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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直接檢舉業者或向業者提起民事訴訟?

     去法律諮詢時,有些律師都說直接再對業者蒐證重新檢舉業者,不要耗在與政府局處上。其他人聽聞此事,直覺也是問為什麼不直接去對業者提出民事訴訟?

    針對業者蒐證去檢舉業者,當然是有的,忍受、溝通協調、蒐證檢舉,也花了幾年,然而:

    2020年檢舉業者,業者被環保局稽查員限期改善油煙,當事人申請不到稽查結果,內部簽辦「不予處理」。2021年業者後牆垃圾及老鼠案,當事人蒐證一個多月,且垃圾堆及老鼠於稽查當天都有現場證據,當事人仍然申請不到稽查結果,內部簽辦「不予處理」。當事人重新蒐證一年多(包含販售的料理包、網頁、門口馬路上貨物進出照片數百等),2022年改向「衛生局」檢舉,結果「環保局」於3月29日找衛生局及警察,大隊人馬到業者門口,以及到當事人家門口,對當事人家拍照、按門鈴(參閱 3.2(1)臺中市環保局「稽查動作」案(2026061402))。之後,業者營業網頁查不到了,衛生局說業者沒營業,檢舉案等於不了了之。當事人向環保局申請說明為何到當事人家拍照按門鈴,連這種顯然是新的事件(不是舊案),而且性質不是當事人向環保局檢舉業者,是環保局不知道為何到當事人家拍照按門鈴,環保局也都直接沒回覆,又是「不予處理」。大家認為,當事人繼續花時間精神去蒐證業者,去向市府局處檢舉,有用嗎?(各案參考  法治政府與安全飲食-事件1限期改善及事件2老鼠案及事件3衛生局檢舉案及環保局稽查動作案 系列文章)

     至於重新蒐證去對業者提起民事訴訟,若沒有政府官方稽查結果確認污染,像油煙、噪音、環污這類自行蒐證的證據,在法庭上很難有足夠的效用。更何況,(由初期的訴訟還能看到一些公文證據時得知[註:稍後面大部分訴願、訴訟,當事人就都看不到辦理的公文證據了,拒絕提供閱覽])環保局內部稱業者「住戶」(下面的公文截圖)、「民宅」(下面公文截圖)、「家庭油煙」(參閱 1.1 (1)2020油煙限期改善案臺中市環保局未回覆稽查結果(2026072401)),則,若當事人向業者提出民事訴訟,己方沒有官方稽查結果,而對方又能提出與當事人不同的官方資料,作為公權力機關的正式記載,則當事人在訴訟上的舉證及攻防會非常不利。到時可能不僅沒告成,還可能被倒打一耙。而若民事有這種結果,污染的情況可能如何?大家也可推想一下。

     以上,也不是說環保局一定要給當事人業者有污染的證明,而是,在油煙噪音環污等案其實並不容易剛好現場抓到的情況下,這幾個證據十分明確的案子(20200829被稽查員限期改善、2021年2月防火巷垃圾堆及老鼠橫行,都是客觀具體的事實),就算環保局不認為有污染,也應該依法給付說明(參 陳情法規:公民保障權益及政府陽光透明的基本法規),來說明環保局所認為的情況,但結果卻是不給稽查結果。連證據十分明確的情況都這樣,連當事人重新蒐證改向「衛生局」檢舉,「環保局」都突然不知何故帶人去做「稽查動作」,還到當事人家門口拍照按門鈴,向「衛生局」的檢舉案當事人花了一年多蒐證也白費了,去函問環保局為何待人到我家門口,也又是不回覆、「不予處理」。如此花兩三年結果都這樣,再對業者重新蒐證去檢舉,大家覺得會有用嗎?而在環保局沒給稽查結果的情況下,當事人手中沒有官方憑證,同時也不知道環保局內部是怎麼寫(例如所知的2020年案,寫成民宅、家庭油煙),這樣當事人對業者提出民事訴訟不是等於自找麻煩而已嗎?

