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起因於業者於民宅經營料理包等食品販售(外送、網售等)造成的油煙。相關事件,至今(2026年9月)已歷六年多。
最初,業者開始營業煮食的前後,我們受到嚴重的油煙影響,與該業者溝通,業者否認油煙是他們造成的。我們持續觀察油煙來源,確認油煙影響來自該業者,向業者溝通,請他們改善。也由於是我們提出請他們改善,所以我們也表示願意出一些費用,同時也提出延長排煙管調整的構想,畫圖給業者參考。但業者不願,依然自行其是。甚至嗆我們趕快去告。
一、2020年8月油煙限期改善事件
在經過一年多與業者溝通無效之後,向台中市環保局提出檢舉。2020年8月29日經向環保局檢舉,業者當場被限期改善。但環保局卻超過一個月改善期限沒去複檢。而業者於網路公告10月18日停止營業,環保局於該日期的隔天(19日)去做所謂「稽查」,稱業者已經停業,於是限期改善這件事等於不了了之。業者並在網頁上稱「公務員要我寫不再營業」。於是本人於陳情平台申請環保局以回覆8月29日當天的稽查結果說明(註),以維護權益,確保後續不再受到油煙污染。環保局卻以非當事人所申請的內容回覆兩次後,第三次直接沒回覆(事件參閱1.1(1) 、1.1(2)),並於12月初內部簽辦「不予處理」,沒回覆限期改善當日稽查結果。且雖然當事人檢舉時也有提出業者網路營業證據,但事後得知,環保局內部公文一再以民宅處理。且事後得知,業者於環保局內部簽不予處理後不久,於年底12月下旬新開至少兩個營業網頁。舊營業網頁也仍持續一段時間。
(註:根據行政程序法、臺中市陳情要點、環保署環境保護機關處理公害污染陳情案件作業程序,皆規定必須針對案情通知、回覆說明;而一般公務處理應以適當的文書方式留存處理紀錄,例如紙本公文、電子文件、電子郵件等,通常以紙本公文申請回以紙本公文,以電子系統申請回以電子郵件或紙本公文等。總之,若不符合「不予處理」的法定條件,自應依法處理並通知、回覆說明;即使經簽准同意「不予處理」,依臺中市相關規定,第一次不予處理仍應向陳情人說明、回復,只有嗣後再以同一事由陳情,才依規定無須再處理及回復。法規參 陳情法規:公民保障權益及政府陽光透明的基本法規)
二、2021年2月垃圾堆及老鼠橫行案
業者後面防火巷的垃圾堆老鼠橫行,且跑到我們這邊來。經新蒐證一個多月,報請環保局稽查。
2021年2月4日當天早上,臺中市環保局人員借道當事人家後方拍照後就離開,並未進入業者後方垃圾堆所在位置。稍後業者出來清理、移除現場物品,其後,老鼠又跑出來,顯示當時所反映的垃圾及老鼠問題並未消失。於是下午當事人再報一次稽查。大約於稽查員到達時附近,業者又出來清理、移除現場物品一次,稽查員又是借道當事人家從後面拍照要走人。當事人要求依規定簽會同稽查單(因為我有陪同且借道當事人家,依規要簽會同單),環保局人員卻一面打電話一面用各種說詞拒絕,稽查員稱可以事後申請回覆稽查結果。事後當事人於陳情平台申請「一次」稽查結果,只一次,環保局直接沒有回覆說明通知(從當事人這方看,申請後沒收到任何回覆,相當於是環保局直接沒理會申請人),環保局又是內部直接「不予處理」。新事件,新事證,只申請一次回覆稽查結果,可以對此申請直接「不予處理」嗎?(事件參閱2.1 及系列文)
本件2021年垃圾及老鼠事件有新事證,行政訴訟卻以2020年簽的「不予處理」相關公文為理由之一判決「不予處理」合法。歷經上訴、多次再審,結果都駁回。
三、2022年向衛生局檢舉業者案及環保局稽查動作事件
以上十分明確的案情卻收不到的稽查結果之說明回函,由於這種情況,以及幾次向環保局檢舉稽查的經驗,若環保局用這種做法,受害者再怎麼蒐證向環保局檢舉應該都沒用,只好自認倒楣。經過一年多的重新蒐證,於2022年2月改向臺中市「衛生局」檢舉業者食品餐飲營業(參 3.1[待])。但,很怪異,不知何故,3月29日「臺中市環保局」找了衛生局及警察,大隊人馬到業者門口,還到當事人家門口對當事人家按門鈴、拍照(參3.2(1)及系列文章)(註:業者知道我們之前檢舉他們,如今向「衛生局」檢舉業者的案子正在進行,環保局這樣做,是不是有洩漏檢舉人的嫌疑?大家自己判斷),之後原本可見的營業網站即變得無法公開查閱,過不久衛生局回覆說業者沒營業了。這件檢舉案,從當事人所經歷的處理過程來看,等於是不了了之?受害者想要解決餐飲營業造成污染的問題,希望業者納入規範,具證包括業者營業網頁截圖、進出貨等數百照片、料理包實物等經歷一年多的蒐證,耗費無數的精神,結果就這樣報銷了。而明明是向「衛生局」檢舉,且檢舉時有告知衛生局不要通知「環保局」(為什麼這樣做,….您知道的),明明與環保局無關,但環保局仍然跑來插一腳,還邀了衛生局和警察,其實質的結果,當事人向衛生局檢舉業者的檢舉案變成這樣,這不是很奇怪嗎?(另外,環保局在所謂聯合稽查中,是否有看過或取得檢舉人檢舉業者的證據及資料??….)
