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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事,為避免被簡單的整批拒絕提供閱覽,提出閱卷時,宜直接寫明各種替代方案,減少黑箱辦理

 訴願、訴訟閱卷時,為避免簡單地被整批拒絕提供閱覽,宜引用相關判例、法理說明,依法必須衡量閱卷權、聽審權、知情權及平等的法律攻防權,不能因部分內容可能涉及保密,就將整批資料一律拒絕提供閱覽。 例如,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再字第6號判決即指出,行政法院對於涉及第三人營業秘密的卷內文書,應妥適衡量具體個案中原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的性質、未准閱覽對訴訟權益的妨害程度、訴訟主要爭點及攻擊防禦方法,以及提供閱覽對第三人權益可能造成的影響等因素;如認有限制閱覽的必要,對受限制的當事人,尤其是人民之一造,基於憲法聽審權保障的原則,應採取妥適有效的措施,以平衡其因閱卷權受限制所生的不利益,並舉出分離遮隱不宜提供閱覽部分、另製摘要給閱.....等方式。 因此,實際聲請閱卷時,可以直接提出各種替代方案,例如遮蔽「依法確有保密必要」的部分而將其他部分提供閱覽,或者分離需要保密的部分,或者僅提供閱覽而不影印,或者請列明文件項目並作內容摘要;即使當事人無法直接看到文件,對於不具保密必要的內容,讓當事人事先知道,也不當然會影響應受保護的保密利益,而且開庭前獲知相關內容,可避免庭中突襲導致當事人臨時無法處理。 或者,至少要求列明文件項目,說明限制閱覽的具體理由及所依據的法規,再針對其中重要部分,擇要、針對性地提出閱覽或部分閱覽的理由。 依法理及最高行政法院上述判決所揭示的原則,當事人所提出的方法若具有法律依據且具體可行,法院若仍認為不能提供閱覽,就應具體說明限制閱覽的理由及法律依據,以及為何仍有採取其他適當措施的必要,而不宜僅以概括性的理由,將當事人申請的資料整批拒絕閱覽。 相關法規  訴願閱卷相關規定 、 行政訴訟閱卷相關規定 相關知識      法規知識與觀念 【公民監督聲明】本文著重於政府制度、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之評論。公務機關及各級承辦人員所經辦的公務,每位民眾都可能遇到;其是否依法行政,與大眾權益切身相關,盼望社會大眾共同監督。 我們希望什麼樣的社會,希望什麼樣的生活環境,必須我們大家一起盡一己之力去逐漸達成,絕對不是也絕對無法靠所謂的明君或包青天! *若當事人、機關或法院認為內容有誤,歡迎提供資料通知更正

訴願救濟期閱卷應依訴願法辦理

     訴願決定後,提出行政訴訟期限前的訴願救濟期,當事人要瞭解全案卷宗,要決定是否繼續進行行政訴訟,若要提出行政訴訟,還需要做準備,故依照法理,訴願決定後提行政訴訟期限前的救濟期,當然必須依照訴願法提供當事人閱卷,而不該以歸檔檔案要求當事人依檔案法辦理。     用訴願法辦理閱卷和用檔案法辦理閱卷的差別,對於訴願當事人權益影響巨大。訴願法是特別程序法,屬於訴願辦理程序內的閱卷,閱卷限制根據訴願法第51條規定,除「訴願決定」之擬辦文稿、準備或審議文件以外,其他必須是「有保密必要者」才不提供閱覽,這對於兩造進入爭議裁判程序中使雙方有較對等的知情權甚為重要!若依據一般程序的檔案法及關聯的一般程序的政府資訊公開法,則其他姑且先不說,「行政」方面的內部公文就都不能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這樣「行政」機關在系爭「行政」行為的辦理過程,亦即事件的基礎事實依據,就無法在仲裁「行政」爭議的「行政」訴訟中中拿出來檢視,則實際的結果與根據黑箱做出裁決有什麼不同嗎?則這樣的「行政」訴訟還有意義嗎?   (註訴願法第51條如下 「左列文書,受理訴願機關應拒絕前二條之請求: 一、訴願決定擬辦之文稿。 二、訴願決定之準備或審議文件。 三、為第三人正當權益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公益,有保密之必要者。」) 因此,訴願決定後的救濟期,應依訴願法辦理閱卷,當事人有較大權限閱覽相關公文證據,若用檔案法辦理則受限很大,在時間上及內容上對當事人造成較多阻礙,不利於瞭解全案判斷起訴利弊,也不利於提起訴訟前之準備工作,也不合救濟程序之法理 關於訴願決定後的救濟期之閱卷,筆者發現,幾個縣市做法不一,有的依據訴願法,有的依據檔案法,臺中市府則有時用訴願法,有時用檔案法,這樣對當事人造成很大的損害。而且也是一個很奇怪的現象。 其中一個常被引用的規定是,法務部 108.01.04 法律字第10703519970號函 「按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規定,係規範特定之行政程序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之程序規定,並應於 行政程序進行中及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下稱行政程序進行中) 。是以,人民如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得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申請閱覽或複印有關資料或卷宗...

