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環保局「稽查動作」案的訴願程序中,筆者曾依《訴願法》第75條申請複印環保局所提出的卷證。
收到申請後,法制局去函環保局,讓環保局回函。環保局將原先提及「原處分卷」等文字的公文主旨予以更正,刪除相關用語。然而,該回函並未明確說明究竟是否曾檢送卷證,也未說明是否未檢送卷證,使得筆者依法申請複印卷證一事最終沒有獲得實質處理。
因此,在該件訴願作成決定以前,筆者始終無法閱覽或取得環保局任何一份作為原處分依據的證據資料。(附註)
在此前另一件訴願案件中,訴願決定前筆者申請複印卷證,法制局無回應,訴願決定後,法制局承辦人員當面收受筆者閱卷申請書的當天,將環保局所送交的全部證據寄還環保局,然後宣稱手中無該等卷證,導致筆者無法於訴願程決定前後看不到對造的任何一筆證據卷證。
基於上述經驗,筆者希望釐清以下事實:
本件訴願中,環保局是否自始即未依法檢送原處分卷證?若屬實,是否符合《訴願法》第75條所要求的程序?
或者,環保局曾經檢送卷證,但法制局又依前案方式將全部卷證寄還環保局,以致申請複印卷證最終無法辦理?
若確有卷證存在,是否相關機關卻對外表示沒有卷證或未能明確交代卷證流向?若是這樣就會影響人民依法閱卷的權利,以及相關行政程序的合法性!這些問題都有待相關機關說明釐清。
筆者提出上述申請,目的並非為了找政府機關麻煩,而是希望確認行政程序是否依法進行,保障自身依法享有的程序權利。
這種事,能視為小事嗎?能視為找官方麻煩嗎?一次又一次令人費解的事件,民眾權益的保障究竟在哪裡?
對人民而言,閱卷權並不是可有可無的程序,而是攸關行政處分是否合法、人民權益是否獲得保障的重要權利。行政機關作成處分,必須有證據作為依據;而人民若連作成行政處分所依據的證據都無法查閱,又如何有效提出答辯、提起訴願,甚至進一步尋求行政訴訟等司法救濟?
筆者提出上述問題,不是為了找官方麻煩,而是希望行政程序能依法辦理,人民依法享有的程序保障能真正落實。如果人民遇到疑義都選擇自認倒楣、不願追究,長久下來,受損的不只是個案當事人的權益,更可能削弱社會對依法行政的信賴。相反地,透過依法行使權利、要求行政機關說明與接受檢驗,才能促使行政程序更加公開、透明,也讓真正依法行政、盡忠職守的大多數公務人員獲得應有的信任與尊重。
所以,依法行政不僅關係個案當事人的權益,也攸關整體社會對行政程序的信賴。當行政程序出現令人難以理解之處時,人民依法提出質疑、申請資訊公開、要求機關說明,本就是法律所保障的權利,也是促進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力量。
如果相關程序均屬合法,相信主管機關公開說明即可消除疑慮;反之,若程序確有瑕疵,也應依法檢討並改善,而非讓人民因資訊不透明而無所適從。
筆者期待的,只是一個清楚、完整且依法行政的答案。
(附註)至於訴願決定後的閱卷,筆者僅看到一份法制局表示係其自行調查取得的平台資料,而該資料於訴願決定前,亦未依《訴願法》第67條第3項規定,給予筆者表示意見之機會。若該資料確實作為訴願決定之依據,則可能有違反《訴願法》第67條第3項規定之疑義,即:「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調查證據之結果,非經賦予訴願人及參加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不得採為對之不利之訴願決定之基礎。」
反之,若法制局主張該資料並未作為訴願決定之依據,則本件訴願是否具有原行政處分機關依法提出之證據資料,亦有待釐清。若原行政處分機關確未依《訴願法》第75條提出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如果真的是這樣,那訴願到底是根據什麼證據作成決定?筆者認為,這已足以動搖整個訴願程序的合法性與公平性。
又因訴願決定之性質屬行政處分,而《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規定:「行政處分有其他具有重大明顯瑕疵者,無效。」筆者認為,本件是否已符合該條所稱重大明顯瑕疵,而使訴願決定可能發生無效之法律效果,必須進一步檢驗。筆者提出上述看法,係基於現有資料所作之法律分析,是否如此,仍請各位讀者自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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