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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向法制局申請環保局「稽查動作」案訴願中幾份公文之具體附件資訊(2026071801)

     在環保局「稽查動作」案的訴願程序中,筆者曾依《訴願法》第75條申請複印環保局所提出的卷證。

    收到申請後,法制局去函環保局,讓環保局回函。環保局將原先提及「原處分卷」等文字的公文主旨予以更正,刪除相關用語。然而,該回函並未明確說明究竟是否曾檢送卷證,也未說明是否未檢送卷證,使得筆者依法申請複印卷證一事最終沒有獲得實質處理。

    因此,在該件訴願作成決定以前,筆者始終無法閱覽或取得環保局任何一份作為原處分依據的證據資料。(附註)

    在此前另一件訴願案件中,訴願決定前筆者申請複印卷證,法制局無回應,訴願決定後,法制局承辦人員當面收受筆者閱卷申請書的當天,將環保局所送交的全部證據寄還環保局,然後宣稱手中無該等卷證,導致筆者無法於訴願程決定前後看不到對造的任何一筆證據卷證。

    基於上述經驗,筆者希望釐清以下事實:

本件訴願中,環保局是否自始即未依法檢送原處分卷證?若屬實,是否符合《訴願法》第75條所要求的程序?

或者,環保局曾經檢送卷證,但法制局又依前案方式將全部卷證寄還環保局,以致申請複印卷證最終無法辦理?

若確有卷證存在,是否相關機關卻對外表示沒有卷證或未能明確交代卷證流向?若是這樣就會影響人民依法閱卷的權利,以及相關行政程序的合法性!這些問題都有待相關機關說明釐清。


筆者提出上述申請,目的並非為了找政府機關麻煩,而是希望確認行政程序是否依法進行,保障自身依法享有的程序權利。


這種事,能視為小事嗎?能視為找官方麻煩嗎?一次又一次令人費解的事件,民眾權益的保障究竟在哪裡?


對人民而言,閱卷權並不是可有可無的程序,而是攸關行政處分是否合法、人民權益是否獲得保障的重要權利。行政機關作成處分,必須有證據作為依據;而人民若連作成行政處分所依據的證據都無法查閱,又如何有效提出答辯、提起訴願,甚至進一步尋求行政訴訟等司法救濟?


    筆者提出上述問題,不是為了找官方麻煩,而是希望行政程序能依法辦理,人民依法享有的程序保障能真正落實。如果人民遇到疑義都選擇自認倒楣、不願追究,長久下來,受損的不只是個案當事人的權益,更可能削弱社會對依法行政的信賴。相反地,透過依法行使權利、要求行政機關說明與接受檢驗,才能促使行政程序更加公開、透明,也讓真正依法行政、盡忠職守的大多數公務人員獲得應有的信任與尊重。

    所以,依法行政不僅關係個案當事人的權益,也攸關整體社會對行政程序的信賴。當行政程序出現令人難以理解之處時,人民依法提出質疑、申請資訊公開、要求機關說明,本就是法律所保障的權利,也是促進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力量。

   如果相關程序均屬合法,相信主管機關公開說明即可消除疑慮;反之,若程序確有瑕疵,也應依法檢討並改善,而非讓人民因資訊不透明而無所適從。


筆者期待的,只是一個清楚、完整且依法行政的答案。


(附註)至於訴願決定後的閱卷,筆者僅看到一份法制局表示係其自行調查取得的平台資料,而該資料於訴願決定前,亦未依《訴願法》第67條第3項規定,給予筆者表示意見之機會。若該資料確實作為訴願決定之依據,則可能有違反《訴願法》第67條第3項規定之疑義,即:「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調查證據之結果,非經賦予訴願人及參加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不得採為對之不利之訴願決定之基礎。」


反之,若法制局主張該資料並未作為訴願決定之依據,則本件訴願是否具有原行政處分機關依法提出之證據資料,亦有待釐清。若原行政處分機關確未依《訴願法》第75條提出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如果真的是這樣,那訴願到底是根據什麼證據作成決定?筆者認為,這已足以動搖整個訴願程序的合法性與公平性。


又因訴願決定之性質屬行政處分,而《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規定:「行政處分有其他具有重大明顯瑕疵者,無效。」筆者認為,本件是否已符合該條所稱重大明顯瑕疵,而使訴願決定可能發生無效之法律效果,必須進一步檢驗。筆者提出上述看法,係基於現有資料所作之法律分析,是否如此,仍請各位讀者自行判斷。


相關案件

1.1 2020油煙案臺中市環保局未回覆稽查結果(2024072401)/不同內申請案件以相同內容回覆(2026072402)

2 2021老鼠案

老鼠案申請稽查以及申請回覆稽查結果,環保局沒回覆(2026072301)

3.1向衛生局檢舉業者案

3.2臺中市環保局「稽查動作」事件(2026061402) ---該案申請環保局回覆說明文書環保局不予處理而提起訴願(案號11**98)----提起行政訴訟,駁回—上訴

3.3申請該訴願(案號11**98)中6件公文的附件資訊(2026071801)-----被否准而提起訴願(本篇文章)(2026061401)--訴願駁回,提起行政訴訟(2026071802)

相關法規 陳情法規:公民保障權益及政府陽光透明的基本法規

 

 

