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案收不到稽查結果說明文書(參2.1老鼠案2026072301),提出訴願,結果不受理,訴願辦理也產生疑義,且救濟期一次也不給當事人閱卷(參2.2老鼠案訴願及辦理疑義2026072302)。當事人覺得其中的問題很大,只好對老鼠案繼續提出訴訟(本文)(附註:針對對老鼠案訴願辦理疑義的辦理單位法制局提出訴願、訴訟,另參2.3老鼠案訴願辦理疑義及訴訟2026072303)。
本訴訟爭議焦點
當事人依法申請回覆2021年老鼠案的稽查結果文書,但沒有收到臺中市環保局的回覆文書。
事後於訴訟中得知,臺中市環保局於陳情系統登錄「不予處理」。
然而本案非常明顯是新事件,有老鼠有垃圾照片影片,且老鼠環污案也與2020年油煙案不同內容(參2.1老鼠案2026072301),依法環保局是不是應該回覆稽查結果說明文書?有什麼理由可以不回覆嗎?
本案審判法官
陳文燦
楊嵎琇
張鶴齡
事實證據
老鼠及垃圾照片,顯示是新事證,新事件
根據行政程序法及「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法務部105年12月21日法律決字第 10500223640 號,本案既為新事件,而且只申請一次,不符合「不予處理」之要件,故臺中市環保局依法須給付說明文書。(訴訟類別:給付訴訟,要求給付文書)
(註:不予處理之要件如下,另詳見 陳情法規:公民保障權益及政府陽光透明的基本法規
「行政程序法」第 173 條「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則,臺中市環保局是否應該回覆稽查說明文書?
而被告臺中環保局自己提交的證據(陳情平台登錄內容一部分)則顯示沒有回覆:
則,環保局有沒有給付文書?
則,訴訟是否應該判決環保局依法更正、給付文書?
訴訟判決結果:駁回
判決理由之一 環保局已回覆
「復於同日14 時5 分,再度前往現場稽查,益將處理情形以登錄系爭平台之方式,回復原告:「稽查現場於所陳處勘查,該屋後方放置花盆,尚未見有影響環境衛生情事,本局仍請其妥善防範」等語,有案件編號55****95 電腦管制單l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63 頁) ,足見原告已明確答覆原告所陳情之事。」(判決書頁6)
筆者的說明與評論:
1所謂再度前往現場稽查:當事人當日早上報請稽查,稽查員借道當事人家到當事人家後方之後即離去,並未到業者處瞭解情況。之後老鼠在垃圾堆處跑出來,也有錄到,因為當事人門開者處理此事,老鼠還一度跑進當事人家,所以當事人中午再度報案一次,業者又於稽查人員到達的附近時間出來收走垃圾一次(即上面證據照片左起第二第四張照片)。上下午之報案,均屬於現行新發生有新事證的事件。而本案當事人申請回覆稽查結果只申請下午報的案子,只申請一次。
2系爭平台(陳情平台)所登錄的並沒有判決書中所說的內容。其原因為何,令人不解?能做為判決環保局有回覆的依據嗎?
系爭平台登錄內容是「不予處理」,內容如下
(附帶一提,環保局在此大篇幅引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然而,業者的名稱、地點本來就是當事人檢舉時提供給環保局的資訊,當事人身為檢舉人,對此早已知情;環保局回覆稽查結果所涉及的「業者個資」,對檢舉人而言並非未知資訊。在此情況下,為什麼還以個資法作為不提供稽查結果說明之理由,請大家自行判斷)
(至於會同稽查時是否有向當事人說明,參閱2.1老鼠案2026072301 現場馬路對話,請大家自行判斷此處「會同當時已向您明確答覆」之記載是真或偽?此外,退萬步言,就算有,口頭簡短說明與申請後回覆文書,也是不同的兩回事。用這種方式登錄平台是否妥當?若您是當事人能否接受?也請大家自行判斷 )
3評論:當事人以陳情平台申請,臺中市環保局應在陳情平台回覆或者以公文回覆並寄達,才有完成回覆通知當事人。法院卻以編號55****95 電腦管制單中陳情平台所沒有的內容來證明被告有回覆,這個邏輯通嗎?要以此證明被告依法完成回覆通知,法理上沒有疑義嗎?且電腦管制單是報案時臺中市府內部的文件,也是被告方自己登錄的資料,並無法證明被告有在陳情平台寄出通知或有以公文寄達通知,這樣的引證,符合市府制度實情與經驗原則嗎?符合法律上根據事實論證的法律邏輯嗎?