舉個例子

業者產品呈現有炒、炸的煮食,環保局公文中卻稱沒有油炸爆香

(以下行政訴訟一審卷頁345,環保局公文節錄)


然而

實際上業者當時產品舉例如下,這些沒有油炸爆香炒食?就算是整鍋燉煮的,味道不重嗎?大家自行判斷! 

                                                     辣椒粉                   辣炒雞排              

                                                  這種鍋物味道淡嗎? (下圖來自網路)  

                                                這個商品是煎的嗎?(下圖來自網路)

(下圖來自網路)



這些商品味道不大、沒有油煙嗎?環保局公文與事實相符嗎?

而且,請注意,環保局公文是說「住戶」(前面公文圖)、「家庭油煙」(1.1 2026072401)、「民宅」(如下圖),然而,有這些販售的料理包和營業網,也能算是民宅嗎?

環保局內部公文和事實相符嗎?

 


(ps關於公文中的不予處理,即使不予處理,要符合法定要件,且必須先通知不予處理,之後才能直接不回覆。不能直接不回覆。參見 陳情法規:公民保障權益及政府陽光透明的基本法規 )

再者,當時(2020年衛生局檢舉後的時間,大約9月)業者在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有資料(下圖),這無法說明在營業嗎?為什麼環保局還說「民宅」?環保局公文的登載符合事實嗎?當事人有把這資料提供給環保局,後來就查不到了(業者或許是撤了?或許是改名?不知道)。



再者,環保局2020年12月初對當事人的申請簽辦「不予處理」,業者這兩個網站(前面圖2020年12月25日那個,下圖2020年12月22日那個)的成立日期,有沒有什麼令人覺得可以想一想的?


由以上的例子可得到一些觀察

因此,

在沒有明確的稽查結果,也不知道環保局內部怎麼寫的情況下,當事人若對業者提出民事訴訟,根本無從知道會有哪些狀況及如何即時取證應對(如果再加上若環保局保密卷證,當事人不知道環保局提證說了什麼,就無從答辯),則很難認為法官不採信政府機關說詞。那麼,當事人這樣去打民事訴訟,有勝算嗎?

     所以,只能先處理臺中市政府局處依法行政的疑義問題,之後對業者重新蒐證檢舉才有意義。

     不料,這樣前後就耗掉六年的時光。仍未能解決。

     

     環保局若有回覆稽查結果,若當事人認為與事實不符,則當事人可以根據這些具體的文書,針對所知的環保局所為之行政處分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要看是否涉及當事檢舉人有請求權,大部分情況檢舉人對於環保局給被檢舉人的處分並無請求權)或提起刑事告訴或告發(可能涉及公務員違法失職、登載不實、偽造文書…等問題之類,要看具體的情況)。給了文書,機關與承辦人員所做記載於具體文書,也有明確的負責內容。但若沒給說明文書,機關在內部怎麼填寫,民眾就監督不到了。打行政訴訟要求給付文書,被告機關光是用「非處分」「只是說明,沒有法律效果」「有回覆/沒回覆」「陳情平台/紙本公文」…等各種混淆的觀念與議題攪成一鍋粥(不過,對於考取法律專業資格而審理案件的人而言,這些事的真相是否很難釐清,就請大家自行判斷了),至今(202608)全部都是駁回的結果。這樣承辦人員也就難以被查出有什麼過錯,稽查記錄及公文也由他們寫了算,到底有幾分真實,也就都不是當事人所能知曉的。

     這也是為什麼,只能先處理市府局處依法行政的問題。如果沒有依法給付稽查結果說明文書這個基礎,其他的都無法談。

(參考法規 陳情法規:公民保障權益及政府陽光透明的基本法規、政府資訊公開法:陽光透明乃依法行政的必要元素等,見法規知識與觀念單元)


延伸閱讀   機關人員依法對所辦業務回覆說明的重要性、關於檢舉業管機關涉嫌未依法辦理,以釐清事實改正做法的重要性


【公民監督聲明】本文著重於政府制度、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之評論。公務機關及各級承辦人員所經辦的公務,每位民眾都可能遇到;其是否依法行政,與大眾權益切身相關,盼望社會大眾共同監督。

我們希望什麼樣的社會,希望什麼樣的生活環境,必須我們大家一起盡一己之力去逐漸達成,絕對不是也絕對無法靠所謂的明君或包青天!

