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 17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52條規定「1、公文書應提出其原本或經認證之繕本或影本。2、私文書應提出其原本。但僅因文書之效力或解釋有爭執者,得提出繕本或影本。3、前二項文書,法院認有送達之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提出繕本或影本」。
像下圖,沒署名、沒簽核(誰負責?誰承辦?誰認證?)、沒官印的文件,若未經進一步證實,如何能認其為真?被當成判決的證據,合法嗎?合理嗎?
此圖右上角,標注「半年累積第1次陳情」但該次陳情是因上午沒處理好,垃圾老鼠依舊,因屬現行犯,下午又陳情一次,不是第1次。這樣具有疑義的文件,為什麼可以用來當作證據?
該『辦理情形』既由被告機關人員填寫,究竟是何人填寫?何時填寫?填寫時所依據的資料為何?其中所記載的事實,又是如何確認的?
ps民事訴訟法第355條:「公文書之真偽有可疑者,法院得請作成名義之機關或公務員陳述其真偽。」
本案細節參 2.4老鼠案訴訟問題(2026080601)
另參 簽准不一定等於合法,被告機關單方面公文描述不能直接當成行政作為合法的證據
相關知識 制度方法與觀念
【公民監督聲明】本文著重於政府制度、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之評論。公務機關及各級承辦人員所經辦的公務,每位民眾都可能遇到;其是否依法行政,與大眾權益切身相關,盼望社會大眾共同監督。
我們希望什麼樣的社會,希望什麼樣的生活環境,必須我們大家一起盡一己之力去逐漸達成,絕對不是也絕對無法靠所謂的明君或包青天!
*若當事人、機關或法院認為內容有誤,歡迎提供資料通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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