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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救濟期閱卷應依訴願法辦理

     訴願決定後,提出行政訴訟期限前的訴願救濟期,當事人要瞭解全案卷宗,要決定是否繼續進行行政訴訟,若要提出行政訴訟,還需要做準備,故依照法理,訴願決定後提行政訴訟期限前的救濟期,當然必須依照訴願法提供當事人閱卷,而不該以歸檔檔案要求當事人依檔案法辦理。

    用訴願法辦理閱卷和用檔案法辦理閱卷的差別,對於訴願當事人權益影響巨大。訴願法是特別程序法,屬於訴願辦理程序內的閱卷,閱卷限制根據訴願法第51條規定,除「訴願決定」之擬辦文稿、準備或審議文件以外,其他必須是「有保密必要者」才不提供閱覽,這對於兩造進入爭議裁判程序中使雙方有較對等的知情權甚為重要!若依據一般程序的檔案法及關聯的一般程序的政府資訊公開法,則其他姑且先不說,「行政」方面的內部公文就都不能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這樣「行政」機關在系爭「行政」行為的辦理過程,亦即事件的基礎事實依據,就無法在仲裁「行政」爭議的「行政」訴訟中中拿出來檢視,則實際的結果與根據黑箱做出裁決有什麼不同嗎?則這樣的「行政」訴訟還有意義嗎?  


(註訴願法第51條如下

「左列文書,受理訴願機關應拒絕前二條之請求:

一、訴願決定擬辦之文稿。

二、訴願決定之準備或審議文件。

三、為第三人正當權益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公益,有保密之必要者。」)



因此,訴願決定後的救濟期,應依訴願法辦理閱卷,當事人有較大權限閱覽相關公文證據,若用檔案法辦理則受限很大,在時間上及內容上對當事人造成較多阻礙,不利於瞭解全案判斷起訴利弊,也不利於提起訴訟前之準備工作,也不合救濟程序之法理


關於訴願決定後的救濟期之閱卷,筆者發現,幾個縣市做法不一,有的依據訴願法,有的依據檔案法,臺中市府則有時用訴願法,有時用檔案法,這樣對當事人造成很大的損害。而且也是一個很奇怪的現象。


其中一個常被引用的規定是,法務部 108.01.04 法律字第10703519970號函

「按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規定,係規範特定之行政程序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之程序規定,並應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及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下稱行政程序進行中)。是以,人民如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得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申請閱覽或複印有關資料或卷宗;又如已進入訴願程序,申請人應依訴願法之相關規定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閱覽、抄寫、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尚無行政程序法第46條之適用(本部94年7月15日法律字第0940025174號函意旨參照)。如非行政程序進行中之申請閱覽或複印有關資料或卷宗,或訴願程序已終結,則視所申請者是否為檔案,分別適用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政資法)規定(本部105年12月12日法律字第10500713700號函參照)。」


其中提到,「訴願程序已終結,則視所申請者是否為檔案,分別適用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政資法)規定」,而所謂「訴願程序已終結」怎麼定義?


案,訴願法為行政程序的特別法,其性質理應符合行政程序的一般規定。該函指出「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之程序規定,並應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及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下稱行政程序進行中)為之」,也就是所謂行政程序進行中,包含行政程序進行中及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兩個階段。如此,所謂「訴願程序已終結」的定義,應該是訴願決定後救濟期結束。也就是說,訴願決定後救濟期應該依訴願法提供閱覽,而不是訴願決定後急忙忙就歸檔,製造當事人在閱卷上的阻礙。法理上也應該如此,才符合公平、公正、公開。


亦即,訴願為特別的行政程序,訴願法規範之訴願閱卷包含訴願決定後的救濟期


此外

112年度上字第473號:「申請人依據有保護規範性質的訴願法第75條第2項前段規定,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閱覽原處分機關所提出其據以作成程序標的的證據資料,性質上屬於「應依法申請之案件」,受理訴願機關應依同條第2項後段及第3項規定作成准駁的決定。如受理訴願機關有怠為決定的情形,或申請對於受理訴願機關的決定不服者,如果是在訴願程序進行中,則依訴願法第76條此一特別規定,申請人應併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是在訴願決定作成之後,即無避免影響訴願程序進行而限制其單獨提起行政救濟,而適用訴願法第76條此一特別規定的必要。因此,申請人自得依訴願法第2條及行政訴訟法第5條等規定,經課予義務訴願程序未獲救濟後,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本院109年度判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請求判命該受理訴願機關作成准予其閱覽「據以作成程序標的之證據資料」的行政處分,以資救濟。」


