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政風處提供辦理本檢舉案之調查卷宗公文列目一事,訴願決定駁回。於是進入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時,被告臺中市府(法制局)的訴願卷及被告政風處提出的證據卷宗,大量密封,
(上圖:除了一般來往訴狀以外,以上為訴願卷及證據卷宗。證據卷宗大量密封,提供閱覽的比率佔多少?當事人又要如何公平的、充分的確認事實、提出攻防?這樣的司法能公平公正公開的審判嗎?)
申請閱覽以下卷證
(1) 訴願卷頁碼:21-32、46-47、49-51、67-68、72、76、86、90-129 、134 、141 、151、155、159 、167、174、212-270
(2) 114年3月24日中市政三字第114000***1號另檢附乙證2 、4 、5 、6 、7 、8 、9 、10之簽核歷程影本。
(3) 另有一卷頁數不少的政風處提交卷宗,我沒看到提交公文,該卷提送日期、目的、宗旨等等不詳。其中有許多看不到,我只能看到我寄的和寄給我的(或寄給我的文稿)。其他都看不到,也完全看不到辦理過程(為何拒絕依法提供資訊)。其中頁1-6,11-15,19-23,30-34,35-38,45-54,55-56,57?對折一面看不到,69-78,79,80-81,82,83?對折一面看不到,86-89,137-145,149-160,162-163,168
申請閱卷方式,二者擇一,請法院裁定,並敘明理由與法律依據
(1) 請鈞院遮蔽依法需保密的部分,其他部分提供本人影印(或由鈞院影印給本人,本人繳交費用)(電子檔也可)。
(2) 請鈞院遮蔽依法需保密的部分,其他部分提供本人現場閱覽,不影印。
申請閱覽系爭卷證之法規依據及理由
以下為當事人之主張:
(1)「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聲請閱覽上述卷內文書,若其內容涉及第三人的營業秘密,行政法院應妥適衡量具體個案中原告起訴尋求保護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性質、如未准其接觸閱覽,對其訴訟權益的妨害程度、兩造訴訟主要爭點及攻擊防禦方法、如提供閱覽是否將致第三人權益受影響?何種權益受影響?影響程度為何?等因素,據以決定是否應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如行政法院就上開因素充分衡平考量後,認有限制閱覽的必要,則就閱卷權受限制的當事人,尤其是人民之一造,基於當事人受憲法聽審權保障的原則,應採取妥適有效的措施,以平衡其因閱卷權受限制所生的不利益,包括採取適當的方式(視個案而定,如採分離原則遮隱不宜提供閱覽部分或另製摘要給閱等)揭示該文書內容,強化該當事人所聲請有利證據的調查等,俾均衡兼顧個案中聽審權保障與訴訟上的機密維護。」(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再字第 6 號判決)
(2)本閱卷申請乃行政訴訟階段的閱卷申請,非訴願階段的閱卷申請。不適用訴願法辦理閱卷。且退一步說,就算在訴願程序中,訴願法第51條第1、2項的規定「一、『訴願決定』擬辦之文稿。二、『訴願決定』之準備或審議文件。」也僅限於訴願決定有關的擬辦及審議文件,至於事證、以及其他訴願流程中的文件,並不在保密之列。相關事證更不可以審議文件的理由納入拒閱範圍!被告如此大範圍框列拒絕提供閱覽的卷宗,是否已超出依法得限制閱覽的範圍,應逐項檢視各文件的內容及具體法律依據。即使在訴願程序中,也不能僅以概括分類取代對個別資料是否依法應予保密的判斷。
(3)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2項指明,「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同法第19條也明確規定「前條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之必要者,政府機關應受理申請提供。」如今在行政訴訟程序,並非一般的申請政府資訊,且卷宗在訴訟卷內,也非向外另外申請政府資訊,加上本程序並非民事訴訟、不是刑事訴訟,而是「行政」訴訟,「行政」訴訟辦理的就是「行政」違失,「行政」過程的公文是根本的事實證據基礎,豈能蓋起來不給看?