行政訴訟閱卷不應以訴願法第51條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就不逐一檢視保密必要而整批不給閱覽,也不能用石沉大海的方式辦理

     司法訴訟必須做到公正、公平、公開!司法程序中,兩造應該有對等的權利,資訊也應該以雙方對等獲知為基本原則。即使考量到有些卷證必須保密,依法依理也都只能「有限地」限制於「確有保密必要」且「有法律依據」的部分。這是最基本的道理!     司法對爭議進行裁判,做為「事實根據」的證據,若無法公平公正公開地攤開檢視,有可能把「事實真相」調查清楚嗎?若缺乏清楚的真相,所做的判決意義何在?因此,法院若未能具體說明限制閱覽的法律依據與必要性,也未充分處理當事人因無法檢視卷證而產生的攻防困難,當然就會引起民眾質疑:司法究竟是在確保程序公平,還是讓行政機關的辦理過程缺乏應有的檢驗,客觀上形成替行政機關背書的效果?如果作為裁判基礎的證據無法受到充分檢視,民眾又該如何信賴裁判結果?司法程序的意義何在? 在此原則下,行政訴訟閱卷一事,關於訴願卷宗辦理訴願的相關公文,以及對造所提之公文證據,就不應該以訴願法第51條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為由,對卷宗「不逐一檢視保密必要」,整批不給閱覽! 故,行政訴訟閱卷事,應依行政訴訟法相關法規,檢別「於法有據」且「有保密必要」的部分加以說明不提供閱覽的原因,並以遮蔽需保密部分而其他提供閱覽的方式,或者其他足以達到保密必要部分但其他部分提供閱覽的方式,平衡當事人知情權、聽審權、閱卷權、及平等的法律攻防權益。 相關理由細節另敘如下: (1)「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聲請閱覽上述卷內文書,若其內容涉及第三人的營業秘密,行政法院應妥適衡量具體個案中原告起訴尋求保護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性質、如未准其接觸閱覽,對其訴訟權益的妨害程度、兩造訴訟主要爭點及攻擊防禦方法、如提供閱覽是否將致第三人權益受影響?何種權益受影響?影響程度為何?等因素,據以決定是否應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如行政法院就上開因素充分衡平考量後,認有限制閱覽的必要,則就閱卷權受限制的當事人, 尤其是人民之一造,基於當事人受憲法聽審權保障的原則,應採取妥適有效的措施,以平衡其因閱卷權受限制所生的不利益,包括採取適當的方式 (視個案而定,如採分離原則遮隱不宜提供閱覽部分或另製摘要給閱等) 揭示該文書內容,強化該當事人所聲請有利證據的調查等,俾均衡兼顧個案中聽審權保障與訴訟上的機密維護 。」(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再字第 6 號判決) (2)行政訴...

