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油煙案申請回覆稽查結果說明一事(此處暫編為案1),因前面臺中市環保局的一些做法,令當事人認為需要確認一些事來做為之後辦理之依循,所以另提出:
2詢問環保局在業者網路上宣告停業日的隔天去稽查(參見 油煙限期改善案 2026072401),業者無須執行該次之限期改善,萬一業者如果避過風頭後繼續營業,故詢問環保局,若業者再營業,限期改善令是否繼續有效。
3以及環保局對於營業的定義(因為都有營業網頁,衛生局也稽查過,環保局卻一直視為民宅),
4此外,由於業者將擋住防火巷的鐵皮(參見擋住防火巷逃生通路的鐵皮)拆下後堆放在防火巷中,不僅容易造成髒亂,巷中勁風吹動使鐵皮震動,還具移動割人的危險,故向環保局反映改善(2020年10月底)。
案1油煙案第二次回復內容如下。臺中市環保局後續不同案件以複製相同內容回覆,並非針對各案案情。
案2問限期改善令效期。臺中市環保局回覆的內容複製油煙案的回覆內容。
由於內容並未針對案情,仍沒問到要問的,所以再次去函詢問。該次沒有收到回覆。
案3問停業及營業的根據。臺中市環保局回覆的內容複製油煙案的回覆內容。
由於環保局公文稱業者現場公告停業(參見前文說明2026072401 ,業者並非實體店面),加上一再以民宅視之,故提出詢問請環保局釐清辦理定義,後續才能根據定義蒐集證據。
由於環保局以業者網頁公告停業為停業,則為何網頁營業時仍視為民宅,故當事人再去信請環保局說明營業根據什麼來認定(下圖是申請後系統自動來信通知立案的截圖,並非環保局回覆結果)。結果沒有收到回覆說明內容的文書。(這樣做對嗎?依陳情法規是否必須回覆說明,請大家自行判斷)
案4鐵皮案第二次詢問稽查結果,環保局回覆內容複製油煙案的內容。
這個回覆的內容是關於所問的鐵皮案嗎?
如此並沒有針對申請的內容回覆,所以再次申請。但未收到回覆。
由以上公文證據可以看到,環保局對不同內容的案件,複製幾乎相同內容回覆,有針對案情嗎?申請人有收到所申請的說明嗎?這樣符合「行政程序法」和「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嗎?對此提出檢舉要求機關改正,可以算是查無違法嗎?可以不予處理嗎?請大家自行判斷。
附帶說明1:申請說明的函文中提到請以正式公文回覆,是因為早先聽說所有證據都要以正式公文為依據,所以請環保局以正式公文發送。但後來得知,陳情系統上發出公文信件,也可做為證據依據。
附帶說明2:依照法規,若只登錄陳情系統,沒有發信通知(即在平台勾選不回覆,以致沒有發出通知信件),不算回覆。(註1,並參閱陳情法規:公民保障權益及政府陽光透明的基本法規 )行政法制及司法實務均以通知、送達相對人作為法律效果發生的重要前提,若僅留存在機關內部系統,而未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即無從知悉辦理結果。若只在自己系統內登錄,而未通知當事人,效果如同在自己抽屜內放置公文,當事人無從知悉,不算通知。依照法規及依照常理,既然必須通知,若沒通知就不對,必須改正。若不通知,必須符合「不予處理」的法定條件。且必須先通知「不予處理」,之後符合法定條件才能直接不回覆通知。(註2,以及參閱陳情法規:公民保障權益及政府陽光透明的基本法規 )上述情況是否符合可以直接不通知,大家自行判斷。
註1: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三)、(五)款,機關應將辦理情形回復陳情人,並登錄於陳情整合平台。由此可見,「回復陳情人」與「登錄平台」係不同之程序,若僅登錄平台而未通知陳情人,是否已完成回覆,讀者可自行參考法規判斷。
註2: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經簽准不予處理之案件,仍應先向陳情人說明已為適當處理,並告知日後如再以同一事由陳情,將不予處理及不再回覆。其後再次以同一事由陳情時,始得依規定不再回覆。因此,作業要點所規範的是「必須符合不予處理要件才不予處理,且要通知不予處理、之後才適用不再回覆」,而非第一次即可逕行不通知。
小結
如果應該改正的部分機關即時改正,當事人或政府機關或法院需要做本來不需要付出的耗費嗎?依法行政難道不重要嗎?
或許有人會問,像這類事件,只是幾個公文用複製的,或者沒回覆而已,根本是小事,有必要這樣「糾纏」行政機關嗎?根本是刁民吧!但是,各位仔細想想,什麼算是大事,什麼算是小事?機關若有的認為要遵守,有的不遵守(即使是隨意、疏忽,而不是有弊案、故意)成為常態,那麼如果有所謂真的大事,是不是也在這常態中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是否增加行政處理失當或不公平對待的風險?到時候,若有受害,是否也就在這常態中,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當事人花六年仍未能解決污染問題,且絕大部分時間精力都耗在與政府機關間的訴願司法事務上而不是解決污染,當事人認為,這些行政處理上的疑義,也是污染問題遲遲無法獲得解決的重要原因之一!)再加上,其實民眾對機關的寬容度都很大,有疏失錯誤,通常只要更正就好了,如果不是一再出現疑義狀況,且受害事件一直無法獲得解決,民眾會去追究嗎?所以,不能把依法行政當成小事,一再出現的問題必須更正。才能確保機關與民眾的權益獲得維護。
相關案件
1 2020油煙案臺中市環保局未回覆稽查結果(2024072401)/不同內申請案件以相同內容回覆(2026072402)
2 2021老鼠案(2026072301)
3 2022向衛生局檢舉業者案、其中的環保局稽查動作案(2026061402)
延伸閱讀 機關人員依法對所辦業務回覆說明的重要性
【公民監督聲明】本文著重於政府制度、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之評論。公務機關及各級承辦人員所經辦的公務,每位民眾都可能遇到;其是否依法行政,與大眾權益切身相關,盼望社會大眾共同監督。
我們希望什麼樣的社會,希望什麼樣的生活環境,必須我們大家一起盡一己之力去逐漸達成,絕對不是也絕對無法靠所謂的明君或包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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