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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臺中市環保局不同內容申請案件以相同內容回覆(2026072402)

     2020年油煙案申請回覆稽查結果說明一事(此處暫編為案1),因前面臺中市環保局的一些做法,令當事人認為需要確認一些事來做為之後辦理之依循,所以另提出:

2詢問環保局在業者網路上宣告停業日的隔天去稽查(參見 油煙限期改善案 2026072401),業者無須執行該次之限期改善,萬一業者如果避過風頭後繼續營業,故詢問環保局,若業者再營業,限期改善令是否繼續有效。

3以及環保局對於營業的定義(因為都有營業網頁,衛生局也稽查過,環保局卻一直視為民宅),

4此外,由於業者將擋住防火巷的鐵皮(參見擋住防火巷逃生通路的鐵皮)拆下後堆放在防火巷中,不僅容易造成髒亂,巷中勁風吹動使鐵皮震動,還具移動割人的危險,故向環保局反映改善(2020年10月底)。


案1油煙案第二次回復內容如下。臺中市環保局後續不同案件以複製相同內容回覆,並非針對各案案情。

 



案2問限期改善令效期。臺中市環保局回覆的內容複製油煙案的回覆內容。

由於內容並未針對案情,仍沒問到要問的,所以再次去函詢問。該次沒有收到回覆。

 


案3問停業及營業的根據。臺中市環保局回覆的內容複製油煙案的回覆內容。

由於環保局公文稱業者現場公告停業(參見前文說明2026072401 ,業者並非實體店面),加上一再以民宅視之,故提出詢問請環保局釐清辦理定義,後續才能根據定義蒐集證據。

 


由於環保局以業者網頁公告停業為停業,則為何網頁營業時仍視為民宅,故當事人再去信請環保局說明營業根據什麼來認定(下圖是申請後系統自動來信通知立案的截圖,並非環保局回覆結果)。結果沒有收到回覆說明內容的文書。(這樣做對嗎?依陳情法規是否必須回覆說明,請大家自行判斷)  



案4鐵皮案第二次詢問稽查結果,環保局回覆內容複製油煙案的內容。

 



這個回覆的內容是關於所問的鐵皮案嗎?

如此並沒有針對申請的內容回覆,所以再次申請。但未收到回覆。

由以上公文證據可以看到,環保局對不同內容的案件,複製幾乎相同內容回覆,有針對案情嗎?申請人有收到所申請的說明嗎?這樣符合「行政程序法」和「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嗎?對此提出檢舉要求機關改正,可以算是查無違法嗎?可以不予處理嗎?請大家自行判斷。


附帶說明1:申請說明的函文中提到請以正式公文回覆,是因為早先聽說所有證據都要以正式公文為依據,所以請環保局以正式公文發送。但後來得知,陳情系統上發出公文信件,也可做為證據依據。

附帶說明2:依照法規,若只登錄陳情系統,沒有發信通知(即在平台勾選不回覆,以致沒有發出通知信件),不算回覆。(註1,並參閱陳情法規:公民保障權益及政府陽光透明的基本法規 )行政法制及司法實務均以通知、送達相對人作為法律效果發生的重要前提,若僅留存在機關內部系統,而未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即無從知悉辦理結果。若只在自己系統內登錄,而未通知當事人,效果如同在自己抽屜內放置公文,當事人無從知悉,不算通知。依照法規及依照常理,既然必須通知,若沒通知就不對,必須改正。若不通知,必須符合「不予處理」的法定條件。且必須先通知「不予處理」,之後符合法定條件才能直接不回覆通知。(註2,以及參閱陳情法規:公民保障權益及政府陽光透明的基本法規 )上述情況是否符合可以直接不通知,大家自行判斷。

註1: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三)、(五)款,機關應將辦理情形回復陳情人,並登錄於陳情整合平台。由此可見,「回復陳情人」與「登錄平台」係不同之程序,若僅登錄平台而未通知陳情人,是否已完成回覆,讀者可自行參考法規判斷。

註2: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經簽准不予處理之案件,仍應先向陳情人說明已為適當處理,並告知日後如再以同一事由陳情,將不予處理及不再回覆。其後再次以同一事由陳情時,始得依規定不再回覆。因此,作業要點所規範的是「必須符合不予處理要件才不予處理,且要通知不予處理、之後才適用不再回覆」,而非第一次即可逕行不通知。


小結

如果應該改正的部分機關即時改正,當事人或政府機關或法院需要做本來不需要付出的耗費嗎?依法行政難道不重要嗎?