此判決說明,訴願決定後之救濟期根據訴願法第75條第2項前段規定提出閱卷,可獨立提出救濟,不適用訴願法第76條規定之必要。也顯示訴願決定後之救濟期之閱卷,仍是適用訴願法。 


換另外一個角度說

如果訴願決定後,訴願人收到訴願決定書後很快就去申請閱卷,承辦單位卻急忙忙的稱已經歸檔,造成訴願法和檔案法之差異造成的公文每次往返往往一週以上的時間落差壓縮準備訴訟的時間,以及訴願法與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間可閱內容的落差,這樣到底為的什麼?能使事情變得更公平?更公正?更公開嗎?


相關知識   制度方法與觀念、訴願閱卷相關規定


【公民監督聲明】本文著重於政府制度、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之評論。公務機關及各級承辦人員所經辦的公務,每位民眾都可能遇到;其是否依法行政,與大眾權益切身相關,盼望社會大眾共同監督。

我們希望什麼樣的社會,希望什麼樣的生活環境,必須我們大家一起盡一己之力去逐漸達成,絕對不是也絕對無法靠所謂的明君或包青天!

*若當事人、機關或法院認為內容有誤,歡迎提供資料通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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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去政風處檢舉局處事-申請政風處辦理公文之資訊之行政訴訟閱卷

 申請政風處提供辦理本檢舉案之調查卷宗公文列目一事,訴願決定駁回。於是進入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時,被告臺中市府(法制局)的訴願卷及被告政風處提出的證據卷宗,大量密封,   (上圖:除了一般來往訴狀以外,以上為訴願卷及證據卷宗。證據卷宗大量密封,提供閱覽的比率佔多少?當事人又要如何公平的、充分的確認事實、提出攻防?這樣的司法能公平公正公開的審判嗎?) 申請閱覽以下卷證 (1) 訴願卷頁碼:21-32、46-47、49-51、67-68、72、76、86、90-129 、134 、141 、151、155、159 、167、174、212-270 (2) 114年3月24日中市政三字第114000***1號另檢附乙證2 、4 、5 、6 、7 、8 、9 、10之簽核歷程影本。 (3) 另有一卷頁數不少的政風處提交卷宗,我沒看到提交公文,該卷提送日期、目的、宗旨等等不詳。其中有許多看不到,我只能看到我寄的和寄給我的(或寄給我的文稿)。其他都看不到,也完全看不到辦理過程(為何拒絕依法提供資訊)。其中頁1-6,11-15,19-23,30-34,35-38,45-54,55-56,57?對折一面看不到,69-78,79,80-81,82,83?對折一面看不到,86-89,137-145,149-160,162-163,168 申請閱卷方式,二者擇一,請法院裁定,並敘明理由與法律依據 (1) 請鈞院遮蔽依法需保密的部分,其他部分提供本人影印(或由鈞院影印給本人,本人繳交費用)(電子檔也可)。 (2) 請鈞院遮蔽依法需保密的部分,其他部分提供本人現場閱覽,不影印。 申請閱覽系爭卷證之法規依據及理由 以下為當事人之主張: (1)「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聲請閱覽上述卷內文書,若其內容涉及第三人的營業秘密,行政法院應妥適衡量具體個案中原告起訴尋求保護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性質、如未准其接觸閱覽,對其訴訟權益的妨害程度、兩造訴訟主要爭點及攻擊防禦方法、如提供閱覽是否將致第三人權益受影響?何種權益受影響?影響程度為何?等因素,據以決定是否應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如行政法院就上開因素充分衡平考量後,認有限制閱覽的必要,則就閱卷權受限制的當事人,尤其是人民之一造,基於當事人受憲法聽審權保障的原則,應採取妥適有效的措施,以平衡其因閱卷權受限制所生的不利益,包括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