*若當事人、機關或法院認為內容有誤,歡迎提供資料通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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佈告欄: 推動公民社會正向發展的另一個方向 歷年事件概要 法治政府與安全飲食系列   事件關係圖   事件日期、名稱及編碼 關聯事件 0 業者相關 — (待) 業者網路上的營業資訊 擋住防火巷逃生通路的鐵皮 排煙桶緊鄰當事人家且有排煙孔朝當事人家 煙燻異味事件 從共用牆電箱傳來的噪音 當事人機車雙載接送小孩被追拍被罰款 業者廚房屬拆後牆打通之違建案(此造成油煙可經廚具邊窗口直進防火巷順風向進當事人家,同時還有建物安全疑慮) ( 備註 以上主要是之前的蒐證。由於檢舉都無法解決,若對申請稽查結果不予處理,拿不到稽查結果,或者如事件 3 這樣,業者後來關閉營業網頁,相當於不了了之,再怎麼蒐證都沒有意義。因此只能先處理臺中市府環保局等局處依法辦理的問題。蒐證必須配合依法辦理才有意義 ) 1 ( 2020.8) 向臺中市環保局申請業者油煙限期改善案稽查結果環保局「不予處理」沒提供該申請之說明文書 — (待) 1.1 油煙案臺中市環保局兩次回覆內容非申請內容第三次直接沒回覆 ( 2026072401 ) ,以及不同內容申請案件收到內容幾乎相同之回覆 ( 2026072402 )-- ---> 對油煙案提出給付訴訟 --> 1.2 油煙案及相關檢舉案有關的公文提出訴願之辦理問題(訴願決定後承辦員收到申請閱卷當天送走環保局全部證據,該案中當事人看不到任何對造證據) 結果不予受理 ---- 行政訴訟 --- 上訴—再審 A —再審 B (全部駁回)   2 ( 2021.2) 向臺中市環保局申請業者後巷垃圾堆老鼠案稽查結果 , 環保局「不予處理」 , 沒回覆通知說明 — (待) 2.1 老鼠案只申請一次稽查結果,環保局直接沒有回覆 ( 2026072301 ) 2.2 「老鼠案訴願」結果不受理及其辦理疑義(沒署名沒關防文件作為證據使用、訴願決定後救濟期一次也不給閱卷) ( 2026072302 ) --- 老鼠案訴訟,民眾沒有收到回覆且環保局證據於平台也自己勾選不回覆但法院卻判環保局有回覆同時又判...

3.2(1)臺中市環保局「稽查動作」案(2026061402)

