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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向環保局申請「稽查動作」案訴願中公文附件資訊卻引文號稱以前已經提供-訴願(2026082101)

 前情提要

當事人於2020年向臺中市環保局申請業者被限期改善日的稽查結果,未給付針對案情之文書,結果對當事人「不予處理」。之後業者新開兩個營業網頁。

之後當事人蒐證一個多月,於2021年2月檢舉業者防火巷垃圾堆及老鼠案。當事人事後只向環保局申請一次回復稽查結果文書,結果環保局沒回復,直接「不予處理」。當事人看到這種情況,認為繼續向「環保局」檢舉可能仍無法獲得處理。

之後當事人重新蒐證一年多,2022年2月改向臺中市「衛生局」檢舉業者。不料「環保局」不知為何於3月29日找衛生局及警察,到業者門口,以及對當事人家拍照、按門鈴兩次。之後業者營業網頁查不到了。當事人向衛生局檢舉業者的檢舉案,衛生局說業者已無營業。當事人覺得一年多的蒐證全都做了白工。另外,環保局來對當事人家按門鈴、拍照,當事人當時的感受,如同遭遇「白色恐怖查水表」,因而心生恐懼,且環保局是否也有洩漏檢舉人之嫌?當事人經陳情平台申請環保局回復當日稽查結果依據什麼。結果環保局直接沒回復,仍是「不予處理」。當事人對此提出訴願。即本案前接之「稽查動作」案訴願(見3.2(2)臺中市環保局「稽查動作」案訴願相關疑義(2026081701))

 

為調查稽查動作案訴願到底有沒有原處分卷證(攸關訴願辦理是否合法,攸關稽查動作案之調查,而攸關當日環保局按當事人家門另對當事人家拍照之真相,而有關於業者油煙能否被依法稽查解決居家污染問題),當事人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台中市環保局申請稽查動作案送答辯書公文的附件資訊,未能明確獲得該資訊(本文後面要談的),之後改向法制局申請相關公文之附件資訊(即3.3系列文章討論的)           

 

本訴願案(113**74       )

當事人向環保局收發單位申請當初環保局送交答辯書時(訴願案112**98,即稽查動作案訴願)的公文(112 年8 月28 日中市環稽字第1120****08號  )的附件資訊,收發單位以收發登錄資訊回復。其中附件記為「無」,而法制局收件該公文時記為有附件。加上當時環保局有更改送訴願答辯書的主旨,拿掉原行政處分卷等字樣,等於當事人對於附件到底有哪些仍無法明確得知,也就是無法獲得明確的附件資訊。當事人去函詢問,環保局以表格中附件記為「無」、公文為紙本不在公文系統中等等理由回答,仍無法獲得明確的附件資訊。故重新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環保局」(不限於環保局收發單位、不限於收發資料)申請當初環保局送交答辯書時(112 年8 月28 日中市環稽字第1120****08號  )的附件資訊。環保局引了幾個文號,直接以前面回答過了來處理。當事人仍無法明確獲知系爭函件到底附了哪些附件。於是,提起訴願。

 

本案根本的議題

申請政府資訊的當事人是訴願當事人,申請的是一件訴願公文的附件資訊(亦即當初有哪些附件)。訴願當事人有權利知道訴願過程中公文的附件資訊(即對造送了哪些卷證資料)。依照法理,環保局有沒有這資訊?應不應該提供這資訊?

 

訴願結果  駁回

 

訴願委員會委員

訴願審議委員會兼主任委員 李善植

委員

江嘉琪

李玉君

李惠宗

林瓊嘉

張本松

黃啟禎

黃源銘

蔡佩芬

蕭文生

蕭淑芬

 

 

訴願決定駁回的理由

1、本件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書時間是2024年9月14日。訴願決定書(頁3第三大點)陳述從2024年4月18日開始的一些公文,羅列如下

。20240506環保局秘書室中市環秘字第113***995 號(訴願乙證附件二)

。20240520中市環秘字第11300***83號(訴願乙證附件三)

。20240611秘書室中市環秘字第11300***55 號(訴願乙證附件四)

。20240708秘書室中市環秘字第11300***65 號(訴願乙證附件五)

。20240719秘書室中市環秘字第11300***75 號(訴願乙證附件六)

