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法律諮詢時,有些律師都說直接再對業者蒐證重新檢舉業者,不要耗在與政府局處上。其他人聽聞此事,直覺也是問為什麼不直接去對業者提出民事訴訟?
針對業者蒐證去檢舉業者,當然是有的,忍受、溝通協調、蒐證檢舉,也花了幾年,然而:
2020年檢舉業者,業者被環保局稽查員限期改善油煙,當事人申請不到稽查結果,內部簽辦「不予處理」。2021年業者後牆垃圾及老鼠案,當事人蒐證一個多月,且垃圾堆及老鼠於稽查當天都有現場證據,當事人仍然申請不到稽查結果,內部簽辦「不予處理」。當事人重新蒐證一年多(包含販售的料理包、網頁、門口馬路上貨物進出照片數百等),2022年改向「衛生局」檢舉,結果「環保局」於3月29日找衛生局及警察,大隊人馬到業者門口,以及到當事人家門口,對當事人家拍照、按門鈴(參閱 3.2(1)臺中市環保局「稽查動作」案(2026061402))。之後,業者營業網頁查不到了,衛生局說業者沒營業,檢舉案等於不了了之。當事人向環保局申請說明為何到當事人家拍照按門鈴,連這種顯然是新的事件(不是舊案),而且性質不是當事人向環保局檢舉業者,是環保局不知道為何到當事人家拍照按門鈴,環保局也都直接沒回覆,又是「不予處理」。大家認為,當事人繼續花時間精神去蒐證業者,去向市府局處檢舉,有用嗎?(各案參考 法治政府與安全飲食-事件1限期改善及事件2老鼠案及事件3衛生局檢舉案及環保局稽查動作案 系列文章)
至於重新蒐證去對業者提起民事訴訟,若沒有政府官方稽查結果確認污染,像油煙、噪音、環污這類自行蒐證的證據,在法庭上很難有足夠的效用。更何況,(由初期的訴訟還能看到一些公文證據時得知[註:稍後面大部分訴願、訴訟,當事人就都看不到辦理的公文證據了,拒絕提供閱覽])環保局內部稱業者「住戶」(下面的公文截圖)、「民宅」(下面公文截圖)、「家庭油煙」(參閱 1.1 (1)2020油煙限期改善案臺中市環保局未回覆稽查結果(2026072401)),則,若當事人向業者提出民事訴訟,己方沒有官方稽查結果,而對方又能提出與當事人不同的官方資料,作為公權力機關的正式記載,則當事人在訴訟上的舉證及攻防會非常不利。到時可能不僅沒告成,還可能被倒打一耙。而若民事有這種結果,污染的情況可能如何?大家也可推想一下。
以上,也不是說環保局一定要給當事人業者有污染的證明,而是,在油煙噪音環污等案其實並不容易剛好現場抓到的情況下,這幾個證據十分明確的案子(20200829被稽查員限期改善、2021年2月防火巷垃圾堆及老鼠橫行,都是客觀具體的事實),就算環保局不認為有污染,也應該依法給付說明(參 陳情法規:公民保障權益及政府陽光透明的基本法規),來說明環保局所認為的情況,但結果卻是不給稽查結果。連證據十分明確的情況都這樣,連當事人重新蒐證改向「衛生局」檢舉,「環保局」都突然不知何故帶人去做「稽查動作」,還到當事人家門口拍照按門鈴,向「衛生局」的檢舉案當事人花了一年多蒐證也白費了,去函問環保局為何待人到我家門口,也又是不回覆、「不予處理」。如此花兩三年結果都這樣,再對業者重新蒐證去檢舉,大家覺得會有用嗎?而在環保局沒給稽查結果的情況下,當事人手中沒有官方憑證,同時也不知道環保局內部是怎麼寫(例如所知的2020年案,寫成民宅、家庭油煙),這樣當事人對業者提出民事訴訟不是等於自找麻煩而已嗎?
舉個例子
業者產品呈現有炒、炸的煮食,環保局公文中卻稱沒有油炸爆香
(以下行政訴訟一審卷頁345,環保局公文節錄)
然而
實際上業者當時產品舉例如下,這些沒有油炸爆香炒食?就算是整鍋燉煮的,味道不重嗎?大家自行判斷!