此外,當事人不知「環保局」為何動用公權力來當事人家拍照按鈴,令人心生恐懼。當事人是向「衛生局」檢舉業者,為何又是「環保局」(當事人去函詢問衛生局怎麼回事,衛生局回函說是環保局找他們的,要去問環保局)?所以,當事人依法申請臺中市「環保局」回覆說明,結果環保局也是直接沒回覆,又是內部簽「不予處理」。環保局用公權力對民眾家拍照按門鈴,如果沒有合法根據,是否有侵權?大家自己判斷。如果是你家遇到公權力這樣做,不知道原因,你的感受如何?如果這次可以這樣做,下次是否還是可以繼續這樣做,如果是你,會不會感到很恐怖?
本件關於環保局部分,是2022年環保局約衛生局及警員做稽查動作到當事人家按門鈴拍照事件,有新事證,且性質也不同於2020年案(也不同於2021年案),向環保局申請回覆稽查結果說明,行政訴訟卻以2020年簽的「不予處理」相關公文為理由之一判決「不予處理」合法。且此部分資料保密,法院及被告拒絕提供當事人閱覽,僅辯論庭中唸一些所謂勘驗。之後就判決駁回。當事人既無法實際瞭解卷證內容,庭中聽所謂勘驗時能反應的時間極為匆促,之後就判決駁回。當事人認為法律權益嚴重受到損害。
而且事件中很奇怪的是,環保局3月29日的稽查動作是3月22日去電約衛生局的,而3月21日傍晚環保局才去業者家「稽查」(關於3月21日,兩個資料記載的理由還不同,真怪),且說是一般住宅,為什麼臺中市環保局3月22日早上又去約衛生局3月29再去呢?(參見臺中市環保局很奇怪的稽查動作?真奇怪?傍晚才去過說是一般住宅,隔天早上又去約衛生局再去)2022年這次是向衛生局檢舉業者,不是向環保局,環保局29日這樣一做,結果如上所述,當事人一年多的蒐證也就等同報銷了。Why? Why? Why?
後續
2022年3月29日事件及衛生局檢舉案之後,當事人又重新蒐證,向衛生局、環保局檢舉,都不予處理。當事人原來蒐證的途徑與角度搜不到證了,蒐證難度越來越高。當事人家頂樓加蓋層也開始聞到油煙,但是無法跳出去在空中蒐證。
若對業者重新繼續蒐證,若重複以上的過程,是否只是在浪費時間精神?
而反過來就結果看,是不是相當於業者根本就不用怕被當事人檢舉了(有了金鐘罩防護衫?),因為不論當事人怎麼蒐證檢舉,若重複以上的處理情況,當事人應該都收不到稽查結果??大家認為呢?
其他
由於業者將建築物一樓後牆拆除打通廚房(涉及建物安全),廚房窗戶直接就是後面防火巷(涉及更易有油煙問題),所以想看看能否從這個角度減少油煙。向都發局檢舉業者拆除後牆的問題,業者被限期改善2年。時間過後,由於當事人並沒看到有什麼具體的改善工程,當事人去函詢問都發局何時去複檢,以及詢問業者用什麼工法改善?都發局重複依規辦理之類的話語,之後對當事人「不予處理」。當事人至今仍不知道何時去複檢?用什麼工法改善?建物安全疑慮的問題解決了嗎?
救濟
這六年多來,所有的檢舉都是查無違法之類,訴願、訴訟則全部都是不受理或駁回。而且很多辦理公文的證據,即使到了訴訟階段,仍遭拒絕提供閱覽。
大家覺得合理嗎?