。20240807秘書室中市環秘字第11300***63 號(訴願乙證附件七)

。20240906中市環秘字第11301***91 號(訴願乙證附件九)

認定9月14日本申請案「與訴願人113年4月18日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內容並無不同」(訴願決定書頁4)而稱環保局已經說明了包括「更正系爭函之主旨」(訴願決定書頁3)「「系爭資訊「含附件欄」記載為「無」、系爭函係紙本公文及發文流程、並無另登錄於訴願人所稱發文實際之附件資訊等」(訴願決定書頁4)等內容。「從而原處分機關以113年9月26日中市環秘字中市環秘字第11301***46號函復訴願人已提供資訊,並多次行文說明,尚難認為處分機關就訴願人113年9月14日函所提之申請有何應做為而不作為之情事」(訴願決定書頁4)

2、其中,環保局函覆的公文113年9月26日中市環秘字中市環秘字第11301***46號內容如下:



其中可見,並沒有對本次申請案提供資訊,而是引了一些以前的文號說已經有說明。至於訴願決定書所說的多次行文說明,也是指之前的那些文,並非在本次申請案中有多次說明。

 

評論

1、訴願決定書據以裁判的文件均在本申請案申請日期(2024年9月14日)之前,均不是此次申請案的文件。而本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申請案並非陳情案,如同其他向官方申請的文件一樣,申請一次官方就必須提供一次文件。則,拿本申請案之前的這些文件作為本案機關已盡義務的依據,是否足以證明機關已就本次申請盡其義務,顯有疑問。

2、退萬步言,就算以這些本申請案前的文件來看,「更正系爭函之主旨」(訴願決定書頁3)「「系爭資訊「含附件欄」記載為「無」、系爭函係紙本公文及發文流程、並無另登錄於訴願人所稱發文實際之附件資訊等」(訴願決定書頁4)等並非所申請的資訊內容,被告環保局並未明確提供當事人所申請的資訊!其中雖有一份有印收發件資訊表格(如下圖),但顯然與所申請的系爭公文主旨不符(如下下圖),也與法制局收件條碼下寫的「有附件」不符。到底附件有哪些?這樣算明確嗎?這樣環保局能根據這份前案的資料來說有盡其義務提供本申請案的附件資訊嗎?

 





3、4月18日之申請書申請對象為「臺中市環保局收發單位」(乙證2,中高行卷頁87),而9月14日申請對象為「環保局」(乙證1,中高行卷頁81),申請資訊的機關範圍顯然不同,政府資訊之存放範圍當然不同。至於申請項目,前者4月申請項目是「『收發單位』所管有的『發件資訊』」(乙證2,頁87),後者9月申請的項目是「該公文於『環保局』任何處所/任何資料/任何文件中所記載的該公文發文『附件資訊』。若環保局無任何關於發文附件資訊,也就是環保局「不知道」當時發了哪些附件,則請明白告知不知道當時發了哪些附件」(乙證1,頁81)。據此被告提出的證據可知(note訴訟卷乙證是被告提出的證據),兩次申請內容是不同的,訴願決定書認定兩者相同,與事實並不相符!則,訴願決定書於裁判時,是否是根據不符事實的主張做了判決?是否無效?

4、此外,這裡涉及一個容易引起混淆的常見現象,那就是,機關引了一堆文號,是否就表示該案就已經依法處理了?有多少人會根據文號逐一去看那些文號內容是什麼?這似乎是民眾與政府機關互動處理公務時,公務機關的處理方式之一,也是民眾事情無法獲得處理的情況之一。這種情況需要大家一起來追蹤、監督、要求改善!

5、另外,行政機關引了一堆文號,看起來顯示事情有被處理的同時,也彷彿暗示民眾像是刁民在耗費行政資源?!然而,寫了一堆公文就等於事情依法被妥善處理了嗎?如果機關沒有依法針對案情適當處理該公務,寫再多公文有意義嗎?遇到這種情況的民眾如果被視為刁民,合理嗎?以及,若那些公文都是錯的(例如沒針對案情、沒依法處理等等)難道只要累積多了,就變成對的嗎?難道對一個民眾如此處理能過關,拿同樣方法對很多民眾如此處理就更能過關,如果原來做的不對,做多了就變成對的了嗎?

