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2022年3月29日稽查動作案(參 3.2(1)臺中市環保局「稽查動作」案(2026061402))(訴願其他細節參 3.2(2)臺中市環保局「稽查動作」案訴願相關疑義(2026081701))
整個訴願辦理,關於環保局應提交的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參訴願法第75條第1項「原行政處分機關應將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提出於受理訴願機關」),原告沒看到,只看到答辯書附兩個判決(老鼠案),與本案無關。法制局也稱本案只有兩個判決(如下圖)
則,該案之辦理到底有沒有違反訴願法第75條?
But
原告訴願決定後的閱卷,看到訴願卷1-4頁有陳情平台的資料,如下圖,是環保局提供的嗎?是有證據資料嗎?算是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嗎(當事人認為這比較像是結果資料,不是據以處分之資料)
閱卷時法制局稱訴願卷1-4頁是法制局自己查的,訴願決定前申請複印卷證並沒給當事人複印閱覽
則是否違反訴願法第67條第3項「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調查證據之結果,非經賦予訴願人及參加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不得採為對之不利之訴願決定之基礎。」
又若是沒採為訴願決定之基礎,則對造似乎沒有關於本案的事實證據,則全案根據什麼事實證據做出裁判?(兩份判決之事件是檢舉老鼠案申請稽查結果,本案是詢問環保局不知何故到當事人家拍照按門鈴的原因,不同的兩件事)
But
數位發展局說,陳情平台頁面最前面的姓名就是查詢該資料的人員(見下圖),而上圖可見,訴願卷1-4頁陳情平台頁面查詢人是江員。則,訴願卷頁1-4資料是環保局提供的證據嗎?那為什麼閱卷時法制局稱是他們自己查的?(note閱卷當天法制局拒絕現場錄音)
訴願卷頁1-4資料若是環保局提供的證據嗎,則為什麼法制局說該案之附件及證據僅有那兩個判決(上上圖法制局2月2函),也就是沒有其他(也就沒有訴願卷頁1-4)?
那麼到底該訴願有沒有環保局提供(兩個無關的判決以外)的證據?
編在卷首沒依案件發展順序編入位置很奇怪的訴願卷頁1-4,到底是誰提供的?什麼時候提供的?誰決定要編在卷首的?
辯論庭中關於此的答辯:
「原告
他(note指環保局的回答)如答辯狀就等於沒有回答,他為什麼到我家按門鈴,答辯狀完全沒
有寫出他為什麼到我家按門鈴,那法制局總該回答吧?他訴願卷前面那4 頁從哪裡來的?
審判長
被告臺中市政府對卷證資料有無意見? (note 換話題)
被告臺中市政府訴代何
沒有。
審判長
被告環保局對卷證資料有無意見?
被告環保局訴代劉、江
沒有
審判長
對原告主張的部分有沒有要補充陳述的?
被告環保局訴代劉
沒有。
被告臺中市政府訴代何
沒有。
原告
所以他們可以不用回答我的提問嗎?
審判長
法庭裡面大家各自主張,他要怎麼主張法院沒有辦法去干涉。」(中高行卷2頁336,辯論庭筆錄頁18) 」
(評論:唉...)
附帶一提,事實的真相很重要,若事實沒有釐清或者錯誤不明,則判決還有什麼價值?由以上情況可知,辦理訴願的相關公文提供閱覽以瞭解真相真的非常重要。行政訴訟程序中,該案訴願卷辦理訴願公文卻幾乎都封起來拒絕提供閱覽!若連結如上面這些案情中的怪現象,中間有很令人多疑惑的空間(什麼疑惑?大家自己想吧)
相關案件
3.2(1)臺中市環保局「稽查動作」案(2026061402) 、
3.2(2)臺中市環保局「稽查動作」案訴願相關疑義(2026081701)
3.2(3)臺中市環保局「稽查動作」案行政訴訟程序疑義
相關知識 法規知識與觀念
【公民監督聲明】本文著重於政府制度、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之評論。公務機關及各級承辦人員所經辦的公務,每位民眾都可能遇到;其是否依法行政,與大眾權益切身相關,盼望社會大眾共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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