4下午報的稽查案之編號55****95 電腦管制單如下,沒有人簽署、沒有關防,由誰負責其真偽?
其中
(1)右上角,記載半年累計第1次陳情。但上午報1次稽查,電腦系統下午應該會記錄第2次報案,則,這張表單的真實性如何?(該文件是否符合公文書證據能力及真實性要求,值得進一步調查。)又若記載屬真,是半年內第1次,則明顯不符合「不予處理」的要件,又怎麼可以在陳情平台登錄不予處理呢?
(2)由表格清楚可以看見,沒有任何人簽署負責,沒有官章,但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17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52條「1、公文書應提出其原本或經認證之繕本或影本」,此項所謂證據,合法嗎?當事人當時屢次聲請證據調查,未獲回應,當事人對此等證據提出證據保全,被駁回。這樣合理嗎?這樣能釐清真相嗎?
(附註 聲請證據保全的理由概略整理如下:
② 訴訟卷頁89之原件(缺各級簽署,且報案次數欄明顯不實,原件恐滅失或礙難使用)
② 訴訟卷頁375之原件(缺上級認證及關防,也沒有檔案歸檔的編號,稽查結果內容也與登錄陳情系統的內容不同,真實性有疑義)
③ 訴訟卷頁87之原件(沒有檔號和保存年限,且被貼上明顯無關的貼紙,內容存疑)
④ 訴訟卷甲證13中記載被告上傳的文件(內容不詳,因被告多件文件並無簽署或關防,此處不明的上傳文件不知內容為何,應儘速由市府陳情系統資訊小組下載保全)
以上均攸關本案系爭標的到底是否合於不予處理,到底是否有回覆等辦理過程密切關,對本案判決結果有重要影響)
5此報案中心電腦管制單是報案內部資料,民眾根本看不到,能證明有通知到民眾嗎?管制單是被告方所填寫的,該文件係由被告機關自行製作,其內容是否足以單獨證明被告已依法通知原告?沒有疑義嗎?且又沒有任何人簽署負責,沒有官章,誰能證明裡面所寫的屬真?這能當做證據嗎?
判決理由之一 「不予處理」
「至原告再於110 年2 月5 日陳情「請回覆稽查結果(環保局電話報案察件編號55****95)」 等語,有系爭平台案號*****70 案件交辦單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7 頁) ,被告認為原告就同一事由一再陳情,簽報主管決行「不予處理」 ,並登錄於系爭平台上(見本院卷第367 、369 、446頁) ,即與作業要點第6 點第6 款第1 目之(2) 、第7 款第2 目規定,尚無不符。」(判決書頁6)
筆者的說明與評論
1「所謂再於110 年2 月5 日陳情」,實際上,所有證據顯示本案申請回覆稽查結果明文書的申請書總共只有一份,事實上此份並不是第二份申請書!2月4日是報請稽查,2月5日錄案的是申請回覆稽查結果,一件事件的檢舉現場稽查和申請回覆說明結果的文書,可以算是再次陳情嗎?可以就此不予處理嗎?判決理由也未說明依據當事人的何項其他申請證據來認定當事人這份申請是「再」。法院認定臺中市環保局已經回覆,如前所述第一點判決理由,但依目前卷內資料,筆者未見有臺中市環保局有回覆通知給當事人的說明文書,僅憑沒有簽署沒有官章的所謂報案電腦管制單,且法院說已回覆的內容也根本不是系爭平台上登錄的內容(見前面)。這種判決理由合理嗎?
