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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法制局救濟期閱卷送走對造卷證案(2026092001)

     綜合2020年油煙案(未回覆申請之稽查結果及不同案子用相同的內容回覆,參1.1(1),1.1(2))及2021年老鼠案未回覆稽查結果(參2.1)等涉嫌違反行政程序法及「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向研考會(業管陳情法規及業務)、政風處(業管違法業務)檢舉,均得到查無違法、不予處理、或聲稱環保局業管而轉給環保局,結果環保局除不予處理外,其中一份公文由檢舉案變成說明案,說明法規改名,抄了一下法規,當然該等檢舉案也就無法達到預期釐清真相的效果。因此根據該公文提出訴願(案號11****9),訴求環保局依法回覆結果。當初初次提出訴願,對於這其中許多眉角不清楚,加上,現行制度運作上的一些問題,當然,訴願結果是不予受理。(法規及討論另參考  簽准不一定等於合法,被告機關單方面公文描述不能直接當成行政作為合法的證據、不符合「不予處理」要件而未針對案情給付文書,應也可於訴願程序救濟)


超長的保密期限

    附帶一提,臺中市環保局那份公文(中市環稽字第11000****1號),內容有三點,一是說根據我幾月幾日去文,二是說法規名稱誤植(評論:如果機關作成處分時,真的就是以一個並不存在的法規作為法律依據,這樣的處分法律效力究竟如何?只是事後說『法規名稱誤植』就可以維持原處分嗎?還是應重新確認法律依據,必要時重新作成處分?這些問題,難道不值得釐清嗎?造成民眾權益損害,難道只需要說誤植就好繼續維持處分,不需要道歉認錯?難道也都不需要重新處分?)三是把法規抄了一段。這樣的內容設定保密等級「密」期限10年。雖然密等及期限規範是規範公務員,但為避免衍生其他問題,筆者不把公文貼上來。這裡要說的是,設定保密的權限以及保密年限,難道沒有規範,這種內容設定保密10年,合理嗎?大家自己判斷!筆者還收過保密到檔案保存期限的公文。這類事情,可以用這種長期保密的方式,讓個資等依法必須保密的資訊以外依法無須保密的辦理資訊,長期無法被外界檢視嗎(評論 用一般社會上的話來說,就是長期封存、不見天日)?大家想想,如果一些普通的案子可以這樣設定,如何讓政府機關透進陽光?

訴願決定前,臺中市法制局未依法提供閱卷

    本訴願案,訴願決定前,當事人依據訴願法第49、75、67條(如下)申請複印卷證(20210528),臺中市法制局沒有通知我申請結果,然後就訴願決定不受理了(20210728)。訴願決定前,當事人看不到任何一份對造證據。

訴願法第 49 條「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得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前項之收費標準,由主管院定之。」

訴願法第 75 條「原行政處分機關應將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提出於受理訴願機關。對於前項之證據資料,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之。受理訴願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訴願法 第 67 條「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調查證據之結果,非經賦予訴願人及參加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不得採為對之不利之訴願決定之基礎。」



訴願決定後,當事人閱卷申請書當面交給承辦人的當天,承辦人送走卷證

    當事人收到訴願決定(20210804)後,於20210805一大早在市府一樓大廳(因疫情搬到大廳辦公)當面將閱卷申請交給承辦人吳員,由旁邊收文人員蓋章(由於是一大早,所以收件章忘記更改時間,仍蓋8月4日)。然後,去閱卷時,發現完全沒有環保局的卷證,經詢問,原來已經全部寄還給環保局。也就是說,該案從訴願決定前到訴願決定後救濟期(法定繼續提出訴訟的期限),當事人看不到對造機關環保局的證據卷宗。(評論:這樣辦理訴願合理嗎?合法嗎?大家自己判斷!看不到對造提出的證據,對於當事人繼續提出訴訟救濟的法律權益,難道不是造成很大的損害?而且,送走卷宗的公文也沒有納到訴願卷裡,當事人要求訴願救濟期的來往公文也要依法納入訴願卷宗。後來發現,送走環保局卷宗的日期是8月5日,與當事人一大早當面送交閱卷申請的日期同一天。兩份若依序排在卷宗中,大家看起來會有什麼想法?大家自己想吧!)

