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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2024年1月去政風處檢舉局處事

     2020年業者被限期改善當事人申請不到稽查結果、2021年業者垃圾堆老鼠案當事人申請不到稽查結果、又經一年多重新蒐證2022年向衛生局檢舉業者,在2022年3月29日環保局找衛生局去做稽查動作後,一年多的蒐證等同白費,(以上參見1.1…2.1…3.1…3.2… 等系列文章)。包含以上三件主要事件及其他事件,一件又一件,故於2023年10月中起,當事人整理了前面幾年的證據,一項一項具體列舉法規及列舉證據,集中同一局處的事件,分幾次親至政風處分別檢舉各局處涉嫌違法,結果收到的還是查無違法。

    於是,當事人於2024年1月24日又親至政風處,對承辦員一條一條指明檢舉函中的證據與法規,請教承辦人為什麼該證據所顯示的沒有違法?(可能因為事證和法規十分明顯)問了幾條,承辦人都無法具體說明為何這樣查無違法,於是,看起來是其長官樣子的人出來打斷,意思是再瞭解看看(客觀效果令人感覺就是出來打圓場)。當事人現場指出檢舉函中的例子給該長官看(好像是股長,不太確定),該長官看後同意再查。當事人回去後,過了一段時間,收到的仍是查無違法。

    

2023年底至2024年初整理之檢舉內容(列舉具體法規及涉嫌違法之事證)之舉例

(待補)




向政風處申請本檢舉案辦理資訊一事

由於所檢舉的事證和法規十分明確,如果要認為各局處那樣的做法合法合理,總須針對性的做出說明才能說服人。若籠統的說查無違法或籠統的採取被檢舉局處的觀點說已經不予處理、同一事由一再檢舉云云,很難令檢舉人信服,也不知到底有沒有確實查辦。

故檢舉人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提供政風處辦理本檢舉案之調查卷宗公文列目,以瞭解相關辦理情形。

結果所提供之資訊並不完整。(後續 關於此申請資訊案及訴願、行政訴訟閱卷事、行政訴訟,參見4.1(2)(3)(4)待)

相關案件   事件關係圖及文章標號結構說明

 

1 2020年油煙限期改善

1.1油煙限期改善案臺中市環保局未回覆稽查結果(1.1(1) 2024072401)/不同內申請案件以相同內容回覆(1.1(2)2026072402)

1.2油煙案及相關檢舉案有關的公文提出訴願之辦理問題(訴願決定後承辦員收到申請閱卷當天送走環保局全部證據,該案中當事人看不到任何對造證據  1.2(1)、訴願1.2(2)、訴訟1.2(3))

2 2021年老鼠案

2.1老鼠案申請稽查以及申請回覆稽查結果,環保局沒回覆(2.12026072301)---老鼠案訴願(案號1100**6)疑義以及結果不受理(2.22026072302)

           ---A老鼠案行政訴訟(2.4(1) 2026080601,2.4(2)待) –上訴—再審A—再審B(全部駁回)

          ---B對老鼠案訴願(案號1100**6)之辦理問題提出訴願,結果不受理,接著提行政訴訟,沒開庭直接駁回 以及 該訴訟申請閱覽老鼠案訴願卷辦理訴願部分證據,遭駁回  以及 申請該訴願卷證遮蔽依法須保密處現場只閱覽不複印持有,申請內容不同,法院卻回函說前已駁回(2.3 2026072303)-- >因申請內容不同,提出異議-- >

3 2022年向衛生局檢舉案 

3.1 經一年多重新蒐證2022.2月中向衛生局檢舉業者(2026093001)

3.2(1)環保局稽查動作案(2026061402)à3.2(2)環保局稽查動作案訴願(案號11***8)疑義(2026081701)-- >環保局稽查動作案行政訴訟(程序疑義3.2(3)2026090401、判決疑義3.2(4)2026090402) -- >環保局稽查動作案 行政訴訟上訴(閱卷事3.2(5)待,上訴判決3.2(6)待)

3.3(由3.2(2)衍生)向環保局申請稽查動作案訴願(案號11***8)當時環保局當初交答辯書公文的附件資訊(3.4系列文(1)(2))