辣椒粉 辣炒雞排
這種鍋物味道淡嗎? (下圖來自網路)
這個商品是煎的嗎?(下圖來自網路)
這些商品味道不大、沒有油煙嗎?環保局公文與事實相符嗎?
而且,請注意,環保局公文是說「住戶」(前面公文圖)、「家庭油煙」(1.1 2026072401)、「民宅」(如下圖),然而,有這些販售的料理包和營業網,也能算是民宅嗎?
環保局內部公文和事實相符嗎?
(ps關於公文中的不予處理,即使不予處理,要符合法定要件,且必須先通知不予處理,之後才能直接不回覆。不能直接不回覆。參見 陳情法規:公民保障權益及政府陽光透明的基本法規 )
再者,當時(2020年衛生局檢舉後的時間,大約9月)業者在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有資料(下圖),這無法說明在營業嗎?為什麼環保局還說「民宅」?環保局公文的登載符合事實嗎?當事人有把這資料提供給環保局,後來就查不到了(業者或許是撤了?或許是改名?不知道)。
再者,環保局2020年12月初對當事人的申請簽辦「不予處理」,業者這兩個網站(前面圖2020年12月25日那個,下圖2020年12月22日那個)的成立日期,有沒有什麼令人覺得可以想一想的?
由以上的例子可得到一些觀察
因此,
在沒有明確的稽查結果,也不知道環保局內部怎麼寫的情況下,當事人若對業者提出民事訴訟,根本無從知道會有哪些狀況及如何即時取證應對(如果再加上若環保局保密卷證,當事人不知道環保局提證說了什麼,就無從答辯),則很難認為法官不採信政府機關說詞。那麼,當事人這樣去打民事訴訟,有勝算嗎?
所以,只能先處理臺中市政府局處依法行政的疑義問題,之後對業者重新蒐證檢舉才有意義。
不料,這樣前後就耗掉六年的時光。仍未能解決。
環保局若有回覆稽查結果,若當事人認為與事實不符,則當事人可以根據這些具體的文書,針對所知的環保局所為之行政處分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要看是否涉及當事檢舉人有請求權,大部分情況檢舉人對於環保局給被檢舉人的處分並無請求權)或提起刑事告訴或告發(可能涉及公務員違法失職、登載不實、偽造文書…等問題之類,要看具體的情況)。給了文書,機關與承辦人員所做記載於具體文書,也有明確的負責內容。但若沒給說明文書,機關在內部怎麼填寫,民眾就監督不到了。打行政訴訟要求給付文書,被告機關光是用「非處分」「只是說明,沒有法律效果」「有回覆/沒回覆」「陳情平台/紙本公文」…等各種混淆的觀念與議題攪成一鍋粥(不過,對於考取法律專業資格而審理案件的人而言,這些事的真相是否很難釐清,就請大家自行判斷了),至今(202608)全部都是駁回的結果。這樣承辦人員也就難以被查出有什麼過錯,稽查記錄及公文也由他們寫了算,到底有幾分真實,也就都不是當事人所能知曉的。
這也是為什麼,只能先處理市府局處依法行政的問題。如果沒有依法給付稽查結果說明文書這個基礎,其他的都無法談。
(參考法規 陳情法規:公民保障權益及政府陽光透明的基本法規、政府資訊公開法:陽光透明乃依法行政的必要元素等,見法規知識與觀念單元)
延伸閱讀 機關人員依法對所辦業務回覆說明的重要性、關於檢舉業管機關涉嫌未依法辦理,以釐清事實改正做法的重要性
【公民監督聲明】本文著重於政府制度、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之評論。公務機關及各級承辦人員所經辦的公務,每位民眾都可能遇到;其是否依法行政,與大眾權益切身相關,盼望社會大眾共同監督。
我們希望什麼樣的社會,希望什麼樣的生活環境,必須我們大家一起盡一己之力去逐漸達成,絕對不是也絕對無法靠所謂的明君或包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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