(下圖是8月5日的閱卷申請函)

 


(下圖是法制局吳員同日送走卷宗的公文)(評論:承辦收到閱卷申請,當天送走卷內卷證,這種事大家會不會覺得很奇怪?)

 


評論:

1對造機關繳交給訴願辦理機關的證據卷宗,訴願辦理機關承辦員居然在訴願決定後說「未說明密封之文件內容為何?」這是完全不知道文件內容為何?(可能違反文書處理手冊的收件規定,也可能違反訴願辦理機關辦理時應盡的職責?)還是知道內容但對造機關沒有寫明文件內容名稱?(訴願決定前,當事人有申請複印卷證,法制局沒提供複印閱覽。若法制局要詢問對造機關寫明文件內容,難道不是訴願決定前就該做了嗎?這時候才問環保局,為了什麼?大家自己想吧!)

2承辦人問「法令依據」一事,難道不也是訴願決定前當事人申請複印閱卷時就該做的事嗎?

3環保局這批證據,沒給當事人閱覽知悉,連文件名稱也都沒給當事人知悉,而臺中市法制局在處理訴願決定稿件時,以及訴願委員會初審及審查會時,有沒有看到過這些卷證?有沒有形成什麼影響?有沒有違反訴願法第67條(見前引)? 這些事實真相,如今恐怕也只有法制局人員和訴願委員會成員知道?大家自己也想想吧?


結果:法制局吳員將卷證送還給環保局,結果環保局回覆說,該證據與本案無關。(見下圖)然後,當事人向法制局提出這樣做不合法的理由,臺中市法制局最後對當事人「不予處理」。(評論:附帶一提,法制局公文還提到不服程序處分依法與原訴願一起提起訴訟,文見110 年8 月25 日府授法訴字第110021***2 號「對於本府訴願決定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不服者,臺端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應併同訴願決定,以原處分機關即本府環境保護局為被告,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大家要注意,這樣被告仍是環保局。固然可以對原來訴願對象環保局提出訴訟,但如果你認為法制局涉嫌違法辦理訴願,應以法制局(即臺中市府)為被告提出訴訟!而且根據筆者經驗,法官有以影響結案為由就不予處理程序問題的情況,且就算處理,被告也是環保局,不是你認為涉嫌違法辦理訴願的市府,所以,大家要留意,如果辦理者不用負起責任,根本不可能改善這種情況。所以,若要讓辦理訴願者負起依法辦理的責任,建議可以從訴願辦理程序違法的角度,進一步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主張訴願決定是否具有無效事由,並以訴願辦理者市府為被告提起確認訴訟,以期收到警惕的效果。或者大家若知道其他法律途徑,也歡迎提出來分享,讓大家有所選擇,也讓行為機關是否依法行政能夠受到檢驗,並負起相應責任。)


(下圖,後來得知,環保局回文給法制局說,該證據卷宗非本案應提交之卷證)

 


 

評論

1訴願法第 57 條「訴願人在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三十日內補送訴願書。」其中沒有第1項第2項之分,內容也與檔案卷證無關。這種公文算是有效公文嗎?為什麼一再遇到這種情況?這種法條引用與案件內容明顯不相稱的情況,究竟是單純誤引,還是辦理過程中先有認定再找法條填充?這個問題,恐怕只能由實際承辦過程的人說明。 

2訴願法第75條第1項「原行政處分機關應將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提出於受理訴願機關。」依照法理,就算是程序議題,也必須提交程序問題的據以處分之證據,豈能不提?且若環保局收回該批證據,則此訴願案豈不是環保局一份證據也沒提,這樣算是合理的訴願審議程序嗎?

