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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有沒有針對該案的證據基礎?

 關於2022年3月29日稽查動作案(參 3.2(1)臺中市環保局「稽查動作」案(2026061402))(訴願其他細節參 3.2(2)臺中市環保局「稽查動作」案訴願相關疑義(2026081701))

整個訴願辦理,關於環保局應提交的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參訴願法第75條第1項「原行政處分機關應將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提出於受理訴願機關」),原告沒看到,只看到答辯書附兩個判決(老鼠案),與本案無關。法制局也稱本案只有兩個判決(如下圖)

 


則,該案之辦理到底有沒有違反訴願法第75條?

But

原告訴願決定後的閱卷,看到訴願卷1-4頁有陳情平台的資料,如下圖,是環保局提供的嗎?是有證據資料嗎?算是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嗎(當事人認為這比較像是結果資料,不是據以處分之資料)

 



閱卷時法制局稱訴願卷1-4頁是法制局自己查的,訴願決定前申請複印卷證並沒給當事人複印閱覽

則是否違反訴願法第67條第3項「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調查證據之結果,非經賦予訴願人及參加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不得採為對之不利之訴願決定之基礎。」

又若是沒採為訴願決定之基礎,則對造似乎沒有關於本案的事實證據,則全案根據什麼事實證據做出裁判?(兩份判決之事件是檢舉老鼠案申請稽查結果,本案是詢問環保局不知何故到當事人家拍照按門鈴的原因,不同的兩件事)


But

數位發展局說,陳情平台頁面最前面的姓名就是查詢該資料的人員(見下圖),而上圖可見,訴願卷1-4頁陳情平台頁面查詢人是江員。則,訴願卷頁1-4資料是環保局提供的證據嗎?那為什麼閱卷時法制局稱是他們自己查的?(note閱卷當天法制局拒絕現場錄音)

 



訴願卷頁1-4資料若是環保局提供的證據嗎,則為什麼法制局說該案之附件及證據僅有那兩個判決(上上圖法制局2月2函),也就是沒有其他(也就沒有訴願卷頁1-4)?


那麼到底該訴願有沒有環保局提供(兩個無關的判決以外)的證據?

編在卷首沒依案件發展順序編入位置很奇怪的訴願卷頁1-4,到底是誰提供的?什麼時候提供的?誰決定要編在卷首的?



辯論庭中關於此的答辯:

「原告

   他(note指環保局的回答)如答辯狀就等於沒有回答,他為什麼到我家按門鈴,答辯狀完全沒

   有寫出他為什麼到我家按門鈴,那法制局總該回答吧?他訴願卷前面那4 頁從哪裡來的?

審判長

   被告臺中市政府對卷證資料有無意見?   (note 換話題)

被告臺中市政府訴代何

   沒有。

審判長

   被告環保局對卷證資料有無意見?

被告環保局訴代劉、江

   沒有

審判長

   對原告主張的部分有沒有要補充陳述的?

被告環保局訴代劉

   沒有。

被告臺中市政府訴代何

   沒有。

原告

  所以他們可以不用回答我的提問嗎?

審判長

  法庭裡面大家各自主張,他要怎麼主張法院沒有辦法去干涉。」(中高行卷2頁336,辯論庭筆錄頁18)  」

(評論:唉...)


附帶一提,事實的真相很重要,若事實沒有釐清或者錯誤不明,則判決還有什麼價值?由以上情況可知,辦理訴願的相關公文提供閱覽以瞭解真相真的非常重要。行政訴訟程序中,該案訴願卷辦理訴願公文卻幾乎都封起來拒絕提供閱覽!若連結如上面這些案情中的怪現象,中間有很令人多疑惑的空間(什麼疑惑?大家自己想吧)


相關案件 

    3.2(1)臺中市環保局「稽查動作」案(2026061402) 、

    3.2(2)臺中市環保局「稽查動作」案訴願相關疑義(2026081701)

    3.2(3)臺中市環保局「稽查動作」案行政訴訟程序疑義


相關知識   法規知識與觀念  


【公民監督聲明】本文著重於政府制度、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之評論。公務機關及各級承辦人員所經辦的公務,每位民眾都可能遇到;其是否依法行政,與大眾權益切身相關,盼望社會大眾共同監督。


我們希望什麼樣的社會,希望什麼樣的生活環境,必須我們大家一起盡一己之力去逐漸達成,絕對不是也絕對無法靠所謂的明君或包青天!


*若當事人、機關或法院認為內容有誤,歡迎提供資料通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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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臺中市環保局「稽查動作」案(202606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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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去政風處檢舉局處事-申請政風處辦理公文之資訊之行政訴訟閱卷

 申請政風處提供辦理本檢舉案之調查卷宗公文列目一事,訴願決定駁回。於是進入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時,被告臺中市府(法制局)的訴願卷及被告政風處提出的證據卷宗,大量密封,   (上圖:除了一般來往訴狀以外,以上為訴願卷及證據卷宗。證據卷宗大量密封,提供閱覽的比率佔多少?當事人又要如何公平的、充分的確認事實、提出攻防?這樣的司法能公平公正公開的審判嗎?) 申請閱覽以下卷證 (1) 訴願卷頁碼:21-32、46-47、49-51、67-68、72、76、86、90-129 、134 、141 、151、155、159 、167、174、212-270 (2) 114年3月24日中市政三字第114000***1號另檢附乙證2 、4 、5 、6 、7 、8 、9 、10之簽核歷程影本。 (3) 另有一卷頁數不少的政風處提交卷宗,我沒看到提交公文,該卷提送日期、目的、宗旨等等不詳。其中有許多看不到,我只能看到我寄的和寄給我的(或寄給我的文稿)。其他都看不到,也完全看不到辦理過程(為何拒絕依法提供資訊)。其中頁1-6,11-15,19-23,30-34,35-38,45-54,55-56,57?對折一面看不到,69-78,79,80-81,82,83?對折一面看不到,86-89,137-145,149-160,162-163,168 申請閱卷方式,二者擇一,請法院裁定,並敘明理由與法律依據 (1) 請鈞院遮蔽依法需保密的部分,其他部分提供本人影印(或由鈞院影印給本人,本人繳交費用)(電子檔也可)。 (2) 請鈞院遮蔽依法需保密的部分,其他部分提供本人現場閱覽,不影印。 申請閱覽系爭卷證之法規依據及理由 以下為當事人之主張: (1)「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聲請閱覽上述卷內文書,若其內容涉及第三人的營業秘密,行政法院應妥適衡量具體個案中原告起訴尋求保護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性質、如未准其接觸閱覽,對其訴訟權益的妨害程度、兩造訴訟主要爭點及攻擊防禦方法、如提供閱覽是否將致第三人權益受影響?何種權益受影響?影響程度為何?等因素,據以決定是否應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如行政法院就上開因素充分衡平考量後,認有限制閱覽的必要,則就閱卷權受限制的當事人,尤其是人民之一造,基於當事人受憲法聽審權保障的原則,應採取妥適有效的措施,以平衡其因閱卷權受限制所生的不利益,包括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