3.4(由3.2(2)衍生)向法制局申請稽查動作案訴願(案號11***8)當時相關公文的收發件附件資訊(3.3系列文(1)(2)(3)(4))

 

相關知識   法規知識與觀念

 

【公民監督聲明】本文著重於政府制度、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之評論。公務機關及各級承辦人員所經辦的公務,每位民眾都可能遇到;其是否依法行政,與大眾權益切身相關,盼望社會大眾共同監督。

我們希望什麼樣的社會,希望什麼樣的生活環境,必須我們大家一起盡一己之力去逐漸達成,絕對不是也絕對無法靠所謂的明君或包青天!


*若當事人、機關或法院認為內容有誤,歡迎提供資料通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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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關係圖及文章標號結構說明

佈告欄: 推動公民社會正向發展的另一個方向 歷年事件概要 法治政府與安全飲食系列   事件關係圖   事件日期、名稱及編碼 關聯事件 0 業者相關 — (待) 業者網路上的營業資訊 擋住防火巷逃生通路的鐵皮 排煙桶緊鄰當事人家且有排煙孔朝當事人家 煙燻異味事件 從共用牆電箱傳來的噪音 當事人機車雙載接送小孩被追拍被罰款 業者廚房屬拆後牆打通之違建案(此造成油煙可經廚具邊窗口直進防火巷順風向進當事人家,同時還有建物安全疑慮) ( 備註 以上主要是之前的蒐證。由於檢舉都無法解決,若對申請稽查結果不予處理,拿不到稽查結果,或者如事件 3 這樣,業者後來關閉營業網頁,相當於不了了之,再怎麼蒐證都沒有意義。因此只能先處理臺中市府環保局等局處依法辦理的問題。蒐證必須配合依法辦理才有意義 ) 1 ( 2020.8) 向臺中市環保局申請業者油煙限期改善案稽查結果環保局「不予處理」沒提供該申請之說明文書 — (待) 1.1 油煙案臺中市環保局兩次回覆內容非申請內容第三次直接沒回覆 ( 2026072401 ) ,以及不同內容申請案件收到內容幾乎相同之回覆 ( 2026072402 )-- ---> 對油煙案提出給付訴訟 --> 1.2 油煙案及相關檢舉案有關的公文提出訴願之辦理問題(訴願決定後承辦員收到申請閱卷當天送走環保局全部證據,該案中當事人看不到任何對造證據) 結果不予受理 ---- 行政訴訟 --- 上訴—再審 A —再審 B (全部駁回)   2 ( 2021.2) 向臺中市環保局申請業者後巷垃圾堆老鼠案稽查結果 , 環保局「不予處理」 , 沒回覆通知說明 — (待) 2.1 老鼠案只申請一次稽查結果,環保局直接沒有回覆 ( 2026072301 ) 2.2 「老鼠案訴願」結果不受理及其辦理疑義(沒署名沒關防文件作為證據使用、訴願決定後救濟期一次也不給閱卷) ( 2026072302 ) --- 老鼠案訴訟,民眾沒有收到回覆且環保局證據於平台也自己勾選不回覆但法院卻判環保局有回覆同時又判...

3.2(1)臺中市環保局「稽查動作」案(2026061402)