【公民監督聲明】本文著重於政府制度、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之評論。公務機關及各級承辦人員所經辦的公務,每位民眾都可能遇到;其是否依法行政,與大眾權益切身相關,盼望社會大眾共同監督。

我們希望什麼樣的社會,希望什麼樣的生活環境,必須我們大家一起盡一己之力去逐漸達成,絕對不是也絕對無法靠所謂的明君或包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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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臺中市環保局「稽查動作」案(2026061402)

        由於向「環保局」檢舉業者,無法解決問題,檢舉人重新蒐證逾一年多改向「衛生局」檢舉業者。檢舉後一個多月,『環保局』發動衛生局及警員聯合做「稽查動作」,不明原因至檢舉人住所按門鈴拍照(此舉令檢舉人感到不安與恐懼),並於隔壁業者門前駐留。之後業者隨即撤除營業網頁,衛生局隔一些天之後去所謂稽查,然後便稱已查無網頁、業者已無營業。如此,檢舉人一年多來花費無數時間精神的蒐證(包含料理包實物、寄送的箱子、網頁營業頁面及商品截圖、門口貨物進出監視器照片影片 … )都白費了。上述事件之時序與關聯性,加上聯合稽查時環保局應能看到檢舉人向衛生局檢舉的資料,令人對稽查行動之目的與程序公正性產生合理疑問。   •整件事看起來,是不是很奇怪?大家自己判斷。 •檢舉人花費一年多時間蒐集很多物證資料,最後換來什麼? •檢舉人是向「衛生局」檢舉業者,此次「稽查動作」卻是由「環保局」發動,不知何故?檢舉人去文問衛生局,衛生局公文要說去問環保局。檢舉人去公文問環保局,環保局卻在內部簽不予處理(檢舉人因此提起訴願請環保局回覆說明文書。訴願事件的說明參閱 臺中市法制局辦理「稽查動作」案訴願)。從始至終檢舉人都「不知何故」住家被大隊人馬稽查、拍照、按門鈴。當事人感到非常恐怖。如果連依法檢舉都要面臨這種恐懼,這種政府與這種社會是我們想要的嗎?                  圖片說明  我是向衛生局檢舉業者的檢舉人,不知為什麼環保局去找衛生局及警察,大隊人馬到我家門前拍照按門鈴。我向環保局申請稽查說明,環保局直接對此「不予處理」,我至今仍無法理解,相關機關為何會到我住處拍照按門鈴?我也因此懷疑檢舉人資訊是否受到妥善保護?大家怎麼認為?如果你檢舉業者,結果不知何故被大隊人馬來對你家拍照按門鈴,你有什麼感覺?巧合的是,鄰居業者的營業網頁之後就查不到了,衛生局不久後表示業者已無營業,我一年多的蒐證等同作廢。相關時間點是否存在任何關聯,我至今仍無法理解。如果是你,有什麼想法? ...

4.1(3) 去政風處檢舉局處事-申請政風處辦理公文之資訊之行政訴訟閱卷

 申請政風處提供辦理本檢舉案之調查卷宗公文列目一事,訴願決定駁回。於是進入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時,被告臺中市府(法制局)的訴願卷及被告政風處提出的證據卷宗,大量密封,   (上圖:除了一般來往訴狀以外,以上為訴願卷及證據卷宗。證據卷宗大量密封,提供閱覽的比率佔多少?當事人又要如何公平的、充分的確認事實、提出攻防?這樣的司法能公平公正公開的審判嗎?) 申請閱覽以下卷證 (1) 訴願卷頁碼:21-32、46-47、49-51、67-68、72、76、86、90-129 、134 、141 、151、155、159 、167、174、212-270 (2) 114年3月24日中市政三字第114000***1號另檢附乙證2 、4 、5 、6 、7 、8 、9 、10之簽核歷程影本。 (3) 另有一卷頁數不少的政風處提交卷宗,我沒看到提交公文,該卷提送日期、目的、宗旨等等不詳。其中有許多看不到,我只能看到我寄的和寄給我的(或寄給我的文稿)。其他都看不到,也完全看不到辦理過程(為何拒絕依法提供資訊)。其中頁1-6,11-15,19-23,30-34,35-38,45-54,55-56,57?對折一面看不到,69-78,79,80-81,82,83?對折一面看不到,86-89,137-145,149-160,162-163,168 申請閱卷方式,二者擇一,請法院裁定,並敘明理由與法律依據 (1) 請鈞院遮蔽依法需保密的部分,其他部分提供本人影印(或由鈞院影印給本人,本人繳交費用)(電子檔也可)。 (2) 請鈞院遮蔽依法需保密的部分,其他部分提供本人現場閱覽,不影印。 申請閱覽系爭卷證之法規依據及理由 以下為當事人之主張: (1)「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聲請閱覽上述卷內文書,若其內容涉及第三人的營業秘密,行政法院應妥適衡量具體個案中原告起訴尋求保護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性質、如未准其接觸閱覽,對其訴訟權益的妨害程度、兩造訴訟主要爭點及攻擊防禦方法、如提供閱覽是否將致第三人權益受影響?何種權益受影響?影響程度為何?等因素,據以決定是否應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如行政法院就上開因素充分衡平考量後,認有限制閱覽的必要,則就閱卷權受限制的當事人,尤其是人民之一造,基於當事人受憲法聽審權保障的原則,應採取妥適有效的措施,以平衡其因閱卷權受限制所生的不利益,包括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