3審判程序中,兩造交證據判決的機關,繳交證據時,各方難道不是認為該證據與本案有關才交去的嗎?交證據的一方再審判後得到有利結果,然後稱該證據與本案無關,不給對方看,這樣大家覺得合理嗎?此外,各方繳交的證據,對於本案有何關係,難道不是審判機構判斷嗎?讓提交證據的一方於審判獲得有利結果後,自行判斷該證據是否與本案有關,當事人認為這實在違反社會上待人處事的基本道理,甚為荒謬!大家認為呢?如果大家遇到這樣的審判,會高興的接受、認為很公平嗎?


    當事人認為法制局這樣的做法實在有違法理,故對法制局辦理訴願所做的這件事提出訴願,訴願對象是臺中市府(臺中市法制局以臺中市府名義辦理訴願),依法受理對象是法制局的上級。這樣的訴願內容,純粹涉及訴願辦理程序的問題,並非爭議環保稽查等問題。當事人認為應該是法務部,但是案子送去給當時的環保署辦理。結果仍是不受理。見下文1.2(2)。


    本爭議案事件來源的訴願(臺中市府辦理案號11****9),訴願決定前看不到對造證據 訴願決定後法制局承辦當面收到閱卷申請公文的當天送走環保局卷證,當事人看不到環保局提出的卷證,這樣合理嗎?合法嗎?大家想想吧?如果你自己遇到,你接受嗎?認同嗎?


附註

本案訴願委員會委員

李善植

王俊文

王韻茹

江嘉琪

李惠宗

林昱梅

林瓊嘉

張本松

黃啟禎

溫豐文

黃源銘

劉鎮誠

蕭文生

蕭淑芬

謝如蘭


當時救濟科長 楊科長

當時法制局局長 李善植


相關案件   事件關係圖及文章標號結構說明

1 2020年油煙限期改善

1.1油煙限期改善案臺中市環保局未回覆稽查結果(1.1(1) 2024072401)/不同內申請案件以相同內容回覆(1.1(2)2026072402)

1.2油煙案及相關檢舉案有關的公文提出訴願之辦理問題(訴願決定後承辦員收到申請閱卷當天送走環保局全部證據,該案中當事人看不到任何對造證據  1.2(1)、訴願1.2(2)、訴訟1.2(3))

2 2021年老鼠案

2.1老鼠案申請稽查以及申請回覆稽查結果,環保局沒回覆(2.12026072301)---老鼠案訴願(案號1100**6)疑義以及結果不受理(2.22026072302)

           ---A老鼠案行政訴訟(2.4(1) 2026080601,2.4(2)待) –上訴—再審A—再審B(全部駁回)

          ---B對老鼠案訴願(案號1100**6)之辦理問題提出訴願,結果不受理,接著提行政訴訟,沒開庭直接駁回 以及 該訴訟申請閱覽老鼠案訴願卷辦理訴願部分證據,遭駁回  以及 申請該訴願卷證遮蔽依法須保密處現場只閱覽不複印持有,申請內容不同,法院卻回函說前已駁回(2.3 2026072303)-- >因申請內容不同,提出異議-- >

3 2022年向衛生局檢舉案 

3.1 經一年多重新蒐證2022.2月中向衛生局檢舉業者(待)

3.2(1)環保局稽查動作案(2026061402)à3.2(2)環保局稽查動作案訴願(案號11***8)疑義(2026081701)-- >環保局稽查動作案行政訴訟(程序疑義3.2(3)2026090401、判決疑義3.2(4)2026090402) -- >環保局稽查動作案 行政訴訟上訴(閱卷事3.2(5)待,上訴判決3.2(6)待)

3.3(由3.2(2)衍生)向環保局申請稽查動作案訴願(案號11***8)當時環保局當初交答辯書公文的附件資訊(3.4系列文(1)(2))

3.4(由3.2(2)衍生)向法制局申請稽查動作案訴願(案號11***8)當時相關公文的收發件附件資訊(3.3系列文(1)(2)(3)(4))

 

相關知識   法規知識與觀念 、 訴願閱卷相關規定(含訴願救濟期閱卷事件可獨立救濟)、 訴願相關法規、訴願辦理機關之違失應以該機關為究責對象提出救濟/確認訴訟、課予義務訴訟

 【公民監督聲明】本文著重於政府制度、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之評論。公務機關及各級承辦人員所經辦的公務,每位民眾都可能遇到;其是否依法行政,與大眾權益切身相關,盼望社會大眾共同監督。

我們希望什麼樣的社會,希望什麼樣的生活環境,必須我們大家一起盡一己之力去逐漸達成,絕對不是也絕對無法靠所謂的明君或包青天!