事件關係圖及文章標號結構說明

佈告欄: 推動公民社會正向發展的另一個方向 歷年事件概要 法治政府與安全飲食系列   事件關係圖   事件日期、名稱及編碼 關聯事件 0 業者相關 — (待) 業者網路上的營業資訊 擋住防火巷逃生通路的鐵皮 排煙桶緊鄰當事人家且有排煙孔朝當事人家 煙燻異味事件 從共用牆電箱傳來的噪音 當事人機車雙載接送小孩被追拍被罰款 業者廚房屬拆後牆打通之違建案(此造成油煙可經廚具邊窗口直進防火巷順風向進當事人家,同時還有建物安全疑慮) ( 備註 以上主要是之前的蒐證。由於檢舉都無法解決,若對申請稽查結果不予處理,拿不到稽查結果,或者如事件 3 這樣,業者後來關閉營業網頁,相當於不了了之,再怎麼蒐證都沒有意義。因此只能先處理臺中市府環保局等局處依法辦理的問題。蒐證必須配合依法辦理才有意義 ) 1 ( 2020.8) 向臺中市環保局申請業者油煙限期改善案稽查結果環保局「不予處理」沒提供該申請之說明文書 — (待) 1.1 油煙案臺中市環保局兩次回覆內容非申請內容第三次直接沒回覆 ( 2026072401 ) ,以及不同內容申請案件收到內容幾乎相同之回覆 ( 2026072402 )-- ---> 對油煙案提出給付訴訟 --> 1.2 油煙案及相關檢舉案有關的公文提出訴願之辦理問題(訴願決定後承辦員收到申請閱卷當天送走環保局全部證據,該案中當事人看不到任何對造證據) 結果不予受理 ---- 行政訴訟 --- 上訴—再審 A —再審 B (全部駁回)   2 ( 2021.2) 向臺中市環保局申請業者後巷垃圾堆老鼠案稽查結果 , 環保局「不予處理」 , 沒回覆通知說明 — (待) 2.1 老鼠案只申請一次稽查結果,環保局直接沒有回覆 ( 2026072301 ) 2.2 「老鼠案訴願」結果不受理及其辦理疑義(沒署名沒關防文件作為證據使用、訴願決定後救濟期一次也不給閱卷) ( 2026072302 ) --- 老鼠案訴訟,民眾沒有收到回覆且環保局證據於平台也自己勾選不回覆但法院卻判環保局有回覆同時又判...

4.1(3) 去政風處檢舉局處事-申請政風處辦理公文之資訊之行政訴訟閱卷

 申請政風處提供辦理本檢舉案之調查卷宗公文列目一事,訴願決定駁回。於是進入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時,被告臺中市府(法制局)的訴願卷及被告政風處提出的證據卷宗,大量密封,   (上圖:除了一般來往訴狀以外,以上為訴願卷及證據卷宗。證據卷宗大量密封,提供閱覽的比率佔多少?當事人又要如何公平的、充分的確認事實、提出攻防?這樣的司法能公平公正公開的審判嗎?) 申請閱覽以下卷證 (1) 訴願卷頁碼:21-32、46-47、49-51、67-68、72、76、86、90-129 、134 、141 、151、155、159 、167、174、212-270 (2) 114年3月24日中市政三字第114000***1號另檢附乙證2 、4 、5 、6 、7 、8 、9 、10之簽核歷程影本。 (3) 另有一卷頁數不少的政風處提交卷宗,我沒看到提交公文,該卷提送日期、目的、宗旨等等不詳。其中有許多看不到,我只能看到我寄的和寄給我的(或寄給我的文稿)。其他都看不到,也完全看不到辦理過程(為何拒絕依法提供資訊)。其中頁1-6,11-15,19-23,30-34,35-38,45-54,55-56,57?對折一面看不到,69-78,79,80-81,82,83?對折一面看不到,86-89,137-145,149-160,162-163,168 申請閱卷方式,二者擇一,請法院裁定,並敘明理由與法律依據 (1) 請鈞院遮蔽依法需保密的部分,其他部分提供本人影印(或由鈞院影印給本人,本人繳交費用)(電子檔也可)。 (2) 請鈞院遮蔽依法需保密的部分,其他部分提供本人現場閱覽,不影印。 申請閱覽系爭卷證之法規依據及理由 以下為當事人之主張: (1)「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聲請閱覽上述卷內文書,若其內容涉及第三人的營業秘密,行政法院應妥適衡量具體個案中原告起訴尋求保護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性質、如未准其接觸閱覽,對其訴訟權益的妨害程度、兩造訴訟主要爭點及攻擊防禦方法、如提供閱覽是否將致第三人權益受影響?何種權益受影響?影響程度為何?等因素,據以決定是否應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如行政法院就上開因素充分衡平考量後,認有限制閱覽的必要,則就閱卷權受限制的當事人,尤其是人民之一造,基於當事人受憲法聽審權保障的原則,應採取妥適有效的措施,以平衡其因閱卷權受限制所生的不利益,包括採取...