        由於向「環保局」檢舉業者,無法解決問題,檢舉人重新蒐證逾一年多改向「衛生局」檢舉業者。檢舉後一個多月,『環保局』發動衛生局及警員聯合做「稽查動作」,不明原因至檢舉人住所按門鈴拍照(此舉令檢舉人感到不安與恐懼),並於隔壁業者門前駐留。之後業者隨即撤除營業網頁,衛生局隔一些天之後去所謂稽查,然後便稱已查無網頁、業者已無營業。如此,檢舉人一年多來花費無數時間精神的蒐證(包含料理包實物、寄送的箱子、網頁營業頁面及商品截圖、門口貨物進出監視器照片影片 … )都白費了。上述事件之時序與關聯性,加上聯合稽查時環保局應能看到檢舉人向衛生局檢舉的資料,令人對稽查行動之目的與程序公正性產生合理疑問。   •整件事看起來,是不是很奇怪?大家自己判斷。 •檢舉人花費一年多時間蒐集很多物證資料,最後換來什麼? •檢舉人是向「衛生局」檢舉業者,此次「稽查動作」卻是由「環保局」發動,不知何故?檢舉人去文問衛生局,衛生局公文要說去問環保局。檢舉人去公文問環保局,環保局卻在內部簽不予處理(檢舉人因此提起訴願請環保局回覆說明文書。訴願事件的說明參閱 臺中市法制局辦理「稽查動作」案訴願)。從始至終檢舉人都「不知何故」住家被大隊人馬稽查、拍照、按門鈴。當事人感到非常恐怖。如果連依法檢舉都要面臨這種恐懼,這種政府與這種社會是我們想要的嗎?                  圖片說明  我是向衛生局檢舉業者的檢舉人,不知為什麼環保局去找衛生局及警察,大隊人馬到我家門前拍照按門鈴。我向環保局申請稽查說明,環保局直接對此「不予處理」,我至今仍無法理解,相關機關為何會到我住處拍照按門鈴?我也因此懷疑檢舉人資訊是否受到妥善保護?大家怎麼認為?如果你檢舉業者,結果不知何故被大隊人馬來對你家拍照按門鈴,你有什麼感覺?巧合的是,鄰居業者的營業網頁之後就查不到了,衛生局不久後表示業者已無營業,我一年多的蒐證等同作廢。相關時間點是否存在任何關聯,我至今仍無法理解。如果是你,有什麼想法? ...

4.1(3) 去政風處檢舉局處事-申請政風處辦理公文之資訊之行政訴訟閱卷

 申請政風處提供辦理本檢舉案之調查卷宗公文列目一事,訴願決定駁回。於是進入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時,被告臺中市府(法制局)的訴願卷及被告政風處提出的證據卷宗,大量密封,   (上圖:除了一般來往訴狀以外,以上為訴願卷及證據卷宗。證據卷宗大量密封,提供閱覽的比率佔多少?當事人又要如何公平的、充分的確認事實、提出攻防?這樣的司法能公平公正公開的審判嗎?) 申請閱覽以下卷證 (1) 訴願卷頁碼:21-32、46-47、49-51、67-68、72、76、86、90-129 、134 、141 、151、155、159 、167、174、212-270 (2) 114年3月24日中市政三字第114000***1號另檢附乙證2 、4 、5 、6 、7 、8 、9 、10之簽核歷程影本。 (3) 另有一卷頁數不少的政風處提交卷宗,我沒看到提交公文,該卷提送日期、目的、宗旨等等不詳。其中有許多看不到,我只能看到我寄的和寄給我的(或寄給我的文稿)。其他都看不到,也完全看不到辦理過程(為何拒絕依法提供資訊)。其中頁1-6,11-15,19-23,30-34,35-38,45-54,55-56,57?對折一面看不到,69-78,79,80-81,82,83?對折一面看不到,86-89,137-145,149-160,162-163,168 申請閱卷方式,二者擇一,請法院裁定,並敘明理由與法律依據 (1) 請鈞院遮蔽依法需保密的部分,其他部分提供本人影印(或由鈞院影印給本人,本人繳交費用)(電子檔也可)。 (2) 請鈞院遮蔽依法需保密的部分,其他部分提供本人現場閱覽,不影印。 申請閱覽系爭卷證之法規依據及理由 以下為當事人之主張: (1)「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聲請閱覽上述卷內文書,若其內容涉及第三人的營業秘密,行政法院應妥適衡量具體個案中原告起訴尋求保護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性質、如未准其接觸閱覽,對其訴訟權益的妨害程度、兩造訴訟主要爭點及攻擊防禦方法、如提供閱覽是否將致第三人權益受影響?何種權益受影響?影響程度為何?等因素,據以決定是否應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如行政法院就上開因素充分衡平考量後,認有限制閱覽的必要,則就閱卷權受限制的當事人,尤其是人民之一造,基於當事人受憲法聽審權保障的原則,應採取妥適有效的措施,以平衡其因閱卷權受限制所生的不利益,包括採取...