*若當事人、機關或法院認為內容有誤,歡迎提供資料通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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佈告欄: 推動公民社會正向發展的另一個方向 歷年事件概要 法治政府與安全飲食系列   事件關係圖   事件日期、名稱及編碼 關聯事件 0 業者相關 — (待) 業者網路上的營業資訊 擋住防火巷逃生通路的鐵皮 排煙桶緊鄰當事人家且有排煙孔朝當事人家 煙燻異味事件 從共用牆電箱傳來的噪音 當事人機車雙載接送小孩被追拍被罰款 業者廚房屬拆後牆打通之違建案(此造成油煙可經廚具邊窗口直進防火巷順風向進當事人家,同時還有建物安全疑慮) ( 備註 以上主要是之前的蒐證。由於檢舉都無法解決,若對申請稽查結果不予處理,拿不到稽查結果,或者如事件 3 這樣,業者後來關閉營業網頁,相當於不了了之,再怎麼蒐證都沒有意義。因此只能先處理臺中市府環保局等局處依法辦理的問題。蒐證必須配合依法辦理才有意義 ) 1 ( 2020.8) 向臺中市環保局申請業者油煙限期改善案稽查結果環保局「不予處理」沒提供該申請之說明文書 — (待) 1.1 油煙案臺中市環保局兩次回覆內容非申請內容第三次直接沒回覆 ( 2026072401 ) ,以及不同內容申請案件收到內容幾乎相同之回覆 ( 2026072402 )-- ---> 對油煙案提出給付訴訟 --> 1.2 油煙案及相關檢舉案有關的公文提出訴願之辦理問題(訴願決定後承辦員收到申請閱卷當天送走環保局全部證據,該案中當事人看不到任何對造證據) 結果不予受理 ---- 行政訴訟 --- 上訴—再審 A —再審 B (全部駁回)   2 ( 2021.2) 向臺中市環保局申請業者後巷垃圾堆老鼠案稽查結果 , 環保局「不予處理」 , 沒回覆通知說明 — (待) 2.1 老鼠案只申請一次稽查結果,環保局直接沒有回覆 ( 2026072301 ) 2.2 「老鼠案訴願」結果不受理及其辦理疑義(沒署名沒關防文件作為證據使用、訴願決定後救濟期一次也不給閱卷) ( 2026072302 ) --- 老鼠案訴訟,民眾沒有收到回覆且環保局證據於平台也自己勾選不回覆但法院卻判環保局有回覆同時又判...

3.2(1)臺中市環保局「稽查動作」案(2026061402)