2本案稽查事件在2月4日,法院指出的2月5日陳情文書(即申請回覆稽查結果)是隔天,則,根據論理法則及事實經驗,民眾有什麼樣的可能,可以在2月4日下午稽查後,到2月5日之間(即從快下班到隔天大約半天到一天的時間),收到環保局的回覆文書說明稽查結果,然後當事人再次同一事件申請回覆稽查結果,然後環保局通知回覆同一事件不予處理(臺中市作業要點六之第(七) 款第1目),然後當事人再發出2月5日的同一事件申請書,以致環保局符合作業要點六之第(七) 款第2目而可以直接登錄平台不予處理,不用通知?這麼短的時間內有可能發生這些事嗎?這樣的判決合理嗎?
(不予處理法條摘錄於下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六、(六)「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簽報機關首長同意不予處理:1、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之下列事由:(1)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2)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3)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2、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為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六、(七)「經簽准同意不予處理之案件,應依下列程序辦理:1、向陳情人說明已為適當處理,婉釋爾後以同一事由再度陳情,將不予處理回復,並將處理情形登錄於陳情整合平台」(NOTE就算不予處理,第一次也必須回覆通知不予處理)2、嗣後陳情人再以同一事由陳情,仍須依規定收文及分案;承辦機關無須處理及回復,僅需將簽准不予處理之情形登錄於陳情整合平台後,據以結案。」)
3此外,法官的判決說「與作業要點第6 點第6 款第1 目之(2) 、第7 款第2 目規定,尚無不符」,中間明顯未見六、(七)、1,即第一次不予處理必須通知(「向陳情人說明...婉釋爾後..」)這個規定沒有依序列入,有跳過。然而,依法須依序執行!這個判決理由顯然有疑義。
4再者,如果電腦管制單內容為真,電腦管制單右上角明明寫的是半年內第一次陳情,而本稽查案民眾也只有「系爭平台案號*****70 案件交辦單」一件申請案,沒有任何證據顯示民眾有申請兩次,則如何符合「不予處理」的要件?
5數位治理局函文(見下圖)顯示該案臺中市環保局並未回覆通知信件(此證據取得後也曾提出於再審中)
6臺中市環保局在系爭平台登錄「民宅油煙異味及及環境髒亂一案」不予處理,然而,本案與油煙案根本無關(更何況2020油煙案「不予處理」合法嗎?2020年油煙限期改善案 2026072401),退萬步言,就算2020年案子不予處理,2021年老鼠案這樣明顯現場現行且內容不同的案子,如果可以這樣擴大涵蓋而無視新證據,則與業者獲得無限範圍無限期現的保護傘有分別嗎?
本案經過上訴,以及四次再審,以及一次再審時的上訴,全部都是駁回。
綜合評論:
1報案電腦管制單是市府內部文件,是機關自己填寫自己方面的認知,民眾看不到,一般不會認為這個能當作環保局有回覆之證據。且該管制單沒有人署名,沒有官章,一般也不會認為具有證據效力。不料,卻被當作判決駁回的依據?就一般民眾的認知,這算不算是裁判上之突襲?
2法律上的回覆,必須合法送達。法官未採法律上的『郵局掛號回執』來證實有沒有回覆,也捨棄系爭系統上勾選的資料所顯示的沒有回覆,轉而採信一份無簽名、無關防、且數據登載顯然有疑義(即當日下午該次是當日出現收走垃圾及老鼠又跑出來,污染狀況持續未解決有新事證且是發生中的情況下第2次報請稽查,並非半年內第一次,該文件右上角記1次,顯然不符合事實)的行政內部表格當作已回覆,到底為什麼這樣,十分令人困惑?
總評
回覆稽查結果是一件多麼困難的事嗎?台中市環保局不選擇給付稽查結果文書,卻寧願花許多時間打訴願、訴訟?到底為什麼?