6訴願委員會這些委員做出這樣的訴願決定,合不合理,合不合法,大家自己判斷!

 

引了一堆文號,看起來顯示事情有被處理的同時,也彷彿容易讓人產生「民眾一直在耗費行政資源」的印象。可是,寫了一堆公文就等於事情依法被妥善處理了嗎?

 

 

環保局應提出「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

1、訴願法第75條第1項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應將『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提出於受理訴願機關。」然而,環保局以113年9月26日中市環秘字中市環秘字第11301***46號(見前)引了一些文號說之前已經提供而不再提供作為此案之處分外,環保局並沒有提供其他時間在申請之後有關於辦理此案的公文等等,也就是沒有提供本申請案申請後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環保局所提供的其他資料,如前所述,都是本案之前,非辦理本案的資料。環保局簽辦此案的簽文等,也均未提出,不曉得環保局是根據什麼而發出此處分書?

2、訴願法第68條第1項「……但受理訴願機關限定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者,應於該期間內提出。」因此,法制局有權要求環保局於一定期間內提出相關資料,以落實訴願法第75條所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提出「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的義務。

 

關於本案訴願卷宗

20241202府授法訴字第11303***80號說本府環境保護局以旨揭函檢送之文件僅答辯書及其附件(共9 項,與答辯書末所載附件項目一致),尚無其他文件

(NOTE 因之前與法制局之間關於辦理訴願關時卷宗處理的幾個經驗,同時根據這六年來的經驗,訴願決定大概率是駁回,所以不想再浪費時間去閱卷,打算訴訟再一併閱。但必須確認卷證內容,故發文請法制局確認卷證,法制局回應只有上述內容。則,可以證實,環保局並無繳送辦理系爭政府資訊公開案辦理的簽辦公文給法制局。唯一與本案有關的僅有原告當初的申請書以及環保局稱前面已經提供過的函文,即原處分書。民眾以A申請書去申請,機關以B處分說之前已經提供過。然後法制局就根據這個,還有根據前案的其他文件駁回,說機關已經有盡義務。而且聲請的標的,也就是到底附件有哪些[即附件資訊],至今仍無法明確知道。唉!這樣的訴願辦理)

 

本案訴願卷於行政訴訟期間的閱卷問題(見3.4(2)本案行政訴訟部分)

辦理訴願的被告臺中市府(即法制局辦理),在「行政訴訟」階段對本案訴願卷(案號1130674)仍是大範圍宣稱依訴願法第51 條規定密封而拒絕提供閱覽。當事人至行政訴訟準備庭第二次開完庭,仍無法獲得閱覽之裁定(密封部分,電子頁碼: 11-39 、44-53、55、60、63、74 ;紙本頁碼: 95-123 、81-90、79、74、71、60,合計密封大約43頁,大概1/3)



我們真的不明白,訴願辦理單位提供訴願過程中一件公文的附件資訊給訴願人,到底有什麼困難?為何一件原本可以直接提供的附件資訊,最後卻要讓機關與民眾花費大量時間在訴願、訴訟上?



相關案件   事件關係圖及文章標號結構說明

本案上接老鼠案訴願2.2老鼠案訴願及辦理疑義2026072302

1.1 2020年油煙案臺中市環保局未回覆稽查結果(2024072401)/不同內申請案件以相同內容回覆(2026072402)

1.2油煙案及相關檢舉案有關的公文提出訴願之辦理問題(訴願決定後承辦員收到申請閱卷當天送走環保局全部證據,該案中當事人看不到任何對造證據)

2 2021年老鼠案

老鼠案申請稽查以及申請回覆稽查結果,環保局沒回覆(2026072301)---老鼠案訴願(案號1100**6),結果不受理

           ---A老鼠案行政訴訟(2026080601) –上訴—再審A—再審B(全部駁回)

          ---B老鼠案訴願(案號1100**6)之辦理問題對臺中市法制局提出訴願,結果不受理(2026072302),---接著提行政訴訟,沒開庭直接駁回 以及 該訴訟申請閱覽老鼠案訴願卷辦理訴願部分證據,遭駁回  以及 申請該訴願卷證遮蔽依法須保密處現場只閱覽不複印持有,申請內容不同法院卻回函說前已駁回(2026072303)-- >因申請內容不同,提出異議-- >

