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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2020油煙限期改善案臺中市環保局未回覆稽查結果(2026072401)

     最初,業者開始營業煮食的前後,當事人受到嚴重的油煙影響,與業者溝通,業者否認油煙是他們造成的。當事人持續觀察油煙來源,確認油煙影響來自該業者,向業者溝通,請他們改善。也由於是當事人提出請他們改善,所以當事人也表示願意出一些費用,同時也提出延長排煙管調整的構想,畫圖給業者參考。但業者不願,依然自行其是。甚至表示趕快去告(其語氣令人覺得是日常所謂的「嗆」的語氣)。….歷經這六年的檢舉、訴願、訴訟,耗費許多時間金錢,才有點明瞭這句話的意涵……。

    在經過一年多與業者溝通無效之後,當事人向台中市環保局提出檢舉,並提出業者網路營業證據(參見前面介紹業者營業證據那一集 待)。2020年8月29日經向環保局檢舉,業者被當場稽查到污染,並限期改善(當事人於稽查後在馬路上詢問稽查員,稽查員稱已經令業者限期改善,要當事人先耐心等待)。但環保局超過一個月改善期限(9.29)卻仍沒去複檢。而業者於網路公告10月18日起停止營業,環保局稱於該日期的隔天(19日)去做「稽查」,並稱業者當時已停止營業,因此原先限期改善事項後續未再執行。從當事人角度而言,結果等同於業者跳過該次改善要求。業者並在網頁上稱「公務員要我寫不再營業」。於是,當事人只好於陳情平台申請環保局回覆8月29日當天的稽查結果說明(根據行政程序法、台中市陳情要點、環保署環境保護機關處理公害污染陳情案件作業程序,皆規定必須針對案情回覆文書,參閱 陳情法規:公民保障權益及政府陽光透明的基本法規 ),以取得證據,維護權益,確保後續不再受到油煙污染。

附註說明  為什麼需要當日的稽查結果文書呢?

    因為業者雖宣稱停業免去限期改善,但如果業者又繼續營業繼續污染呢?在民宅的餐飲業者有的有登記有的沒登記,有的有時候登記一段時間又撤銷,有的時候也會換店名,且煮食不定時,其實很難抓到(每次檢舉後,環保局過很久才來,有時都要快1個小時才來)。若好不容易剛好抓到污染,當然必須存證。且業者被限期改善雖是一件事實,但當事者手中若無握有確實的證據,很難確保業管機關確實稽查管理,也很難確保主管機關或者承辦人員不會因為某些因素改變說詞(例如被說市民宅,油煙不明顯等)。且若沒握有業管機關開出的證據,也很難循民事訴訟途徑讓法院要求業者限制煮食時間和加裝營業過濾設施。再加上,臺中市環保局超過限期改善期限一段時間才去複查,以及業者當時明明有網頁,也有被衛生局查到,環保局還一直以民宅視之,沒有人能知道民事法庭上環保局若作證會如何作證(事後得知這種顧慮不是沒有的,例如環保局公文仍認業者屬家庭油煙。如圖:


                                                                (另參閱  參閱  排煙桶緊鄰當事人家且有排煙孔朝當事人家

                                                                                                這樣真能算減少對當事人家的污染嗎?

                                                                           環保局的這種說法,意味著當時限期改善是錯的嗎?

                                                                           意味著檢舉人檢舉無理,所以簽辦「不予處理」嗎?

                                                                            可是

                                                                            臺中市環保局有做任何客觀檢測證實數值符合嗎?

                                                              有提出證明來證實業者平時有開啟設施經過吸附後排放嗎?

                                                  

至於是否確實經活性炭吸附才排出則不詳(大家認為如何?)。業者有營業網頁,也有被衛生局稽查的資料(另參閱 業者有沒有在營業一文[待]),環保局竟稱「本案屬家庭油煙」,加上8月29日業者確實已被環保局稽查員限期改善,則環保局的其他說詞已難令當事人相信。且當事人家確實聞到嚴重油煙污染。


回到前面談的

當事人申請回覆稽查結果,結果是

環保局第一次回覆說,業者已經停業

 


因為環保局並未針對所申請的提供說明文書,所以當事人第二次於陳情平台告知申請事項

環保局第二次回覆說,之前已經以某某文號及某某文號回覆了。而實際上該文號也不是當事人所申請的稽查結果:

 


其中,兩個文號的文分別是

*757號公文內容稱10月19日去複查,現場業者已公告停止營業。== >此顯非當事人申請的8月29日稽查結果說明。

*74號稱8月14日去稽查有宣導防範油煙  == >此亦顯非當事人申請的8月29日稽查結果說明。


(附帶一提,當事人收到的這兩份公文都是設定保密10年。本件公文內容僅為敘述一般稽查經過,設定密等10年之法律依據為何?不明白這事為何秘密到如此這般。不知是否有法令規範承辦人員設定保密期限的權限?若有,不知是否超出應設定的年限?)(又,密件約束的是機關人員,防範洩密,原則上並無限制收件者使用或評論。惟文件內容若涉及有法規規範之保密項目,仍須遵循各法規規定保密。本件內容除業者住址外,並無法規規範之其他保密內容。不過,還是暫不貼出截圖)

(附帶說明:業者是在民宅內烹煮食品外送或透過網路販賣,並非開放營業場所供顧客進出,不太可能「現場」公告停業,則環保局*757號公文中稱「現場」業者已「公告」停營業,為何如此?文書登錄是否與真實?值得大家想想)


由於環保局第二次的回覆也顯然沒有提供所申請的針對案情的說明,當事人第三次於平台告知申請事項。這次沒有收到環保局的回覆。


臺中市環保局此作為,比對「行政程序法」及「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之規定(參閱 陳情法規:公民保障權益及政府陽光透明的基本法規),環保局的做法合法嗎?請大家自行判斷!


之後,由於老鼠案等其他案,得知臺中市環保局2020年12月初於內部公文簽辦「不予處理」。


業者於12月底增開兩個(當事人所知有2個)新的營業網頁。(參閱  業者營業?)這個時序,再加上2021年2月的老鼠案,環保局也是沒回覆稽查結果,令人產生許多疑惑。大家也可思考看看。 


後續

。由於此案及相關檢舉案,於2021年三四月有一份相關公文,對於該公文提出訴願,結果是不受理(理由是「說明」非「處分」)(關於機關未給付說明文書,實務上直接提給付訴訟。但筆者認為這與有針對案情給付說明文書之說明內容非處分,並非同一回事。參閱 不符合「不予處理」要件而未針對案情給付文書,應也可於訴願程序救濟  )。

。此2020油煙限期改善申請回覆稽查結果案,後來有提出訴訟 11*年訴字第*0*號。

結果如何,請待下回分解。敬請期待後續報導


補充一個後來查到的證據

 


(上圖,當事人這六年來持續蒐集相關資料,後來發現環保署資料庫登錄有109年8月29日的案件,並確認當天業者曾被限期改善。既然已有「限期改善」的官方登錄資料,則法院或環保局公文中關於環保局109年對當事人「不予處理」的案子談到關於「未具污染事實」的說法,至少與這項官方資料存在明顯矛盾)



相關案件 

1.1 2020年油煙案臺中市環保局未回覆稽查結果(2024072401)/不同內申請案件以相同內容回覆(2026072402)

1.2油煙案及相關檢舉案有關的公文提出訴願之辦理問題(訴願決定後承辦員收到申請閱卷當天送走環保局全部證據,該案中當事人看不到任何對造證據)

2 2021年老鼠案

老鼠案申請稽查以及申請回覆稽查結果,環保局沒回覆(2026072301)---老鼠案訴願(案號1100**6),結果不受理

           ---A老鼠案行政訴訟(2026080601) –上訴—再審A—再審B(全部駁回)

          ---B老鼠案訴願(案號1100**6)之辦理問題對臺中市法制局提出訴願,結果不受理(2026072302),---接著提行政訴訟,沒開庭直接駁回 以及 該訴訟申請閱覽老鼠案訴願卷辦理訴願部分證據,遭駁回  以及 申請該訴願卷證遮蔽依法須保密處現場只閱覽不複印持有,申請內容不同法院卻回函說前已駁回(2026072303)-- >因申請內容不同,提出異議-- >

3 2022年向衛生局檢舉案  及環保局稽查動作案(2026061402)à環保局稽查動作案訴願(2026081701)-- >環保局稽查動作案行政訴訟 -- >環保局稽查動作案 行政訴訟上訴

             |-- >向環保局申請稽查動作案環保局當初交答辯書公文的附件資訊(3.4系列文(1)(2))

             |-- >向法制局申請稽查動作案相關公文的收發件附件資訊(3.3系列文(1)(2)(3)(4))

