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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慨!

     寫部落格時,因必須查證當時的流程、訴狀、公文,翻看過去寫的公文、訴狀,一案又一案,過程中一再一再為一些基本的公平權益花費無數時間與筆墨,很感慨這些年不知花了多少時間!那些都是人生的寶貴時間啊!在訴願、訴訟過程中,當事人處於不公平的地位,除了自己收到和發出的公文以外,其他證據幾乎都不給看,根本難以有真正的真相!!     唉,這幾年的感覺(其他人是否這樣感覺,請各自判斷了),其實不管當事人有理由沒理由,如果裁判單位不想給你過,感覺上就不會管你有什麼理由。當你看判決結果時,可能會覺得,裁判者只要找到理由寫上去,即使當事人認為理由再怎麼荒唐,判決仍可能產生確定的法律效果;不服就花錢去救濟,反正花的是當事人的錢……。     業者營業造成油煙污染讓當事人苦不堪言而提出檢舉,讓公權力來約束,原本是十分單純的事,沒想到加上衍生的事情,訴願加訴訟超過30個案子,都無法獲得真相,無法解決事情!     面對政府機關龐大的權力,個人都只是小蝦米!沒有經歷過這些事的人,可能真的很難明白,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公開的司法有多麼重要!可能也很難真正明白,電視劇中的那些….的人,對當事人而言,造成的痛苦有多麼大!     在其位者,身上對社會擔負的責任有多大,又有多少人自己知道? 延伸閱讀    人生有幾年?繼續堅持值得嗎? / 整箱的公文 、 社會制度的合理良好運作需要大家一起努力 、 遇到類似情況的人,大家一起來依循管道檢舉、救濟 相關知識      制度方法與觀念    【公民監督聲明】本文著重於政府制度、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之評論。公務機關及各級承辦人員所經辦的公務,每位民眾都可能遇到;其是否依法行政,與大眾權益切身相關,盼望社會大眾共同監督。 我們希望什麼樣的社會,希望什麼樣的生活環境,必須我們大家一起盡一己之力去逐漸達成,絕對不是也絕對無法靠所謂的明君或包青天! *若當事人、機關或法院認為內容有誤,歡迎提供資料通知更正

4.1(1) 2024年1月去政風處檢舉局處事

     2020年業者被限期改善當事人申請不到稽查結果、2021年業者垃圾堆老鼠案當事人申請不到稽查結果、又經一年多重新蒐證2022年向衛生局檢舉業者,在2022年3月29日環保局找衛生局去做稽查動作後,一年多的蒐證等同白費,(以上參見 1.1 … 2.1 … 3.1 … 3.2 … 等系列文章)。包含以上三件主要事件及其他事件,一件又一件,故於2023年10月中起,當事人整理了前面幾年的證據,一項一項具體列舉法規及列舉證據,集中同一局處的事件,分幾次親至政風處分別檢舉各局處涉嫌違法,結果收到的還是查無違法。     於是,當事人於2024年1月24日又親至政風處,對承辦員一條一條指明檢舉函中的證據與法規,請教承辦人為什麼該證據所顯示的沒有違法?(可能因為事證和法規十分明顯)問了幾條,承辦人都無法具體說明為何這樣查無違法,於是,看起來是其長官樣子的人出來打斷,意思是再瞭解看看(客觀效果令人感覺就是出來打圓場)。當事人現場指出檢舉函中的例子給該長官看(好像是股長,不太確定),該長官看後同意再查。當事人回去後,過了一段時間,收到的仍是查無違法。      2023年底至2024年初整理之檢舉內容(列舉具體法規及涉嫌違法之事證)之舉例 (待補) 向政風處申請本檢舉案辦理資訊一事 由於所檢舉的事證和法規十分明確,如果要認為各局處那樣的做法合法合理,總須針對性的做出說明才能說服人。若籠統的說查無違法或籠統的採取被檢舉局處的觀點說已經不予處理、同一事由一再檢舉云云,很難令檢舉人信服,也不知到底有沒有確實查辦。 故檢舉人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提供政風處辦理本檢舉案之調查卷宗公文列目,以瞭解相關辦理情形。 結果所提供之資訊並不完整。(後續 關於此申請資訊案及訴願、行政訴訟閱卷事、行政訴訟,參見 4.1(2)(3 )(4) 待 ) 相關案件    事件關係圖及文章標號結構說明   1 2020 年油煙限期改善 1.1 油煙限期改善案臺中市環保局未回覆稽查結果( 1.1(1) 2024072401 ) / 不同內申請案件以相同內容回覆( 1.1(2) 2026072402 ) 1.2 油煙案及相關檢舉案有關的公文提出訴願之辦理問題(訴願決定後承辦員收到申請閱卷當...

