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人員對所辦業務依法回覆說明,除了依法(參閱 陳情法規:公民保障權益及政府陽光透明的基本法規)必須回覆以外,一方面,是在公文上留下其辦理的相關資訊,自己必須對這些文件負責,也就對於依法行政有所約束。另一方面,也是政府資訊的公開,提供給當事人一起監督,等於是讓陽光照進政府機關,促進政府機關的良性運作。同時,這些記錄,在萬一有什麼狀況發生時,可以追溯,不致於各說各話而無法維護權益。
如果可以隨意不回覆,則辦理時是否也就可能不一定依法辦理(例如稽查),則民眾是否也就無法知道實際情況是如何,這樣是不是就多了上下其手的空間?
若把沒有回覆視為文書上的小事,不需計較,那為何不反過來問,既然是小事,依法回覆說明就好了,為何需要花費數倍的人力物力去阻擋?說它是小事就認為可以不去改正,這是說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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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監督聲明】本文著重於政府制度、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之評論。公務機關及各級承辦人員所經辦的公務,每位民眾都可能遇到;其是否依法行政,與大眾權益切身相關,盼望社會大眾共同監督。
我們希望什麼樣的社會,希望什麼樣的生活環境,必須我們大家一起盡一己之力去逐漸達成,絕對不是也絕對無法靠所謂的明君或包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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