感覺上,六年來無數訴狀,都是寫辛酸的。
疑問
依法申請回覆稽查結果說明(法規參陳情法規:陳情法規:公民保障權益及政府陽光透明的基本法規 )或依法申請政府資訊(法規參 政府資訊公開法:陽光透明乃依法行政的必要元素),行政機關依法辦理是很困難的一件事嗎?特別是申請回覆稽查結果說明,只是舉手之勞,說明案子怎麼辦的,不論認為有沒有污染,就按照辦理時的情況說明就好了,就算認為沒有污染,就寫沒有污染,到底有什麼原因,要採用直接不回覆、內部簽不予處理的方式?而且2020是油煙限期改善案(已經被稽查員限期改善)內部還簽「不予處理」,2021年是垃圾堆和老鼠案,新的事件,性質不同,為何又「不予處理」,2022年稽查動作案,這件不是當事人檢舉業者,而是當事人被環保局不知何故到門口拍照按門鈴,性質更是完全不同,也完全是新事件,為何又「不予處理」?為何司法判決可以用2020年的不予處理來判決2022年性質完全不同的新事件可以不予處理(參3.2(3)、3.2(4)及相關文章)?真的令人很不明白!?
這樣的事件,原本依照規定回覆稽查結果,然後看該怎麼辦就怎麼辦,依法來解決環境污染問題(也是攸關公眾利益的公共議題)就好,為何需要這樣耗費數年,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用了大量人力物力猶如一道牆一樣擋在當事人面前,仍然無法解決問題?
如果換成是你,你能接受嗎?你認為合理嗎?
這幾年當事人受到的其他傷害
這幾年中,除油煙外,除了花費大量的時間精神以及訴訟費用外,還經歷一些事件,對當事人傷害很大!
例如當事人家大門半夜被不明人士吐紅檳榔汁(參見 我們所受到的傷害之一:大門被吐檳榔汁 ),當事人感覺受到來路不明的恐嚇
例如當事人家受到煙燻(參見 煙燻異味事件)
例如防火巷逃生通道曾經被擋住(參見 擋住防火巷逃生通路的鐵皮 )
例如噪音從兩戶相鄰共用牆牆壁上的電源箱後面灌到家裡 (待)
例如住家整棟被稽查是否有違建後,又再次來稽查,說是有人檢舉就要查。而且,家人原來住的老家房子也被報違建。
例如雙載帶小孩上課被追拍照片,被處交通罰款。
例如小孩在學校課後班收到打到教室要接小孩的電話,下樓後沒看到人。不是父母打去的。
例如….
事情如果依法辦理,就比較不會長時間拖延無法解決,也就較不會衍生其他問題,造成更多傷害!
相關案件 事件關係圖及文章標號結構說明
本案上接
1 2020年油煙限期改善
1.1油煙限期改善案臺中市環保局未回覆稽查結果(1.1(1) 2024072401)/不同內申請案件以相同內容回覆(1.1(2)2026072402)
1.2油煙案及相關檢舉案有關的公文提出訴願之辦理問題(訴願決定後承辦員收到申請閱卷當天送走環保局全部證據,該案中當事人看不到任何對造證據)
2 2021年老鼠案
2.1老鼠案申請稽查以及申請回覆稽查結果,環保局沒回覆(2.12026072301)---老鼠案訴願(案號1100**6)疑義以及結果不受理(2.22026072302)
---A老鼠案行政訴訟(2.4(1) 2026080601,2.4(2)待) –上訴—再審A—再審B(全部駁回)
---B對老鼠案訴願(案號1100**6)之辦理問題提出訴願,結果不受理,接著提行政訴訟,沒開庭直接駁回 以及 該訴訟申請閱覽老鼠案訴願卷辦理訴願部分證據,遭駁回
以及 申請該訴願卷證遮蔽依法須保密處現場只閱覽不複印持有,申請內容不同,法院卻回函說前已駁回(2.3 2026072303)-- >因申請內容不同,提出異議-- >
3 2022年向衛生局檢舉案
3.1 經一年多重新蒐證2022.2月中衛生局檢舉業者(待)
3.2(1)環保局稽查動作案(2026061402)à3.2(2)環保局稽查動作案訴願(案號11***8)疑義(2026081701)-- >環保局稽查動作案行政訴訟(程序疑義3.2(3)2026090401、判決疑義3.2(4)2026090402) -- >環保局稽查動作案 行政訴訟上訴(閱卷事3.2(5)待,上訴判決3.2(6)待)
3.3(由3.2(2)衍生)向環保局申請稽查動作案訴願(案號11***8)當時環保局當初交答辯書公文的附件資訊(3.4系列文(1)(2))
3.4(由3.2(2)衍生)向法制局申請稽查動作案訴願(案號11***8)當時相關公文的收發件附件資訊(3.3系列文(1)(2)(3)(4))
相關知識 法規知識與觀念
【公民監督聲明】本文著重於政府制度、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之評論。公務機關及各級承辦人員所經辦的公務,每位民眾都可能遇到;其是否依法行政,與大眾權益切身相關,盼望社會大眾共同監督。
我們希望什麼樣的社會,希望什麼樣的生活環境,必須我們大家一起盡一己之力去逐漸達成,絕對不是也絕對無法靠所謂的明君或包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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