        由於向「環保局」檢舉業者,無法解決問題,檢舉人重新蒐證逾一年多改向「衛生局」檢舉業者。檢舉後一個多月,『環保局』發動衛生局及警員聯合做「稽查動作」,不明原因至檢舉人住所按門鈴拍照(此舉令檢舉人感到不安與恐懼),並於隔壁業者門前駐留。之後業者隨即撤除營業網頁,衛生局隔一些天之後去所謂稽查,然後便稱已查無網頁、業者已無營業。如此,檢舉人一年多來花費無數時間精神的蒐證(包含料理包實物、寄送的箱子、網頁營業頁面及商品截圖、門口貨物進出監視器照片影片 … )都白費了。上述事件之時序與關聯性,加上聯合稽查時環保局應能看到檢舉人向衛生局檢舉的資料,令人對稽查行動之目的與程序公正性產生合理疑問。   •整件事看起來,是不是很奇怪?大家自己判斷。 •檢舉人花費一年多時間蒐集很多物證資料,最後換來什麼? •檢舉人是向「衛生局」檢舉業者,此次「稽查動作」卻是由「環保局」發動,不知何故?檢舉人去文問衛生局,衛生局公文要說去問環保局。檢舉人去公文問環保局,環保局卻在內部簽不予處理(檢舉人因此提起訴願請環保局回覆說明文書。訴願事件的說明參閱 臺中市法制局辦理「稽查動作」案訴願)。從始至終檢舉人都「不知何故」住家被大隊人馬稽查、拍照、按門鈴。當事人感到非常恐怖。如果連依法檢舉都要面臨這種恐懼,這種政府與這種社會是我們想要的嗎?                  圖片說明  我是向衛生局檢舉業者的檢舉人,不知為什麼環保局去找衛生局及警察,大隊人馬到我家門前拍照按門鈴。我向環保局申請稽查說明,環保局直接對此「不予處理」,我至今仍無法理解,相關機關為何會到我住處拍照按門鈴?我也因此懷疑檢舉人資訊是否受到妥善保護?大家怎麼認為?如果你檢舉業者,結果不知何故被大隊人馬來對你家拍照按門鈴,你有什麼感覺?巧合的是,鄰居業者的營業網頁之後就查不到了,衛生局不久後表示業者已無營業,我一年多的蒐證等同作廢。相關時間點是否存在任何關聯,我至今仍無法理解。如果是你,有什麼想法? ...

4.1(3) 去政風處檢舉局處事-申請政風處辦理公文之資訊之行政訴訟閱卷

 申請政風處提供辦理本檢舉案之調查卷宗公文列目一事,訴願決定駁回。於是進入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時,被告臺中市府(法制局)的訴願卷及被告政風處提出的證據卷宗,大量密封,   (上圖:除了一般來往訴狀以外,以上為訴願卷及證據卷宗。證據卷宗大量密封,提供閱覽的比率佔多少?當事人又要如何公平的、充分的確認事實、提出攻防?這樣的司法能公平公正公開的審判嗎?) 申請閱覽以下卷證 (1) 訴願卷頁碼:21-32、46-47、49-51、67-68、72、76、86、90-129 、134 、141 、151、155、159 、167、174、212-270 (2) 114年3月24日中市政三字第114000***1號另檢附乙證2 、4 、5 、6 、7 、8 、9 、10之簽核歷程影本。 (3) 另有一卷頁數不少的政風處提交卷宗,我沒看到提交公文,該卷提送日期、目的、宗旨等等不詳。其中有許多看不到,我只能看到我寄的和寄給我的(或寄給我的文稿)。其他都看不到,也完全看不到辦理過程(為何拒絕依法提供資訊)。其中頁1-6,11-15,19-23,30-34,35-38,45-54,55-56,57?對折一面看不到,69-78,79,80-81,82,83?對折一面看不到,86-89,137-145,149-160,162-163,168 申請閱卷方式,二者擇一,請法院裁定,並敘明理由與法律依據 (1) 請鈞院遮蔽依法需保密的部分,其他部分提供本人影印(或由鈞院影印給本人,本人繳交費用)(電子檔也可)。 (2) 請鈞院遮蔽依法需保密的部分,其他部分提供本人現場閱覽,不影印。 申請閱覽系爭卷證之法規依據及理由 以下為當事人之主張: (1)「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聲請閱覽上述卷內文書,若其內容涉及第三人的營業秘密,行政法院應妥適衡量具體個案中原告起訴尋求保護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性質、如未准其接觸閱覽,對其訴訟權益的妨害程度、兩造訴訟主要爭點及攻擊防禦方法、如提供閱覽是否將致第三人權益受影響?何種權益受影響?影響程度為何?等因素,據以決定是否應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如行政法院就上開因素充分衡平考量後,認有限制閱覽的必要,則就閱卷權受限制的當事人,尤其是人民之一造,基於當事人受憲法聽審權保障的原則,應採取妥適有效的措施,以平衡其因閱卷權受限制所生的不利益,包括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