4.1(2)去政風處檢舉局處事-申請政風處辦理公文之資訊及其訴願

   由於向政風處的檢舉案事證及法規十分明確,得到的卻是查無違法且無具體說明該等情事為何合法,令人懷疑到底有沒有確實調查辦理。故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政風處申請辦理此案卷宗之公文資訊(特別說明:不是申請文件內容、也不是申請複印文件,只是申請文件資訊)。 政風處僅提供部分資訊,其他不提供   政風處所提供者共9筆文件資訊,發文者都是政風處,收文者則是檢舉人和各局處(附件則是把檢舉人給政風處的文附給該局處),完全沒有各局處辦理後回給政風處的文,也沒有政風處自身辦理的公文資訊。 評論: 1申請辦理公文資訊的目的,就是瞭解是否有確實辦理,結果只有提供政風處寄給其他局處及寄給檢舉人的公文的資訊,這樣有什麼用?如果是你,能接受嗎? 2若都沒有各局處的回文資訊,是各局處都沒回嗎?有回的話,為何不能提供公文資訊?政風處有確實去辦理嗎? 3會向政風處檢舉,表示檢舉人認為該局處涉嫌違法,政風處卻把檢舉人來函直接寄給被檢舉局處政風室。如果只是一個案子,如果只是初次發生的案子,這種做法或許不一定有問題,但是政風處也知道就是向各局處反映、檢舉無效,才會到政風處這邊來檢舉。政風處把檢舉人來函寄給受檢舉各局處,各局處原來不予處理的,高機率還是會不予處理(難道各局處政風單位會自打嘴巴嗎?),而且新蒐證的資料又很可能會流向涉嫌違法的人員,這樣的結果,難道不會變成只是跑個流程來結案嗎? 4檢舉機關涉嫌違法案的案子,並不涉及第三方隱私等,本案這種案子也與國防外交等國家機密無關,本申請案也不是申請文件內容。本案涉及機關辦理檢舉案的過程,筆者認為有接受公眾監督的必要。若部分資訊確實涉及依法應保密的事項,可以依法遮蔽,並具體說明拒絕提供的法規依據及理由。至於其餘資訊,究竟有何法律上的限制公開事由?為何不能提供?這正是本案需要釐清的問題。像這樣只提供一些當事人去函有關的文件資訊,而拒絕提供其他辦理過程的相關資訊,陽光能透得進來嗎? 此申請資訊案事涉案件的透明性、可監督性,這樣的做法,如果涉嫌違法,能調查出真相嗎?加上由於前述的原因,故對申請文件資訊案提出訴願。 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李善植 江嘉琪 李玉君 李惠宗 林瓊嘉 張本松 黃啟禎 黃源銘 蔡佩芬 蕭文生 蕭淑芬 本申請資訊案之訴願,密封大部分證據拒絕提供閱覽,且其合法性令人質疑 訴願程序中,仍然和筆者遇到的臺中市府的許多其他案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