3.1 2022年2月向衛生局檢舉業者案(2026093001)

 前情提要     當事人於2020年向臺中市環保局申請業者被限期改善日的稽查結果,環保局未給付針對案情之說明文書,結果對當事人「不予處理」。之後業者新開兩個營業網頁。之後當事人蒐證一個多月,於2021年2月檢舉業者防火巷垃圾堆及老鼠案。當事人事後只向環保局申請一次回覆稽查結果文書,結果環保局沒回覆,直接「不予處理」。如果是各位看到這種情況,認為繼續向「環保局」檢舉業者有用嗎?   於是當事人重新蒐證一年多,於2022年改向衛生局檢舉業者。 (以下細節待補) 檢舉資料概要 (下圖數十頁檢舉函,含證據,之後並檢附料理包等實體貨品)   衛生局將檢舉案拆成住址與網頁兩案   稽查動作案後,衛生局稱業者已沒營業 不知何故,「環保局」找了衛生局於3月29日到業者門前及走動,並到當事人門口拍照、按門鈴。(參見 3.2(1) 臺中市環保局「稽查動作」案 (2026061402) )此後不久,衛生局稱業者已沒營業。 當事人一年多的蒐證等於是做白工了。 感想 歷時數年,當事人檢舉業者之環污以及營業問題,最後都不了了之。當事人的感受是,業管機關似乎不是站在民眾利益(環保、食安)的立場,機關的處理結果客觀上形成了阻礙,使業者的環污、食安問題未能獲得處理,倒像是擋在業者前面的護衛,當事人若無法打倒護衛,就處理不到業者的環污、食安問題。根據本站這麼多文章中所舉的證據事實,大家覺得像嗎?    下接 3.2(1) 臺中市環保局「稽查動作」案 (2026061402)   相關案件    事件關係圖及文章標號結構說明 1 2020 年油煙限期改善 1.1 油煙限期改善案臺中市環保局未回覆稽查結果( 1.1(1) 2024072401 ) / 不同內申請案件以相同內容回覆( 1.1(2) 2026072402 ) 1.2 油煙案及相關檢舉案有關的公文提出訴願之辦理問題(訴願決定後承辦員收到申請閱卷當天送走環保局全部證據,該案中當事人看不到任何對造證據   1.2(1) 、訴願 1.2(2) 、訴訟 1.2(3) ) 2 2021 年老鼠案 2.1 老鼠案申請稽查以及申請回覆稽查結果,環保局沒回覆( 2.1 2026072301 ) --- 老鼠...

1.2(1)法制局救濟期閱卷送走對造卷證案(2026092001)

     綜合2020年油煙案(未回覆申請之稽查結果及不同案子用相同的內容回覆,參 1.1(1) , 1.1(2) )及2021年老鼠案未回覆稽查結果(參 2.1 )等涉嫌違反行政程序法及「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向研考會(業管陳情法規及業務)、政風處(業管違法業務)檢舉,均得到查無違法、不予處理、或聲稱環保局業管而轉給環保局,結果環保局除不予處理外,其中一份公文由檢舉案變成說明案,說明法規改名,抄了一下法規,當然該等檢舉案也就無法達到預期釐清真相的效果。因此根據該公文提出訴願(案號11****9),訴求環保局依法回覆結果。當初初次提出訴願,對於這其中許多眉角不清楚,加上,現行制度運作上的一些問題,當然,訴願結果是不予受理。(法規及討論另參考   簽准不一定等於合法,被告機關單方面公文描述不能直接當成行政作為合法的證據 、 不符合「不予處理」要件而未針對案情給付文 書,應也可於訴願程序救濟 ) 超長的保密期限     附帶一提,臺中市環保局那份公文(中市環稽字第11000****1號),內容有三點,一是說根據我幾月幾日去文,二是說法規名稱誤植(評論:如果機關作成處分時,真的就是以一個並不存在的法規作為法律依據,這樣的處分法律效力究竟如何?只是事後說『法規名稱誤植』就可以維持原處分嗎?還是應重新確認法律依據,必要時重新作成處分?這些問題,難道不值得釐清嗎?造成民眾權益損害,難道只需要說誤植就好繼續維持處分,不需要道歉認錯?難道也都不需要重新處分?)三是把法規抄了一段。這樣的內容設定保密等級「密」期限10年。雖然密等及期限規範是規範公務員,但為避免衍生其他問題,筆者不把公文貼上來。這裡要說的是,設定保密的權限以及保密年限,難道沒有規範,這種內容設定保密10年,合理嗎?大家自己判斷!筆者還收過保密到檔案保存期限的公文。這類事情,可以用這種長期保密的方式,讓個資等依法必須保密的資訊以外依法無須保密的辦理資訊,長期無法被外界檢視嗎(評論 用一般社會上的話來說,就是長期封存、不見天日)?大家想想,如果一些普通的案子可以這樣設定,如何讓政府機關透進陽光? 訴願決定前,臺中市法制局未依法提供閱卷     本訴願案,訴願決定前,當事人依據訴願法第49、75、67條(如下)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