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業者被限期改善當事人申請不到稽查結果、2021年業者垃圾堆老鼠案當事人申請不到稽查結果、又經一年多重新蒐證2022年向衛生局檢舉業者,在2022年3月29日環保局找衛生局去做稽查動作後,一年多的蒐證等同白費,(以上參見1.1…2.1…3.1…3.2… 等系列文章)。包含以上三件主要事件及其他事件,一件又一件,故於2023年10月中起,當事人整理了前面幾年的證據,一項一項具體列舉法規及列舉證據,集中同一局處的事件,分幾次親至政風處分別檢舉各局處涉嫌違法,結果收到的還是查無違法。
於是,當事人於2024年1月24日又親至政風處,對承辦員一條一條指明檢舉函中的證據與法規,請教承辦人為什麼該證據所顯示的沒有違法?(可能因為事證和法規十分明顯)問了幾條,承辦人都無法具體說明為何這樣查無違法,於是,看起來是其長官樣子的人出來打斷,意思是再瞭解看看(客觀效果令人感覺就是出來打圓場)。當事人現場指出檢舉函中的例子給該長官看(好像是股長,不太確定),該長官看後同意再查。當事人回去後,過了一段時間,收到的仍是查無違法。
2023年底至2024年初整理之檢舉內容(列舉具體法規及涉嫌違法之事證)之舉例
(待補)
向政風處申請本檢舉案辦理資訊一事
由於所檢舉的事證和法規十分明確,如果要認為各局處那樣的做法合法合理,總須針對性的做出說明才能說服人。若籠統的說查無違法或籠統的採取被檢舉局處的觀點說已經不予處理、同一事由一再檢舉云云,很難令檢舉人信服,也不知到底有沒有確實查辦。
故檢舉人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提供政風處辦理本檢舉案之調查卷宗公文列目,以瞭解相關辦理情形。
結果所提供之資訊並不完整。(後續 關於此申請資訊案及訴願、行政訴訟閱卷事、行政訴訟,參見4.1(2)(3)(4)待)
相關案件 事件關係圖及文章標號結構說明
1 2020年油煙限期改善
1.1油煙限期改善案臺中市環保局未回覆稽查結果(1.1(1) 2024072401)/不同內申請案件以相同內容回覆(1.1(2)2026072402)
1.2油煙案及相關檢舉案有關的公文提出訴願之辦理問題(訴願決定後承辦員收到申請閱卷當天送走環保局全部證據,該案中當事人看不到任何對造證據 1.2(1)、訴願1.2(2)、訴訟1.2(3))
2 2021年老鼠案
2.1老鼠案申請稽查以及申請回覆稽查結果,環保局沒回覆(2.12026072301)---老鼠案訴願(案號1100**6)疑義以及結果不受理(2.22026072302)
---A老鼠案行政訴訟(2.4(1) 2026080601,2.4(2)待) –上訴—再審A—再審B(全部駁回)
---B對老鼠案訴願(案號1100**6)之辦理問題提出訴願,結果不受理,接著提行政訴訟,沒開庭直接駁回 以及 該訴訟申請閱覽老鼠案訴願卷辦理訴願部分證據,遭駁回
以及 申請該訴願卷證遮蔽依法須保密處現場只閱覽不複印持有,申請內容不同,法院卻回函說前已駁回(2.3 2026072303)-- >因申請內容不同,提出異議-- >
3 2022年向衛生局檢舉案
3.1 經一年多重新蒐證2022.2月中向衛生局檢舉業者(2026093001)
3.2(1)環保局稽查動作案(2026061402)à3.2(2)環保局稽查動作案訴願(案號11***8)疑義(2026081701)-- >環保局稽查動作案行政訴訟(程序疑義3.2(3)2026090401、判決疑義3.2(4)2026090402) -- >環保局稽查動作案 行政訴訟上訴(閱卷事3.2(5)待,上訴判決3.2(6)待)
3.3(由3.2(2)衍生)向環保局申請稽查動作案訴願(案號11***8)當時環保局當初交答辯書公文的附件資訊(3.4系列文(1)(2))
3.4(由3.2(2)衍生)向法制局申請稽查動作案訴願(案號11***8)當時相關公文的收發件附件資訊(3.3系列文(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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