 


相關知識 機關人員依法對所辦業務回覆說明的重要性 

(附帶說明:本站「相關知識」或「延伸閱讀」區塊,係就法規制度及社會現象進行一般性討論,供讀者了解相關法理背景,並非對任何特定個案之事實認定或法律結論。個案是否涉及違法、違規或其他法律責任,法律上只能由有權機關或法院依個案認定。讀者引用、轉述或評論相關個案時,仍應以客觀事實及相關證據為基礎,避免逕自對他人作成違法或犯罪之認定,以免衍生法律爭議。)


【公民監督聲明】本文著重於政府制度、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之評論。公務機關及各級承辦人員所經辦的公務,每位民眾都可能遇到;其是否依法行政,與大眾權益切身相關,盼望社會大眾共同監督。

我們希望什麼樣的社會,希望什麼樣的生活環境,必須我們大家一起盡一己之力去逐漸達成,絕對不是也絕對無法靠所謂的明君或包青天!


*若當事人、機關或法院認為內容有誤,歡迎提供資料通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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佈告欄: 推動公民社會正向發展的另一個方向 歷年事件概要 法治政府與安全飲食系列   事件關係圖   事件日期、名稱及編碼 關聯事件 0 業者相關 — (待) 業者網路上的營業資訊 擋住防火巷逃生通路的鐵皮 排煙桶緊鄰當事人家且有排煙孔朝當事人家 煙燻異味事件 從共用牆電箱傳來的噪音 當事人機車雙載接送小孩被追拍被罰款 業者廚房屬拆後牆打通之違建案(此造成油煙可經廚具邊窗口直進防火巷順風向進當事人家,同時還有建物安全疑慮) ( 備註 以上主要是之前的蒐證。由於檢舉都無法解決,若對申請稽查結果不予處理,拿不到稽查結果,或者如事件 3 這樣,業者後來關閉營業網頁,相當於不了了之,再怎麼蒐證都沒有意義。因此只能先處理臺中市府環保局等局處依法辦理的問題。蒐證必須配合依法辦理才有意義 ) 1 ( 2020.8) 向臺中市環保局申請業者油煙限期改善案稽查結果環保局「不予處理」沒提供該申請之說明文書 — (待) 1.1 油煙案臺中市環保局兩次回覆內容非申請內容第三次直接沒回覆 ( 2026072401 ) ,以及不同內容申請案件收到內容幾乎相同之回覆 ( 2026072402 )-- ---> 對油煙案提出給付訴訟 --> 1.2 油煙案及相關檢舉案有關的公文提出訴願之辦理問題(訴願決定後承辦員收到申請閱卷當天送走環保局全部證據,該案中當事人看不到任何對造證據) 結果不予受理 ---- 行政訴訟 --- 上訴—再審 A —再審 B (全部駁回)   2 ( 2021.2) 向臺中市環保局申請業者後巷垃圾堆老鼠案稽查結果 , 環保局「不予處理」 , 沒回覆通知說明 — (待) 2.1 老鼠案只申請一次稽查結果,環保局直接沒有回覆 ( 2026072301 ) 2.2 「老鼠案訴願」結果不受理及其辦理疑義(沒署名沒關防文件作為證據使用、訴願決定後救濟期一次也不給閱卷) ( 2026072302 ) --- 老鼠案訴訟,民眾沒有收到回覆且環保局證據於平台也自己勾選不回覆但法院卻判環保局有回覆同時又判...

3.2(1)臺中市環保局「稽查動作」案(2026061402)