3 2022年向衛生局檢舉案  及環保局稽查動作案(2026061402)à環保局稽查動作案訴願(2026081701)-- >環保局稽查動作案行政訴訟 -- >環保局稽查動作案 行政訴訟上訴

                |-- >向環保局申請稽查動作案環保局當初交答辯書公文的附件資訊(3.4系列文(1)(2))

                |-- >向法制局申請稽查動作案相關公文的收發件附件資訊(3.3系列文(1)(2)(3)(4))

 

相關知識   知識方法與觀念  

 

【公民監督聲明】本文著重於政府制度、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之評論。公務機關及各級承辦人員所經辦的公務,每位民眾都可能遇到;其是否依法行政,與大眾權益切身相關,盼望社會大眾共同監督。

 

我們希望什麼樣的社會,希望什麼樣的生活環境,必須我們大家一起盡一己之力去逐漸達成,絕對不是也絕對無法靠所謂的明君或包青天!

 

*若當事人、機關或法院認為內容有誤,歡迎提供資料通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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佈告欄: 推動公民社會正向發展的另一個方向 歷年事件概要 法治政府與安全飲食系列   事件關係圖   事件日期、名稱及編碼 關聯事件 0 業者相關 — (待) 業者網路上的營業資訊 擋住防火巷逃生通路的鐵皮 排煙桶緊鄰當事人家且有排煙孔朝當事人家 煙燻異味事件 從共用牆電箱傳來的噪音 當事人機車雙載接送小孩被追拍被罰款 業者廚房屬拆後牆打通之違建案(此造成油煙可經廚具邊窗口直進防火巷順風向進當事人家,同時還有建物安全疑慮) ( 備註 以上主要是之前的蒐證。由於檢舉都無法解決,若對申請稽查結果不予處理,拿不到稽查結果,或者如事件 3 這樣,業者後來關閉營業網頁,相當於不了了之,再怎麼蒐證都沒有意義。因此只能先處理臺中市府環保局等局處依法辦理的問題。蒐證必須配合依法辦理才有意義 ) 1 ( 2020.8) 向臺中市環保局申請業者油煙限期改善案稽查結果環保局「不予處理」沒提供該申請之說明文書 — (待) 1.1 油煙案臺中市環保局兩次回覆內容非申請內容第三次直接沒回覆 ( 2026072401 ) ,以及不同內容申請案件收到內容幾乎相同之回覆 ( 2026072402 )-- ---> 對油煙案提出給付訴訟 --> 1.2 油煙案及相關檢舉案有關的公文提出訴願之辦理問題(訴願決定後承辦員收到申請閱卷當天送走環保局全部證據,該案中當事人看不到任何對造證據) 結果不予受理 ---- 行政訴訟 --- 上訴—再審 A —再審 B (全部駁回)   2 ( 2021.2) 向臺中市環保局申請業者後巷垃圾堆老鼠案稽查結果 , 環保局「不予處理」 , 沒回覆通知說明 — (待) 2.1 老鼠案只申請一次稽查結果,環保局直接沒有回覆 ( 2026072301 ) 2.2 「老鼠案訴願」結果不受理及其辦理疑義(沒署名沒關防文件作為證據使用、訴願決定後救濟期一次也不給閱卷) ( 2026072302 ) --- 老鼠案訴訟,民眾沒有收到回覆且環保局證據於平台也自己勾選不回覆但法院卻判環保局有回覆同時又判...

3.2(1)臺中市環保局「稽查動作」案(2026061402)