而以上的證據,難道無法證實環保局沒回覆嗎?難道有辦法證實環保局有回覆嗎?我們的司法這樣子是合理的嗎?是大家所期望所認可的嗎?
附記
1起初,承審法官一再要求被告臺中市府拿出有回覆的證據。當事人認為被告臺中市環保局提出的資料都無法證實有回覆。原來這個方向是釐清事實解決系爭問題的關鍵,不知為何後來是這樣的結果?
2該案中,承審法官認為證據應該給當事人瞭解,所以證據有給當事人看。這點必須肯定。因為,前一兩案的法官有把對造證據給當事人看,到後來其他案子證據很多都封起來,大概而言,當事人只能看到自己送出去和自己收到的文件。看不到辦理過程的證據。真不知道看不到證據要怎麼公平的維護法律權益?大家認為合理的司法應該是怎樣?
3本訴訟案,也根據訴願法第76條一併提出訴願辦理的問題,最初這部分訴之聲明為「糾正臺中市法制局訴願辦理程序不符合公平正義事項法及違法事項,以維護廣大民眾權益。」之後修改為「訴願辦理單位必須對原告2022**提出的開卷申請予以准許,提供閱卷。且因本階段涉及調查違法,情況已變,應提供除國防等法規規定以外的全部卷詮供閱。」但法院以「被告不同意上開變更聲明…該等變更部分亦無行政訴訟法第111 條第3項各款情形,本院認為該等部分有礙訴訟終結,並不適當,不應准許,應予駁回。」所以,法制局辦理訴願的疑義,無法一併救濟,故於之後另提訴訟救濟(因為是訴願決定後之救濟期,並無強制適用訴願法第76條,可單獨提出救濟。參見訴願閱卷相關規定)(對訴願辦理疑義提出的訴訟,參見2.3老鼠案訴願辦理疑義之訴訟未經開庭直接駁回以及 申請訴訟閱卷許多訴願辦理公文未准閱覽(2026072303))
相關案件
事件關係圖及文章標號結構說明
本案上接老鼠案訴願2.2老鼠案訴願及辦理疑義2026072302
1.1 2020年油煙案臺中市環保局未回覆稽查結果(2024072401)/不同內申請案件以相同內容回覆(2026072402)
1.2油煙案及相關檢舉案有關的公文提出訴願之辦理問題(訴願決定後承辦員收到申請閱卷當天送走環保局全部證據,該案中當事人看不到任何對造證據)
2 2021年老鼠案
老鼠案申請稽查以及申請回覆稽查結果,環保局沒回覆(2026072301)---老鼠案訴願(案號1100**6),結果不受理
---A老鼠案行政訴訟() –上訴—再審A—再審B(全部駁回)
---B老鼠案訴願(案號1100**6)之辦理問題對臺中市法制局提出訴願,結果不受理(2026072302),---接著提行政訴訟,沒開庭直接駁回 以及 該訴訟申請閱覽老鼠案訴願卷辦理訴願部分證據,遭駁回 以及 申請該訴願卷證遮蔽依法須保密處現場只閱覽不複印持有,申請內容不同法院卻回函說前已駁回(2026072303)-- >因申請內容不同,提出異議-- >
3 2022年向衛生局檢舉案 及環保局稽查動作案(2026061402)
相關知識 知識方法與觀念 、簽准不一定等於合法,被告機關單方面公文描述不能直接當成行政作為合法的證
【公民監督聲明】本文著重於政府制度、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之評論。公務機關及各級承辦人員所經辦的公務,每位民眾都可能遇到;其是否依法行政,與大眾權益切身相關,盼望社會大眾共同監督。
我們希望什麼樣的社會,希望什麼樣的生活環境,必須我們大家一起盡一己之力去逐漸達成,絕對不是也絕對無法靠所謂的明君或包青天!
*若當事人、機關或法院認為內容有誤,歡迎提供資料通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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