        由於向「環保局」檢舉業者,無法解決問題,檢舉人重新蒐證逾一年多改向「衛生局」檢舉業者。檢舉後一個多月,『環保局』發動衛生局及警員聯合做「稽查動作」,不明原因至檢舉人住所按門鈴拍照(此舉令檢舉人感到不安與恐懼),並於隔壁業者門前駐留。之後業者隨即撤除營業網頁,衛生局隔一些天之後去所謂稽查,然後便稱已查無網頁、業者已無營業。如此,檢舉人一年多來花費無數時間精神的蒐證(包含料理包實物、寄送的箱子、網頁營業頁面及商品截圖、門口貨物進出監視器照片影片 … )都白費了。上述事件之時序與關聯性,加上聯合稽查時環保局應能看到檢舉人向衛生局檢舉的資料,令人對稽查行動之目的與程序公正性產生合理疑問。   •整件事看起來,是不是很奇怪?大家自己判斷。 •檢舉人花費一年多時間蒐集很多物證資料,最後換來什麼? •檢舉人是向「衛生局」檢舉業者,此次「稽查動作」卻是由「環保局」發動,不知何故?檢舉人去文問衛生局,衛生局公文要說去問環保局。檢舉人去公文問環保局,環保局卻在內部簽不予處理(檢舉人因此提起訴願請環保局回覆說明文書。訴願事件的說明參閱 臺中市法制局辦理「稽查動作」案訴願)。從始至終檢舉人都「不知何故」住家被大隊人馬稽查、拍照、按門鈴。當事人感到非常恐怖。如果連依法檢舉都要面臨這種恐懼,這種政府與這種社會是我們想要的嗎?                  圖片說明  我是向衛生局檢舉業者的檢舉人,不知為什麼環保局去找衛生局及警察,大隊人馬到我家門前拍照按門鈴。我向環保局申請稽查說明,環保局直接對此「不予處理」,我至今仍無法理解,相關機關為何會到我住處拍照按門鈴?我也因此懷疑檢舉人資訊是否受到妥善保護?大家怎麼認為?如果你檢舉業者,結果不知何故被大隊人馬來對你家拍照按門鈴,你有什麼感覺?巧合的是,鄰居業者的營業網頁之後就查不到了,衛生局不久後表示業者已無營業,我一年多的蒐證等同作廢。相關時間點是否存在任何關聯,我至今仍無法理解。如果是你,有什麼想法? ...

4.1(3) 去政風處檢舉局處事-申請政風處辦理公文之資訊之行政訴訟閱卷

 申請政風處提供辦理本檢舉案之調查卷宗公文列目一事,訴願決定駁回。於是進入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時,被告臺中市府(法制局)的訴願卷及被告政風處提出的證據卷宗,大量密封,   (上圖:除了一般來往訴狀以外,以上為訴願卷及證據卷宗。證據卷宗大量密封,提供閱覽的比率佔多少?當事人又要如何公平的、充分的確認事實、提出攻防?這樣的司法能公平公正公開的審判嗎?) 申請閱覽以下卷證 (1) 訴願卷頁碼:21-32、46-47、49-51、67-68、72、76、86、90-129 、134 、141 、151、155、159 、167、174、212-270 (2) 114年3月24日中市政三字第114000***1號另檢附乙證2 、4 、5 、6 、7 、8 、9 、10之簽核歷程影本。 (3) 另有一卷頁數不少的政風處提交卷宗,我沒看到提交公文,該卷提送日期、目的、宗旨等等不詳。其中有許多看不到,我只能看到我寄的和寄給我的(或寄給我的文稿)。其他都看不到,也完全看不到辦理過程(為何拒絕依法提供資訊)。其中頁1-6,11-15,19-23,30-34,35-38,45-54,55-56,57?對折一面看不到,69-78,79,80-81,82,83?對折一面看不到,86-89,137-145,149-160,162-163,168 申請閱卷方式,二者擇一,請法院裁定,並敘明理由與法律依據 (1) 請鈞院遮蔽依法需保密的部分,其他部分提供本人影印(或由鈞院影印給本人,本人繳交費用)(電子檔也可)。 (2) 請鈞院遮蔽依法需保密的部分,其他部分提供本人現場閱覽,不影印。 申請閱覽系爭卷證之法規依據及理由 以下為當事人之主張: (1)「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聲請閱覽上述卷內文書,若其內容涉及第三人的營業秘密,行政法院應妥適衡量具體個案中原告起訴尋求保護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性質、如未准其接觸閱覽,對其訴訟權益的妨害程度、兩造訴訟主要爭點及攻擊防禦方法、如提供閱覽是否將致第三人權益受影響?何種權益受影響?影響程度為何?等因素,據以決定是否應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如行政法院就上開因素充分衡平考量後,認有限制閱覽的必要,則就閱卷權受限制的當事人,尤其是人民之一造,基於當事人受憲法聽審權保障的原則,應採取妥適有效的措施,以平衡其因閱卷權受限制所生的不利益,包括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