種種因素加起來,均不能直接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之規範。本案現已進入行政訴訟,當事人聲請閱覽的是法院卷內文書,情事已經變更,應依行政訴訟法及其閱卷規則,具體判斷限制閱覽的法律依據與範圍。且即使部分資料涉及依法應保密的事項,尚有遮蔽保密部分(如人名、承辦員等)、分離保密部分、勘驗證據由法院逐件寫出摘要讓當事人知曉證據內容以做攻防…等手段維持保密需求,而提供其餘內容,依法絕無全都封起來將判決的事實基礎(機關「行政」行為)掩蓋的理由!故仍應進一步檢視,依該文件的性質及具體情況判斷,不能只憑「內部文件」的概括標示,就認定文件不得閱覽。
(4)本案系爭事件乃當事人與被告機關之間辦理是否合法的爭訟,與其他個人隱私關係甚小,惟卷內如有涉及第三人隱私或其他依法應限制閱覽之事項,原告並不爭執該部分得依法遮蔽;爭議在於其餘無必要限制閱覽之部分,是否亦應一併全部限制閱覽?且系爭標的是本訴訟案中被告辦理訴願機關涉嫌違法辦理的事實依據,以及被告原行政處分機關涉嫌違法辦理的事實依據,在此情況下,並非辦理的公文全部都是業務秘密!故應就非屬合法限制閱覽範圍之部分,依分離原則提供閱覽。直接關於本案系爭標的事實基礎公文大量拒絕閱覽(例如訴願卷中其中僅一部分212-270就有幾十頁),整份蓋起來不給看,顯然不合法理也違反判例意旨。
(5)所謂「業務秘密」之說,主要是第三人方面的營業秘密。本案性質無關於此。至於政府機關,除國防外交等法定秘密外(本案亦無關於此),其他絕大部分應受民眾監督,無秘密可言,需保密之部分絕非如目前如此大範圍拒絕提供閱覽(即使有依法應限制閱覽的事項,也應釐清各項資料實際適用的限制依據及範圍,並檢視是否能以遮蔽、分離或其他適當方式,提供其餘不受限制的內容,不是全部蓋起來)!又所謂保障機關辦理者自由發言之說,只須遮蔽人員等資訊,其相關辦理的理由,事涉本案事實,當然必須攤開來檢視、審判。且本案並非選錄人員、劃定交通線等見仁見智且涉及利益衝突的裁決案,本案的核心爭點是機關是否依法行政提供政府資訊的問題,只要遮蔽文件中的人員等資訊後,只有根據什麼法規,用什麼理由辦理合不合法的問題,豈有什麼保密的必要!(如此大範圍限制閱覽,容易讓人合理懷疑:是否因辦理內容經不起檢視,才不願意讓人看到?)?即使有保密必要,法院也必須明確說明於裁定書中!
(6)行政訴訟法第96條「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 11 條「承辦書記官收到閱卷聲請書後,除有依法不得交閱之情形或經聲請人請求寄送卷宗影本外,應即指定閱卷時間,通知聲請人及閱卷室承辦人員。」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 13 條「1承辦書記官指定之閱卷期日,應自收到閱卷聲請書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七日。但有不能立即交閱之情形者,不在此限。2承辦書記官應將前項但書情形通知聲請人,並於其原因消滅後,立即指定閱卷期日並通知之。」行政訴訟法第 307-1 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已規定準用者外,與行政訴訟性質不相牴觸者,亦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307-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40 條「1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2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
(7)「依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規定,行政機關依其行政規則,經由長期之慣行,透過上開平等原則之作用,產生外部效力,對行政機關產生拘束作用,行政行為如違反該行政規則,亦屬違法。」(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判字第 492 號判決參照)則,若於其他類似案件中提供影印閱覽,但對本案若無正當理由而不提供影印閱覽,則可能涉及差別待遇之問題!甚至也可能有進一步的其他問題?