或許有人會問,像這類事件,只是幾個公文用複製的,或者沒回覆而已,根本是小事,有必要這樣「糾纏」行政機關嗎?根本是刁民吧!但是,各位仔細想想,什麼算是大事,什麼算是小事?機關若有的認為要遵守,有的不遵守(即使是隨意、疏忽,而不是有弊案、故意)成為常態,那麼如果有所謂真的大事,是不是也在這常態中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是否增加行政處理失當或不公平對待的風險?到時候,若有受害,是否也就在這常態中,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當事人花六年仍未能解決污染問題,且絕大部分時間精力都耗在與政府機關間的訴願司法事務上而不是解決污染,當事人認為,這些行政處理上的疑義,也是污染問題遲遲無法獲得解決的重要原因之一!)再加上,其實民眾對機關的寬容度都很大,有疏失錯誤,通常只要更正就好了,如果不是一再出現疑義狀況,且受害事件一直無法獲得解決,民眾會去追究嗎?所以,不能把依法行政當成小事,一再出現的問題必須更正。才能確保機關與民眾的權益獲得維護。


相關案件

1 2020油煙案臺中市環保局未回覆稽查結果(2024072401)/不同內申請案件以相同內容回覆(2026072402)

2 2021老鼠案(2026072301)

3 2022向衛生局檢舉業者案、其中的環保局稽查動作案(2026061402)


延伸閱讀     機關人員依法對所辦業務回覆說明的重要性

【公民監督聲明】本文著重於政府制度、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之評論。公務機關及各級承辦人員所經辦的公務,每位民眾都可能遇到;其是否依法行政,與大眾權益切身相關,盼望社會大眾共同監督。


我們希望什麼樣的社會,希望什麼樣的生活環境,必須我們大家一起盡一己之力去逐漸達成,絕對不是也絕對無法靠所謂的明君或包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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佈告欄: 推動公民社會正向發展的另一個方向 歷年事件概要 法治政府與安全飲食系列   事件關係圖   事件日期、名稱及編碼 關聯事件 0 業者相關 — (待) 業者網路上的營業資訊 擋住防火巷逃生通路的鐵皮 排煙桶緊鄰當事人家且有排煙孔朝當事人家 煙燻異味事件 從共用牆電箱傳來的噪音 當事人機車雙載接送小孩被追拍被罰款 業者廚房屬拆後牆打通之違建案(此造成油煙可經廚具邊窗口直進防火巷順風向進當事人家,同時還有建物安全疑慮) ( 備註 以上主要是之前的蒐證。由於檢舉都無法解決,若對申請稽查結果不予處理,拿不到稽查結果,或者如事件 3 這樣,業者後來關閉營業網頁,相當於不了了之,再怎麼蒐證都沒有意義。因此只能先處理臺中市府環保局等局處依法辦理的問題。蒐證必須配合依法辦理才有意義 ) 1 ( 2020.8) 向臺中市環保局申請業者油煙限期改善案稽查結果環保局「不予處理」沒提供該申請之說明文書 — (待) 1.1 油煙案臺中市環保局兩次回覆內容非申請內容第三次直接沒回覆 ( 2026072401 ) ,以及不同內容申請案件收到內容幾乎相同之回覆 ( 2026072402 )-- ---> 對油煙案提出給付訴訟 --> 1.2 油煙案及相關檢舉案有關的公文提出訴願之辦理問題(訴願決定後承辦員收到申請閱卷當天送走環保局全部證據,該案中當事人看不到任何對造證據) 結果不予受理 ---- 行政訴訟 --- 上訴—再審 A —再審 B (全部駁回)   2 ( 2021.2) 向臺中市環保局申請業者後巷垃圾堆老鼠案稽查結果 , 環保局「不予處理」 , 沒回覆通知說明 — (待) 2.1 老鼠案只申請一次稽查結果,環保局直接沒有回覆 ( 2026072301 ) 2.2 「老鼠案訴願」結果不受理及其辦理疑義(沒署名沒關防文件作為證據使用、訴願決定後救濟期一次也不給閱卷) ( 2026072302 ) --- 老鼠案訴訟,民眾沒有收到回覆且環保局證據於平台也自己勾選不回覆但法院卻判環保局有回覆同時又判...

