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行政訴訟法第189條規定「行政法院為裁判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實際上,根據筆者經驗,法院大部分依據被告機關所提的文件,甚至是說詞,來做認定。然而,這其中有個問題。那就是,這些公文是被告所寫的,就算是「簽准」「奉核」,也一樣是被告機關的人所做的,而依據法理,難道官大學問大,官大的簽准,就等於該行政作為是合法合理的嗎?
依據經驗和法理,被告機關所製作的公文,至少就其中關於事實經過的描述而言,本質上仍然是被告機關所提出的資料,不能僅因為它是機關製作的公文,就當然認定其中記載的具體事實全部正確。且具體事實方面,都仍有可能有錯誤(有心或無意造成)(例如制度上有什麼或沒有什麼,不能只憑被告機關說了算,被告必須舉證。例如有沒有回覆通知,也必須舉證,不能被告說有回覆就有,說沒有就沒有,回覆是有依法通知,還是只是登錄平台稱做回覆,也都必須釐清查核),需要調查證據核實,更何況是機關單方面所做的「描述」(例如,描述當事民眾一再、多次如何如何,把民眾描述得十分無理、糾纏、損耗公務資源等等),豈能僅因這些描述出現在被告機關的公文中,就直接採用,甚至成為法院形成心證的依據?
再加上,被告機關提出的某些文件,是否有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17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52條之規定提出原本或經認證的繕本或影本,也是一個可能爭議的問題(例如 參見沒署名沒簽核沒官印的文件能當作公文證據嗎?),且民眾相對於政府機關處於弱勢及資訊不平等的狀況,故判決過程中,必須特別注意衡量其他相關證據,不能一面倒傾向被告機關的一面之詞。且也應該更注重依法提供閱卷盡量揭露卷證,保障民眾對辦理真相的瞭解。否則,行政訴訟很容易淪為各機關的門神,變成只是以法律形式將機關的違法合理化。這就失去行政訴訟的意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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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監督聲明】本文著重於政府制度、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之評論。公務機關及各級承辦人員所經辦的公務,每位民眾都可能遇到;其是否依法行政,與大眾權益切身相關,盼望社會大眾共同監督。
我們希望什麼樣的社會,希望什麼樣的生活環境,必須我們大家一起盡一己之力去逐漸達成,絕對不是也絕對無法靠所謂的明君或包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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