局未回覆稽查結果(2024072401)/不同內申請案件以相同內容回覆(2026072402)
1.2油煙案及相關檢舉案有關的公文提出訴願之辦理問題(訴願決定後承辦員收到申請閱卷當天送走環保局全部證據,該案中當事人看不到任何對造證據)
2 2021年老鼠案
老鼠案申請稽查以及申請回覆稽查結果,環保局沒回覆(2026072301)---老鼠案訴願(案號1100**6),結果不受理
---A老鼠案行政訴訟(2026080601) –上訴—再審A—再審B(全部駁回)
---B老鼠案訴願(案號1100**6)之辦理問題對臺中市法制局提出訴願,結果不受理(2026072302),---接著提行政訴訟,沒開庭直接駁回 以及 該訴訟申請閱覽老鼠案訴願卷辦理訴願部分證據,遭駁回 以及 申請該訴願卷證遮蔽依法須保密處現場只閱覽不複印持有,申請內容不同法院卻回函說前已駁回(2026072303)-- >因申請內容不同,提出異議-- >
3 2022年向衛生局檢舉案 及環保局稽查動作案(2026061402)à環保局稽查動作案訴願(2026081701)-- >環保局稽查動作案行政訴訟 -- >環保局稽查動作案 行政訴訟上訴
|-- >向環保局申請稽查動作案環保局當初交答辯書公文的附件資訊(3.4系列文(1)(2))
|-- >向法制局申請稽查動作案相關公文的收發件附件資訊(3.3系列文(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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