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4年9月5日申請準備庭法庭錄音檔
理由
a舉出18處筆錄疑義問題,有損原告權益,申請開庭錄音檔以核對筆錄及瞭解準備庭完整過程。
b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立法理由明揭「……二、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並參考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 項但書規定,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又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爰於第1 項前段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
c同法第三點雖提到個資問題需審酌,但是並非指有個資就不能提供。更何況,本案原告申請的是錄音檔,非錄影檔,無被告或法庭影像,且本案被告訴代資料已見於卷宗,當天開庭也僅確認訴代姓名及是否與本案有關人員能否當訴代,訴代姓名連同本案判決屬公開資料,錄音內容並無新增具體個資,加上當日開庭並無證人等其他人出庭陳述,並無其他人之個資,故由開庭錄音檔並無法取得什麼多出來的個資,僅案情陳述,故並無個資之顧慮。
結果,裁定駁回(20241018)
法官
劉錫賢
郭書豪
林靜雯
駁回理由:
④ 對筆錄有異議,由書記官依錄音更正或補正。
⑤ 法院認為錄音檔包含聲紋,屬重要個資。
⑥ 「業已更正系爭庭期筆錄第22 頁(本院113 年度訴字第56 號卷2 第28 頁)第13 、21 行及
第23 頁第29行(本院113 年度訴字第56 號卷2 第29 頁)之記載,其餘部分經核認記載無誤,經本院審的後,不具交付系爭庭期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之必要性」(中高行11* 年度聲字第**號頁3)
評論
a正是因為當事人認為訴訟及開庭流程問題很多(公正性等),筆錄也有很多正確性的疑義,所以才需要申請錄音檔核對,如今卻不讓當事人核對,仍由令當事人感到疑惑的一方來認定筆錄結果,且也無法還原瞭解開庭程序中的疑義,這樣的結果,是解決問題?還是使得問題被掩蓋?還是更增加了問題?大家自己判斷。
b 縱使法院認為聲紋涉及個人資料/人格權保障,是否仍應進一步說明,本案為何因此達到不得交付錄音檔的程度?否則,哪個法庭錄音沒有聲紋?如果這樣的裁定理由即可否准交付,實際上又有多少案件能申請得到錄音檔?已經有申請到錄音檔的案件,難道都是因為其個人資料/聲紋疑慮低到不足以成為拒絕交付的理由?難道都達到不能不交付錄音檔的程度(也就是都達到不能只讓書記官自己更正的程度)?難道那些申請到的案件的錄音都沒有聲紋個資的疑慮?
c如果只要法院認為筆錄該更正的更正,核載無誤,就可以不用提供錄音檔,等於是法院可以把當事人的核對權、瞭解訴訟資料的權益直接剝奪,這樣合法嗎?法院是否應該進一步說明,為何一定不能讓當事人自己核對,只能讓法院自己說了算?
d大家自己判斷,這樣的裁定合理嗎?你能接受嗎?
2、2025年1月1日申請核對開庭錄音
20241102聲請閱卷及聲請在院聽錄音核對筆錄,未獲得准駁可否、20241206聲請開庭錄音檔於到院取得聽完核對完筆錄後繳回附卷即無聲紋問題(20241231書記官來電說分案中,當時已知辯論庭日期20250116),2025年1月1日再次申請到院核對開庭錄音,只現場聽,不保有檔案,呼籲法院要下裁定,不能這樣(裁定書記載日期1月15日,1月16日辯論庭 ,申請人1月22日收到)。
結果,裁定駁回
法官同前
駁回理由
① 筆錄已更正,與個資相較,聲請法庭錄音檔無必要。
② 聲請在院聽錄音檔核對筆錄不保留錄音檔,並無相關法律依據,本院自不得為之
評論
a法庭錄音既屬訴訟資料之一部分,與一般卷內文書的閱卷制度究竟應如何區分,以及當事人能否以閱卷方式取得或核對法庭錄音,似仍有進一步釐清之必要。。
b我已經指出近20處具體的筆錄疑義,卻被告知筆錄已經更正,所以沒有必要給我錄音;但我正是因為對筆錄正確性有疑義,才需要錄音來核對。這樣不是在繞圈圈嗎?得到的結論是,不能交付錄音檔,到院現場聽就不可能有聲紋外洩的問題,即使這樣,也不能給聽。反正就是不能親自聽錄音檔核對!當事人的感覺是,這樣真的很奇怪。
c既然現行制度已取消到院聽取,而改採法院許可交付錄音內容的方式,當事人對錄音內容的取得,就只能透過法院許可交付這一途徑;既然制度是以交付錄音內容取代原先到院聽取的方式,是否也應使當事人仍能實質取得核對錄音內容的機會?但如果法院又以一定會存在的聲紋因素否准交付,則當事人是否就完全失去直接核對錄音與筆錄的機會?
以上部分由右列事件節錄出:
總評:
錄音檔有沒聲紋的嗎?本案既然是原告本人參與的準備程序,而且沒有證人等其他第三人出庭陳述,法院認定聲紋保護利益已經大到足以排除原告為核對筆錄及維護訴訟權益而取得錄音的需要,若能以這樣的理由駁回,有關申請開庭錄音的規定,如何可能落實?當事人核對有關開庭過程公正性及筆錄正確性的存證,也變成很難成為可能,不是嗎?
大樹難免有枯葉,如果萬一法院有人不守法,是不是當事人根本就很難查證?大家認為呢?
「聲紋存在」本來就是法庭錄音制度設計時就被考慮的問題;但制度也同時明確設計了當事人為維護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錄音的機制。法庭錄音既然本來就會包含在庭人員的聲紋,而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又明定,當事人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可以依法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那麼問題就在於:
如果法官自己說有疑義的部分都以經修正無疑義,然後僅以「錄音包含聲紋」為理由,在具體案件中即認定沒有交付錄音的必要,而當事人又無法透過其他方式直接核對錄音與筆錄,那麼這樣的制度設計,實際上究竟能讓當事人多大程度取得法庭錄音、維護自己的訴訟權益?
本案兩次聲請的結果,也讓當事人產生一個疑問:
法庭錄音既然是訴訟資料之一部分,依法又設有聲請交付制度,那麼在什麼樣的具體情況下,當事人才能實際取得並核對法庭錄音?
本案中這樣裁定,究竟是否合理,大家可以自己想想。
相關知識 法規知識與觀念
【公民監督聲明】本文著重於政府制度、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之評論。公務機關及各級承辦人員所經辦的公務,每位民眾都可能遇到;其是否依法行政,與大眾權益切身相關,盼望社會大眾共同監督。
我們希望什麼樣的社會,希望什麼樣的生活環境,必須我們大家一起盡一己之力去逐漸達成,絕對不是也絕對無法靠所謂的明君或包青天!
*若當事人、機關或法院認為內容有誤,歡迎提供資料通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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