3.2(1)臺中市環保局「稽查動作」案(2026061402)

        由於向「環保局」檢舉業者,無法解決問題,檢舉人重新蒐證逾一年多改向「衛生局」檢舉業者。檢舉後一個多月,『環保局』發動衛生局及警員聯合做「稽查動作」,不明原因至檢舉人住所按門鈴拍照(此舉令檢舉人感到不安與恐懼),並於隔壁業者門前駐留。之後業者隨即撤除營業網頁,衛生局隔一些天之後去所謂稽查,然後便稱已查無網頁、業者已無營業。如此,檢舉人一年多來花費無數時間精神的蒐證(包含料理包實物、寄送的箱子、網頁營業頁面及商品截圖、門口貨物進出監視器照片影片 … )都白費了。上述事件之時序與關聯性,加上聯合稽查時環保局應能看到檢舉人向衛生局檢舉的資料,令人對稽查行動之目的與程序公正性產生合理疑問。   •整件事看起來,是不是很奇怪?大家自己判斷。 •檢舉人花費一年多時間蒐集很多物證資料,最後換來什麼? •檢舉人是向「衛生局」檢舉業者,此次「稽查動作」卻是由「環保局」發動,不知何故?檢舉人去文問衛生局,衛生局公文要說去問環保局。檢舉人去公文問環保局,環保局卻在內部簽不予處理(檢舉人因此提起訴願請環保局回覆說明文書。訴願事件的說明參閱 臺中市法制局辦理「稽查動作」案訴願)。從始至終檢舉人都「不知何故」住家被大隊人馬稽查、拍照、按門鈴。當事人感到非常恐怖。如果連依法檢舉都要面臨這種恐懼,這種政府與這種社會是我們想要的嗎?                  圖片說明  我是向衛生局檢舉業者的檢舉人,不知為什麼環保局去找衛生局及警察,大隊人馬到我家門前拍照按門鈴。我向環保局申請稽查說明,環保局直接對此「不予處理」,我至今仍無法理解,相關機關為何會到我住處拍照按門鈴?我也因此懷疑檢舉人資訊是否受到妥善保護?大家怎麼認為?如果你檢舉業者,結果不知何故被大隊人馬來對你家拍照按門鈴,你有什麼感覺?巧合的是,鄰居業者的營業網頁之後就查不到了,衛生局不久後表示業者已無營業,我一年多的蒐證等同作廢。相關時間點是否存在任何關聯,我至今仍無法理解。如果是你,有什麼想法? ...

4.1(3) 去政風處檢舉局處事-申請政風處辦理公文之資訊之行政訴訟閱卷

 申請政風處提供辦理本檢舉案之調查卷宗公文列目一事,訴願決定駁回。於是進入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時,被告臺中市府(法制局)的訴願卷及被告政風處提出的證據卷宗,大量密封,   (上圖:除了一般來往訴狀以外,以上為訴願卷及證據卷宗。證據卷宗大量密封,提供閱覽的比率佔多少?當事人又要如何公平的、充分的確認事實、提出攻防?這樣的司法能公平公正公開的審判嗎?) 申請閱覽以下卷證 (1) 訴願卷頁碼:21-32、46-47、49-51、67-68、72、76、86、90-129 、134 、141 、151、155、159 、167、174、212-270 (2) 114年3月24日中市政三字第114000***1號另檢附乙證2 、4 、5 、6 、7 、8 、9 、10之簽核歷程影本。 (3) 另有一卷頁數不少的政風處提交卷宗,我沒看到提交公文,該卷提送日期、目的、宗旨等等不詳。其中有許多看不到,我只能看到我寄的和寄給我的(或寄給我的文稿)。其他都看不到,也完全看不到辦理過程(為何拒絕依法提供資訊)。其中頁1-6,11-15,19-23,30-34,35-38,45-54,55-56,57?對折一面看不到,69-78,79,80-81,82,83?對折一面看不到,86-89,137-145,149-160,162-163,168 申請閱卷方式,二者擇一,請法院裁定,並敘明理由與法律依據 (1) 請鈞院遮蔽依法需保密的部分,其他部分提供本人影印(或由鈞院影印給本人,本人繳交費用)(電子檔也可)。 (2) 請鈞院遮蔽依法需保密的部分,其他部分提供本人現場閱覽,不影印。 申請閱覽系爭卷證之法規依據及理由 以下為當事人之主張: (1)「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聲請閱覽上述卷內文書,若其內容涉及第三人的營業秘密,行政法院應妥適衡量具體個案中原告起訴尋求保護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性質、如未准其接觸閱覽,對其訴訟權益的妨害程度、兩造訴訟主要爭點及攻擊防禦方法、如提供閱覽是否將致第三人權益受影響?何種權益受影響?影響程度為何?等因素,據以決定是否應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如行政法院就上開因素充分衡平考量後,認有限制閱覽的必要,則就閱卷權受限制的當事人,尤其是人民之一造,基於當事人受憲法聽審權保障的原則,應採取妥適有效的措施,以平衡其因閱卷權受限制所生的不利益,包括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