(8)不論是訴願案,還是原處分案,辦理程序是否合法,被告之陳述與事實是否一致,均有待閱覽被告機關辦理過程之相關公文後方能確認。若將絕大部分事實基礎證據都掩蓋起來,能符合「法官法」所規定之客觀、中立、公正審判之原則嗎?而且嚴重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
卷證保密依法依理都只能有限地限制於「確有保密必要」的部分。司法對爭議進行裁判,做為事實根據的證據,難道不需要公平公開公正的攤開檢視嗎?若法院未能具體說明限制閱覽的法律依據與必要性,也未充分處理當事人因無法檢視卷證而產生的攻防困難,民眾難免質疑:司法究竟是在確保程序公平,還是讓行政機關的辦理過程缺乏應有的檢驗,客觀上形成替行政機關背書的效果?如果作為裁判基礎的證據無法受到充分檢視,民眾又該如何信賴裁判結果?司法程序的意義何在?
在任職職位上的每個人所做的每一件事,都在為這個領域的進步或退步踏出步伐!若蓋牌,陽光能不能透進來?機關與司法是越公正還是越黑?請問問自己的良心!
結果如何,請待後續報導
上接 4.1(2)去政風處檢舉局處事-申請政風處辦理公文之資訊及其訴願
下接 4.1(4)此案行政訴訟
相關案件 事件關係圖及文章標號結構說明
1 2020年油煙限期改善
1.1油煙限期改善案臺中市環保局未回覆稽查結果(1.1(1) 2024072401)/不同內申請案件以相同內容回覆(1.1(2)2026072402)
1.2油煙案及相關檢舉案有關的公文提出訴願之辦理問題(訴願決定後承辦員收到申請閱卷當天送走環保局全部證據,該案中當事人看不到任何對造證據
1.2(1)、訴願1.2(2)、訴訟1.2(3))
2 2021年老鼠案
2.1老鼠案申請稽查以及申請回覆稽查結果,環保局沒回覆(2.12026072301)---老鼠案訴願(案號1100**6)疑義以及結果不受理(2.22026072302)
---A老鼠案行政訴訟(2.4(1) 2026080601,2.4(2)待) –上訴—再審A—再審B(全部駁回)
---B對老鼠案訴願(案號1100**6)之辦理問題提出訴願,結果不受理,接著提行政訴訟,沒開庭直接駁回 以及 該訴訟申請閱覽老鼠案訴願卷辦理訴願部分證據,遭駁回
以及 申請該訴願卷證遮蔽依法須保密處現場只閱覽不複印持有,申請內容不同,法院卻回函說前已駁回(2.3 2026072303)-- >因申請內容不同,提出異議-- >
3 2022年向衛生局檢舉案
3.1 經一年多重新蒐證2022.2月中向衛生局檢舉業者(2026093001)
3.2(1)環保局稽查動作案(2026061402)à3.2(2)環保局稽查動作案訴願(案號11***8)疑義(2026081701)-- >環保局稽查動作案行政訴訟(程序疑義3.2(3)2026090401、判決疑義3.2(4)2026090402) -- >環保局稽查動作案 行政訴訟上訴(閱卷事3.2(5)待,上訴判決3.2(6)待)
3.3(由3.2(2)衍生)向環保局申請稽查動作案訴願(案號11***8)當時環保局當初交答辯書公文的附件資訊(3.4系列文(1)(2))
3.4(由3.2(2)衍生)向法制局申請稽查動作案訴願(案號11***8)當時相關公文的收發件附件資訊(3.3系列文(1)(2)(3)(4))
相關知識 法規知識與觀念
【公民監督聲明】本文著重於政府制度、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之評論。公務機關及各級承辦人員所經辦的公務,每位民眾都可能遇到;其是否依法行政,與大眾權益切身相關,盼望社會大眾共同監督。
我們希望什麼樣的社會,希望什麼樣的生活環境,必須我們大家一起盡一己之力去逐漸達成,絕對不是也絕對無法靠所謂的明君或包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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