        由於向「環保局」檢舉業者,無法解決問題,檢舉人重新蒐證逾一年多改向「衛生局」檢舉業者。檢舉後一個多月,『環保局』發動衛生局及警員聯合做「稽查動作」,不明原因至檢舉人住所按門鈴拍照(此舉令檢舉人感到不安與恐懼),並於隔壁業者門前駐留。之後業者隨即撤除營業網頁,衛生局隔一些天之後去所謂稽查,然後便稱已查無網頁、業者已無營業。如此,檢舉人一年多來花費無數時間精神的蒐證(包含料理包實物、寄送的箱子、網頁營業頁面及商品截圖、門口貨物進出監視器照片影片 … )都白費了。上述事件之時序與關聯性,加上聯合稽查時環保局應能看到檢舉人向衛生局檢舉的資料,令人對稽查行動之目的與程序公正性產生合理疑問。   •整件事看起來,是不是很奇怪?大家自己判斷。 •檢舉人花費一年多時間蒐集很多物證資料,最後換來什麼? •檢舉人是向「衛生局」檢舉業者,此次「稽查動作」卻是由「環保局」發動,不知何故?檢舉人去文問衛生局,衛生局公文要說去問環保局。檢舉人去公文問環保局,環保局卻在內部簽不予處理(檢舉人因此提起訴願請環保局回覆說明文書。訴願事件的說明參閱 臺中市法制局辦理「稽查動作」案訴願)。從始至終檢舉人都「不知何故」住家被大隊人馬稽查、拍照、按門鈴。當事人感到非常恐怖。如果連依法檢舉都要面臨這種恐懼,這種政府與這種社會是我們想要的嗎?                  圖片說明  我是向衛生局檢舉業者的檢舉人,不知為什麼環保局去找衛生局及警察,大隊人馬到我家門前拍照按門鈴。我向環保局申請稽查說明,環保局直接對此「不予處理」,我至今仍無法理解,相關機關為何會到我住處拍照按門鈴?我也因此懷疑檢舉人資訊是否受到妥善保護?大家怎麼認為?如果你檢舉業者,結果不知何故被大隊人馬來對你家拍照按門鈴,你有什麼感覺?巧合的是,鄰居業者的營業網頁之後就查不到了,衛生局不久後表示業者已無營業,我一年多的蒐證等同作廢。相關時間點是否存在任何關聯,我至今仍無法理解。如果是你,有什麼想法? ...

4.1(3) 去政風處檢舉局處事-申請政風處辦理公文之資訊之行政訴訟閱卷

 申請政風處提供辦理本檢舉案之調查卷宗公文列目一事,訴願決定駁回。於是進入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時,被告臺中市府(法制局)的訴願卷及被告政風處提出的證據卷宗,大量密封,   (上圖:除了一般來往訴狀以外,以上為訴願卷及證據卷宗。證據卷宗大量密封,提供閱覽的比率佔多少?當事人又要如何公平的、充分的確認事實、提出攻防?這樣的司法能公平公正公開的審判嗎?) 申請閱覽以下卷證 (1) 訴願卷頁碼:21-32、46-47、49-51、67-68、72、76、86、90-129 、134 、141 、151、155、159 、167、174、212-270 (2) 114年3月24日中市政三字第114000***1號另檢附乙證2 、4 、5 、6 、7 、8 、9 、10之簽核歷程影本。 (3) 另有一卷頁數不少的政風處提交卷宗,我沒看到提交公文,該卷提送日期、目的、宗旨等等不詳。其中有許多看不到,我只能看到我寄的和寄給我的(或寄給我的文稿)。其他都看不到,也完全看不到辦理過程(為何拒絕依法提供資訊)。其中頁1-6,11-15,19-23,30-34,35-38,45-54,55-56,57?對折一面看不到,69-78,79,80-81,82,83?對折一面看不到,86-89,137-145,149-160,162-163,168 申請閱卷方式,二者擇一,請法院裁定,並敘明理由與法律依據 (1) 請鈞院遮蔽依法需保密的部分,其他部分提供本人影印(或由鈞院影印給本人,本人繳交費用)(電子檔也可)。 (2) 請鈞院遮蔽依法需保密的部分,其他部分提供本人現場閱覽,不影印。 申請閱覽系爭卷證之法規依據及理由 以下為當事人之主張: (1)「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聲請閱覽上述卷內文書,若其內容涉及第三人的營業秘密,行政法院應妥適衡量具體個案中原告起訴尋求保護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性質、如未准其接觸閱覽,對其訴訟權益的妨害程度、兩造訴訟主要爭點及攻擊防禦方法、如提供閱覽是否將致第三人權益受影響?何種權益受影響?影響程度為何?等因素,據以決定是否應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如行政法院就上開因素充分衡平考量後,認有限制閱覽的必要,則就閱卷權受限制的當事人,尤其是人民之一造,基於當事人受憲法聽審權保障的原則,應採取妥適有效的措施,以平衡其因閱卷權受限制所生的不利益,包括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