        由於向「環保局」檢舉業者,無法解決問題,檢舉人重新蒐證逾一年多改向「衛生局」檢舉業者。檢舉後一個多月,『環保局』發動衛生局及警員聯合做「稽查動作」,不明原因至檢舉人住所按門鈴拍照(此舉令檢舉人感到不安與恐懼),並於隔壁業者門前駐留。之後業者隨即撤除營業網頁,衛生局隔一些天之後去所謂稽查,然後便稱已查無網頁、業者已無營業。如此,檢舉人一年多來花費無數時間精神的蒐證(包含料理包實物、寄送的箱子、網頁營業頁面及商品截圖、門口貨物進出監視器照片影片 … )都白費了。上述事件之時序與關聯性,加上聯合稽查時環保局應能看到檢舉人向衛生局檢舉的資料,令人對稽查行動之目的與程序公正性產生合理疑問。   •整件事看起來,是不是很奇怪?大家自己判斷。 •檢舉人花費一年多時間蒐集很多物證資料,最後換來什麼? •檢舉人是向「衛生局」檢舉業者,此次「稽查動作」卻是由「環保局」發動,不知何故?檢舉人去文問衛生局,衛生局公文要說去問環保局。檢舉人去公文問環保局,環保局卻在內部簽不予處理(檢舉人因此提起訴願請環保局回覆說明文書。訴願事件的說明參閱 臺中市法制局辦理「稽查動作」案訴願)。從始至終檢舉人都「不知何故」住家被大隊人馬稽查、拍照、按門鈴。當事人感到非常恐怖。如果連依法檢舉都要面臨這種恐懼,這種政府與這種社會是我們想要的嗎?                  圖片說明  我是向衛生局檢舉業者的檢舉人,不知為什麼環保局去找衛生局及警察,大隊人馬到我家門前拍照按門鈴。我向環保局申請稽查說明,環保局直接對此「不予處理」,我至今仍無法理解,相關機關為何會到我住處拍照按門鈴?我也因此懷疑檢舉人資訊是否受到妥善保護?大家怎麼認為?如果你檢舉業者,結果不知何故被大隊人馬來對你家拍照按門鈴,你有什麼感覺?巧合的是,鄰居業者的營業網頁之後就查不到了,衛生局不久後表示業者已無營業,我一年多的蒐證等同作廢。相關時間點是否存在任何關聯,我至今仍無法理解。如果是你,有什麼想法? ...

4.1(3) 去政風處檢舉局處事-申請政風處辦理公文之資訊之行政訴訟閱卷

 申請政風處提供辦理本檢舉案之調查卷宗公文列目一事,訴願決定駁回。於是進入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時,被告臺中市府(法制局)的訴願卷及被告政風處提出的證據卷宗,大量密封,   (上圖:除了一般來往訴狀以外,以上為訴願卷及證據卷宗。證據卷宗大量密封,提供閱覽的比率佔多少?當事人又要如何公平的、充分的確認事實、提出攻防?這樣的司法能公平公正公開的審判嗎?) 申請閱覽以下卷證 (1) 訴願卷頁碼:21-32、46-47、49-51、67-68、72、76、86、90-129 、134 、141 、151、155、159 、167、174、212-270 (2) 114年3月24日中市政三字第114000***1號另檢附乙證2 、4 、5 、6 、7 、8 、9 、10之簽核歷程影本。 (3) 另有一卷頁數不少的政風處提交卷宗,我沒看到提交公文,該卷提送日期、目的、宗旨等等不詳。其中有許多看不到,我只能看到我寄的和寄給我的(或寄給我的文稿)。其他都看不到,也完全看不到辦理過程(為何拒絕依法提供資訊)。其中頁1-6,11-15,19-23,30-34,35-38,45-54,55-56,57?對折一面看不到,69-78,79,80-81,82,83?對折一面看不到,86-89,137-145,149-160,162-163,168 申請閱卷方式,二者擇一,請法院裁定,並敘明理由與法律依據 (1) 請鈞院遮蔽依法需保密的部分,其他部分提供本人影印(或由鈞院影印給本人,本人繳交費用)(電子檔也可)。 (2) 請鈞院遮蔽依法需保密的部分,其他部分提供本人現場閱覽,不影印。 申請閱覽系爭卷證之法規依據及理由 以下為當事人之主張: (1)「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聲請閱覽上述卷內文書,若其內容涉及第三人的營業秘密,行政法院應妥適衡量具體個案中原告起訴尋求保護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性質、如未准其接觸閱覽,對其訴訟權益的妨害程度、兩造訴訟主要爭點及攻擊防禦方法、如提供閱覽是否將致第三人權益受影響?何種權益受影響?影響程度為何?等因素,據以決定是否應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如行政法院就上開因素充分衡平考量後,認有限制閱覽的必要,則就閱卷權受限制的當事人,尤其是人民之一造,基於當事人受憲法聽審權保障的原則,應採取妥適有效的措施,以平衡其因閱卷權受限制所生的不利益,包括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